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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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问题伴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及相关市场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相关立法工作也近两年来有了重大进展,在央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公布实施后,第三方支付行业已摆脱了过去无法可依,没有明确身份的尴尬境况,可以预见,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规范的日趋完备,第三方支付行业必将迎来新一轮更为规范而快速的发展。本文试结合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就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相关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目前行业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予以探讨,限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担保型第三方支付为对象进行相关分析和探讨。一、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

2、系第三方支付行为中的法律主体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企业、网上交易双方、银行、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机构、认证机构等,在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多层法律关系,长久以来,关于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性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争论,究其源,都在于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定性存在争议,在央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性质在法律上已明确,即:非金融机构,立足于此,本文着重就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1.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网上交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网上交易的双方,即第三方支付中的付款方和收款方,他们是第三方支付的原因和起点是第三方支付中最重要的参与者,关于他们同第三方

3、支付企业的法律关系,基于立场的不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概括而言,站在客户立场一方的观点通常倾向于将第三方支付企业比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认定,这一方的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和其客户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类同于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甚至有的观点直接将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其客户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存贷款法律关系,其初衷在于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客以更严格法律责任,籍此来平衡客户(付款方或收款方)在面对第三方支付企业时,无论在信息、知识、技术、资金等方面所处的弱势地位,从而更好的来客户一方的权益。另一类观点则倾向于将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其客户之间定位为委托关系或是代理关系,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定位为中介组织,按照

4、其同客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根据客户的指令为双方提供代为收付款的服务。无疑,在此种定性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范围更小,更利于保护第三方支付企业。笔者认为,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颁行后,关于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其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已有定论,首先,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性质为非金融机构,在此定性上,第一种观点的主张已失去其理论基础,同时,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市场准入、资金监管、退出机制等制度的建立已经大大加强了对客户本身权利的保护,因此,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第三方支付企业本身的定性应为网上交易的中介,它与自己的客户之间根据服务协议形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的本质则是基于服务

5、协议的委托代理,第三方支付企业根据与其客户之间达成的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和客户的具体指令为其提供代为收付款的服务。在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情况下,这样的定性是适宜的,也是有利于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的。基于此种定性,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担负的主要义务有: 资金保管义务。用户在按照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指定的转移方式向其账户转移资金,实际上是形成了用户与支付企业之间的保管合同,作为代收代付中间人的支付平台有义务妥善保管用户汇入的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确保用户暂时存放在支付企业账户的资金独立于其运营资金之外,并不用于非用户指定的用途。 代收款义务。支付企业应按照按照用户指令,代为收取其它注册用

6、户向该用户支付的各类款项。 代为支付义务。用户可以要求支付企业就所保管或代收的款项向第三方进行支付,但同时,如果非经法律程序或无支付服务协议约定事项出现,这种支付的款项均是不可撤销。 退款与付款的义务。除例外约定,第三方支付企业有义务按照用户的要求返还其保管的资金或向用户交付该用户的应收款项。 按要求提供记录的义务。第三方支付企业应记录用户在其支付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不管该操作之目的最终是否实现。用户则可以在该支付系统中实时查询本人的支付记录,若用户认为记录有误,则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有义务对该记录进行核查以确保记录无误。 保护用户隐私权的义务。在支付过程中,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为了保证网络交易的可

7、靠性与安全性,会要求进行实名认证,注册提供真实信息。而提现业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则还需要获取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这就要求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严格履行自己对用户的保密义务并遵守银行账户信息的相关法规以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电子支付对技术要求十分高,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故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来保证其交易数据、用户信息不被盗窃和非法使用。2.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中的银行根据其扮演的角色不同可分两类,一是提供资金转移和结算服务的银行,一般同时也为客户的签约行。另一类则为存管行,即为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存管服务的银行。由于角色不同,

