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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四川土地理施行 年月日四川第六届人民常务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 第三章 建立用地的审批 第四章 补偿和安置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土地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全各级人民必须维护土地的公有制贯彻执行非常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理开发土地资源实在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实在保障粮食消费用地。各类非农业建立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 第三条 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理部门按照土地理法和本
2、的规定主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理工作负责土地理法和本施行的组织和监视。 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理工作。乡镇土地理人员的设置由人民规定。 第四条 凡在我境内的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制违犯土地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 城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所有。 农村和城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六条 依法变更土地权属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级土地理部门申请手续经级以上人民批准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3、变更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城乡任何和个人买卖或者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必须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 各类非农业建立用地实行方案指标控制土地理部门按规定编制方案控制指标报人民批准。年度方案指标不得打破允许延后使用。 第八条 城城以下的镇除外的小区建立用地在城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乡建立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立方案向土地理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征地统一建立由土地理部门按工程进展分划拨。城乡建立部门综合开发按照批准的开发方案进展房屋和各项政、公用、生活效劳设施的配套建立。不得改变小区建立的土地用途。未经综合开发的小区土地不得收取开发费用。 土地理部门应当对城小区开发建立用地进展监视。小区建
4、成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理部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第九条 城镇建立应当同改造旧城镇相结合充分利用旧城镇原有的土地。凡可以利用或经过改造后可以利用旧城镇区域内土地的不得向外延伸新占耕地。 第十条 经级以上人民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消费的可以确定给开发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毁坏耕地取土打坯、烧砖瓦、掏挖沙石和开矿。 制止在耕地上建坟墓。 第十二条 建立用地正式划拨后六个月未破土开工的视为荒芜土地。凡造成荒芜土地的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 第三章 建
5、立用地的审批 第十三条 建立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建立持主部门或者级以上人民按照根本建立程序批准的建立方案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向建立用地所在地的级人民土地理部门申请选址。建立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应当获得城镇规划理部门的同意。 二建立持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总平面布置图、方案部门下达的年度基建方案、补偿安置协议、环境质量评价书等向建立用地所在地的级土地理部门正式申报建立用地。 三建立持建立用地的批准按规定交清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落实人员安置方案后由土地理部门一次或分划拨土地。 第十四条 建立用地的审批权限: 一级人民批准耕地三亩含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含十亩以下。 二辖、自治州人民和地区行政公署受人民
6、委托下同批准耕地三亩以上至十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上至三十亩。其中重庆、民批准耕地三亩以上至二十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上至六十亩。 三超过本款第二项审批权限的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由人民批准。 在上述审批权限中耕地与其他土地之和超过其他土地审批限额的必须报上级人民批准。 一个建立工程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建立的工程应当分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铁路、公路干线和输油气线建立用地可按分段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集体所有制进展建立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本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营农、林、牧、渔业等的消费、科研、教学用地不得侵占。因特殊需要必须划拨给其他使
7、用或改作根本建立用地的应当征得有关主部门同意后按照本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立用地属小二型及其以下工程的由级人民审批;属小一型工程的由辖、自治州人民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属大中型工程的由人民审批。 第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建立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其审批权限按照本第十四条的规定。 乡镇村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举办联营企业的建立用地按前款。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消费经营应当充分利用原有房屋。确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审核参照本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停产停业后土地必须归复原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九
8、条 民办公助和集资联办的乡村公路、机耕道路用地村与村之间的由级人民审批;乡与乡之间的由辖、自治州人民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城镇规划理部门容许土地理部门审核报级人民批准。其住宅用地面积:大中城每人不得超过十平方米小城和镇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但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同意村镇规划理部门容许土地理部门审核报级人民批准。其宅基地面积:每人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
9、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耕地、林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农村居民由于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人民批准划定的各种保护区内的土地任何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 因紧急抢险或人民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临时用地可以先行使用同时所在地的级人民用后及时归还。 第四章 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征用土地由用地按以下支付以下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为被征地所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前三年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10、。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由级人民制定报辖、自治州人民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从协商征地方案时起抢种的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按照本条前款一、三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程度的经人民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亩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五
11、条 建立或者私人建房占用城郊区或工矿区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所占面积缴纳新菜地开发建立。新菜地开发建立专项用于新蔬菜基地的开发建立或老蔬菜基地的改造。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除地面附着物和青苗属于个人的应付给本人以外由被征地用于开展消费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十七条 因建立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必须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多余劳动力按劳地比例计算由级以上人民土地理部门组织被征地、用地和有关协商予以安置。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 因征地需要将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报人民批准。
12、第二十八条 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依法减免农业税。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调整由级以上人民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办公助和集体联办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乡村公路及其他公益事业建立用地的补偿和安置可参照本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低执行由当地人民妥善安排因用地而受到影响的农民的消费、生活。 第三十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消费经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按照本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划拨国有土地给原用地造成损失的由新用地按实际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划拨国营农、林、牧、渔场站使用的国有土地新用地应当相应安排被划拨土地的职工的工作。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耕种的国有土地建立需要时应当收
13、回并给原用地适当补偿和安置补助。 第三十二条 采矿或者其他工程建立造成地面塌陷、水源枯竭等危害的由消费建立负责治理或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改建铁路、公路和渠道用地可以用废弃路段和渠段恢复成耕地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量交换不再付征地费用但对地力下降而造成减收的应当按减收数额向交换土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三年的补偿费用对恢复地力所需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和个人由级以上人民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维护土地理法律、法规依法理土地有显著成绩的; 二合理规划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开发土地资源有显著成绩的; 三从事土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有显著成绩的。
14、第三十五条 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没收所得限撤除或者没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占用的土地面积根据情节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本规定的土地补偿费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打破非农业建立用地控制指标的按超过部加倍扣减下年度指标对主要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或者上级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和个人违犯本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撤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破坏耕地的责限整治恢复耕种条件;对不能复耕的处以每亩四千元至六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责退还占用的土地