8、第三方支付企业与上述两种银行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略有不同,在同提供资金转移和结算服务的银行之间,双方往往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形成金融服务合作合同关系。通过此类协议,第三方支付企业以其灵活多变的运作方式,完成了银行没有精力也不愿应付的小额交易中的资金支付问题。同时,银行能够从此类合作中得到适当利润分成。双方之间是平等的金融服务合作关系。而在同存管行之间,除了存管服务合同关系外,基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存管行同时还负有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备付金使用进行监督、复核的义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规定,存管银行应当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存管在本机构的备付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其存管账户头寸进行调整时,也必须先经过存管银行法人机构的复核。由此可见,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和存管银行之间,除了备付金存管服务合作外,双方之间还有监督管理的法律关系。3.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双方之间是纵向的监督管理的法律关系,根据办法中的规定,这种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市场准入第三方支付企业保管着大量的交易资金,关系到众多支付平台使用者的利益,事关公众利益,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资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行牌照管理,只有资质良好、实力雄

10、厚、符合办法规定的一系列软硬件要求的支付企业才能获得第三方支付服务牌照,而不能获得牌照的企业将不得继续经营第三方支付服务,这对于风险防范、客户利益的保护、行业内支付资源的整合、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有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备付金管理在第三方支付中,资金的移转存在一定的周期,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通常会暂存大量的客户资金,这些资金暂时处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管之中,其安全问题尤为重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此问题也做了较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归纳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了暂存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内的客户资金性质为备付金,仍归客户所有,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得将其用于客户指令支付以外的用途

11、。第二、建立备付金的强制存管制度,第三方支付企业收取的客户资金,必须存管于商业银行中,商业银行负有日常监督、头寸调整时复核的责任。第三、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第四、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当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进行分户管理。以上措施,较好的解决了客户备付金的安全问题,为客户资金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安全保障。 经营范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三种业务。同时第十七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

12、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相比其他行业而言,法律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经营范围的规定较为严格,但随着支付行业的发展,笔者相信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经营范围的扩展是必然趋势,而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得严厉态度也会随着行业的不断成熟和完善而趋于软化。 市场退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对经营不善的支付企业规定了比较完备的市场推出机制和相关程序,有利于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动态监管和客户利益的保护。此外,由于在线第三方支付的特殊性,在反洗钱、网上赌博、信用卡套现、税收等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也需接受公安、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二、目前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1. 未经授权

13、的支付的法律责任问题(含黑客欺诈的责任承担问题)未经授权的支付”是第三方支付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及其客户都有重大的利益影响,一旦出现,势必会造成用户的经济损失,此情况下,关于损失的负担,即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在实践中,司法实务部门大都是按照一般的民法原则和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责任判定。然而,由于在线第三方支付的特殊性,客户方在证据搜集问题上面临巨大困难,而第三方支付企业则由于其技术优势能相对轻松的搜集并保存证据。此种情况下,一概以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的承担问题,对客户较为不利,因此,有学者提出了此种情况下采取举证

14、倒置规则来平衡双方的利益,然而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这样的观点尚不能得到法律的明确支持。但随着行业立法的推进,关于此问题势必会纳入到立法者的视野里,究竟采用何种态度解决此问题,对客户和第三方支付企业有重大的影响。在电子支付发展的初期,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立法或银行卡条例都侧重于保护银行等支付机构的利益,规定客户应对所有的银行卡交易负责。即使在支付机构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支付机构承担的损失也有上限规定,一般以支付机构在进行支付操作时可预见到的直接损失为限。但美国后来的立法, 则逐渐倾向于对客户(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加强保护,尤其是电子资金划拨法及其实施细则E条例,专门就“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情

15、形下的客户一方的责任进行了限定,根据客户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客户应负担的损失的上限。借鉴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比较成熟的美国在此问题上立场和观点,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平衡用户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利益的问题,在目前我国相关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的背景下,可以预期为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此问题上有利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现状将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2. 沉淀资金的监管使用及其孳息的归属问题沉淀资金,指的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流程中必然存在的延时交付、延期清算而大量滞留于支付企业的在线交易双方的货款和在线交易双方交易前后暂存在平台里的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正是利用了资金的这种暂时停

16、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并监督在线交易双方。关于沉淀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问题,一直是业内关心的重大问题,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沉淀资金属于客户,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得挪用,此规定十分严厉但却又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须措施,能部分的将沉淀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一直是第三方支付企业梦寐以求的,但在目前良莠不齐行业现状下,一旦法律给予操作的空间,势必给行业带来难以估量的风险并冲击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最终必然会影响行业的成长和发展。长远来看,第三方支付作为未来支付的方向,其经营方式、运作模式的创新必然不断的出现,在未来整个市场比较成熟,行业经过有效整合的情况下,允许某些资质优异、信誉良好、实力强大的支付企业

17、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和尝试对整个行业和我国的金融创新等方面无疑会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基于沉淀资金的定性,争论已久的孳息归属问题其实已有定论,根据孳息归属原物所有者的基本民法原理,沉淀资金的孳息无疑是属于客户,但在实践中,沉淀资金的孳息一般都由第三方支付企业占用,这无疑是对客户利益的侵犯,但由于我国第三方是从提供免费支付服务开始的,而作为盈利性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目前法律环境下,盈利渠道又十分有限,在这一现实下,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和客户事前对孳息问题进行约定,由客户放弃其孳息利益从而为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稳定的盈利来源是较为合理且可行的,实践中,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通常也会进行类似的约定,但

18、同时,由于格式合同的特殊的法律性质,又可能会造成此类约定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的情形存在,因此,对这一问题,仍需由国家法律进行规定。央行最新公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这一问题已有涉及,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下述规定,“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根据上述规定,支付机构最多可以获取沉淀资金利息的九成,如此规定正式颁行,无疑是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一大利好。3. 格式条款问题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和其用户之间,目前是被大量采用的,格式合同的出现是第三方

19、支付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和追求效率的必然产物,但是由于格式合同条款由一方制定,缺少和相对方进行磋商的过程,相对方的真实意思难以完全表达。而合同提供者具有优势地位,可以通过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减少自己责任、不合理分担风险等条款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法律为平衡合同双方权利,对格式合同的制定、使用、解释都做了较为严苛的规定以保护格式合同接受方的利益,具体到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仍应具体分析,根据目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针对格式条款,首先需判断该条款是本质违法的格式条款或是存在歧义的条款,然后根据其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本质违法的格式条款问题。根据合同法40、52、53条规定,包含有免除己方人身伤害责任、免除故意或重

20、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恶意串通以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等8类格式条款无效。但要最终判定其无效,格式合同的接受方仍需负担举证责任。 解释分歧的格式条款问题。针对歧义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对于在线第三方支付服务合同分歧条款的解释权,应该由订约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共同行使,其最终解释权应当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条款具体内容依法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此外,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以醒目的标识提示合同相对人注

21、意合同条款的存在,并负有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提示的义务和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但从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站的用户注册页面看,提示义务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而且,在目前的实践中,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大都存在着种种不合理的规定,但如果过分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反而可能会因法律的调整适得其反,所以,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提供格式条款时,也应当尽量兼顾客户利益,使得格式条款尽量合理,以利于合同的遵守和执行。4. 在线支付使用者帐号、身份等信息的隐私权问题通常在线支付使用者在使用在线支付服务之前都要向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进行注册,同时有些资料也是使用服务前提条件。第三方支付企业也能够通过

22、技术手段记录在线支付使用者登录的iP地址、支付对象、支付用途等隐私信息。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法律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其在提供支付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在线支付用户个人信息的越权使用的现象大量存在,如超出告知范围使用用户信息、恶意泄露用户个人数据、出售交易支付数据资料给其他人获取收益等。无疑,这是对客户隐私权的侵犯,虽然支付用户在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之初就已经和该第三方支付企业约定好了个人数据使用的目的和方式,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能因此获得在线支付使用者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因此,超出约定范围使用该类信息是对客户权益的侵犯,根据侵权责任

23、法,第三方支付企业可能面临客户的侵权告诉和相关的赔偿义务。故,第三方支付企业需在服务协议中对其使用客户信息的方式、范围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并严格的遵守。此外,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即使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因破产倒闭等原因停止运营时,对其保存的用户信息仍负有保保密和保证不被滥用的义务。 5. 网上洗钱问题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负有反洗钱的义务,应当在其内部建立反洗钱机制,配备专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合监管机构对相关网上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监管和打击,目前,针对洗钱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相关反洗钱制度并履行义务。6. 其他第三方支付行业还面临诸如网上赌博、信用卡套现、税收等种种违法问题,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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