15、限撤除或者没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亩二千元至四千元罚款。 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审批土地的批准无效责退还批准占用的土地。 对侵占土地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占用国营农、林、牧、渔业等的消费、科研、教学使用的土地的责限退还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每亩二千元至四千元罚款。 第四十条 城镇、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的多占部限退回。逾不退者每年每亩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责退回土地。 第四十一条 侵占保护区内的土地进展建立的责限退出停顿施工撤除建筑物并处以每亩四千元至六千元罚款。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主要责任人是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16、 在建立征地中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阻碍建立施工或者影响被征地消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对当事人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私分、平调、挪用、截留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退赔并处以占用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是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侵占招工指标或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指标的应当清退并按每侵占一个指标给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主要责任人是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没收、撤除、罚款等行政处分由级以上人民土地理部门依法。 本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分由乡镇人民依法。 本规定的行政处分由级土地理部门提出处理由当事人、主要责任人所
17、在或上级。 本规定的各项罚款由处分执行收取交同级门。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变更土地权属和调解土地纠纷过程中行贿、和集体财物的; 二在变更土地权属和调解土地纠纷过程中敲诈讹诈、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闹事阻挠建立的; 三在变更土地权属和调解土地纠纷过程中盗窃、诈骗、抢夺、集体或者个人财物的; 四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土地理失控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造成土地浪费或财产损失的; 五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 六以、胁迫或者其他抢占土地的; 七以、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按照土地理法规执行职务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主
18、要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和调解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之日起三内向人民起诉;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的申请人民强迫执行。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常务会可根据?土地理法?和本的原那么制定本地区的变通规定报人民常务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国土解释。 第五十条 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公布的?四川土地理暂行?同时废止。四川土地理施行修正案1995年6月20日四川第八届人民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0日四川人民常务会公布施行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四川土地理法施行?。二、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土地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理法?和?土地理法施行?以下简称?
19、施行?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施行。三、第六条修改为:“依法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级以上人民土地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手续由同级人民颁发土地权属证书。“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所在地级以上人民土地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手续由同级人民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确认和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登记:一级行政、属企业事业包括在川企业事业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依法获得的跨地、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人民土地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所在地人民土地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理部门核实由人民颁发国有土地使
20、用权证书。二地、州行政、地、州所属企业事业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依法获得的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州人民、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所在地人民土地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理部门核实由州人民、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三级和级以下行政、其他企业事业和个人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级人民土地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理部门核实由级人民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州人民和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当土地所在地级人民。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按照?土地理法?第十三条和?施行?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级行政、属企业事业之间以及级行政、属企业事业
21、与其他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处理。“地、州级行政、地、州属企业事业之间以及地、州级行政、地、州属企业事业与其他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州人民、地区行政公署处理。以后各条依序后移。六、第九条删去第二句移作第十一条。七、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立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立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开工建立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以上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至20的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审批手续后未按时开工建立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以上的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或者按
22、该地块出让标定地价计算费用5至15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两年未开工建立的由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因不可抗力造成开工建立迟延的;2因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工建立迟延的;3因开工开发必需的前工作造成开工建立迟延的。并移作第十四条。八、第十三条修改为:“建立用地的审批按照?施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设区的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建立用地应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人民土地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人民按照本施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批准权限统一审批。并移作第十五条。九、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4人以上的户按4人计算修改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
23、户按5人计算。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犯本施行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土地理法?的规定处分;处以罚款的按照?施行?的执行:一全民所有制、城集体所有制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四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五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七上级或者其他占用被证地的补偿
24、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八临时使用土地满不归还的;九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十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以后各条依序后移。十一、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单独成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或者个人批准占用上地的批准无效由同级人民土地理部门并向其所在或者、人事提出建议对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无效由上级人民土地理部门收缴土地使用证书并建议其所在或其上级对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前款规定承受行政处分建议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展处理并将处理的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按照前款规定无效批准占
25、用的土地由依法的土地理部门按照占用土地处理。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后各条依序后移。十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建立征地中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由土地理部门责限交出土地;逾不交出土地的经级以上人民批准由土地理部门实行强迫搬迁。当事人阻碍建立施工或者影响征地消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其赔偿损失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移作第四十四条。十三、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施行规定的罚款必须在规定的限内缴纳;逾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土地执法队伍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按照规定统一制作的执法标志出示土
26、地证件。未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的被的和个人有权回绝以后各条依序后移。十五、第四十六条第一自然段修改为:“违犯本施行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去第四项“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和第五项并移作第四十八条。十六、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单独成条作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受到限撤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分的和个人必须立即停顿施工。拒不执行处分继续施工的作出处分的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对依法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有权折价变卖。回绝、阻碍土地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治安理处分的有关规定处分。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土地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进犯当事人合
27、法权利的当事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土地理施行?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四川人民第32?四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施行?已经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人民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讨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长:张皓假设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四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施行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第二条四川行政区域内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适用本。第三条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按照本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展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按照本规定获得土地
28、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下资源、埋藏物和政公用设施除外。第五条级以上人民、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展监视检查。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土地理部门、房产理部门按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人民负责有方案、有步骤地进展。、人民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案由、人民土地理
29、部门会同方案、城规划、建立、房产理部门共同拟定经、人民审查同意报上级人民、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土地理部门施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需用地的审批权限按照?四川土地理施行?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那么由、人民土地理部门 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一居住用地不超过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不超过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不超过五十年;四商业、用地不超过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不超过五十年。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分别采取协议、拍卖方式进展。第十二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一由申请
30、人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索取有关土地出让和资料;二申请人向出让方提交资信、资质证明、土地使用方案出让方根据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在三内给予答复;三经协商一致由出让方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以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一由、人民发布出让;二者到出让方领取交纳保证金按规定;三、人民土地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会确定中标者发给中标者书未中标者所交保证金 不计息在决标次日起内退还;四中标者接到中标书三内同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四条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一、人民发布拍卖;二竞买者向出让方索取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式样等资料经资质、资信审查后交付保证金领取应价牌;三
31、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拍卖成交后当场与竞买成交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者所交保证金可抵交出让金竞买未成交者所交保证金不计息在拍卖成交次日起内退还。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区域性基准地价由人民物价、土地理部门会同财政、建立、城规划、房产理部门根据规定区域指导地价拟定报人民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标定地价由、人民物价、土地理部门会同财政、建立、城规划、房产理部门根据区域性基准地价拟定报同级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限;二出让金金额缴纳币种、方式和缴纳时间;三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四开发、利用土地的
32、限、条件及总额;五争议解决方式;六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应在六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按合同约定恳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内的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按合同约定恳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五以内的违约赔偿。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获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经、人民土地理部门和城规划部门审
33、核报原审批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登记。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交换和赠与。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付清全部出让金;二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且投入开发建立的资金已到达出让合同规定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三持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所有权证;四土地不在城房屋拆迁封户范围内。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34、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内分别到、人民土地理部门和房产理部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交换、赠与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签订合同后可以;当事人一方要求的应当。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人民土地理部门和房产理部门审查批准并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增值的转让人应当向、人民缴付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价格的、人民有优
35、先购置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格不合理上涨时、人民可以采取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数量或者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限价等措施。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按照本第二十条规定。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伴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本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
36、承租人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犯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出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的由出租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内到当地房产理部门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出租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内到当地土地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属多人共有的其中某出租人出租自己所享有的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满需要续租的租赁双方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登记重新登记。第三十四条房产理部门应将出租地上建筑物
37、、构筑物随之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按季度抄送同级土地理部门。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将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抵押权人作债务担保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抵押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本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的抵押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内到当地房产理部门登记;抵押土地使用权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抵押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内到当地土地理部门登记。土地使用权的抵
38、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十八条以共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只能以其所占有的份额为限并应当书面其他共有人。第三十九条抵押权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规定以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须在级以上 含级下同人民规定场所进展。第四十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它原因消灭的抵押人应在三内到原登记注销登记。因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在三内到、人民土地理部门和房产理部门过户登记。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早收回土地灭失等原因此终止。第四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满不
39、继续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物所有权由无偿获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使用证按规定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满六前向、人民土地理部门提交续申请并按照本第二章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对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早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早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第四十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从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六
40、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人民土地理部门和房产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按照本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向当地、以上人民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划拨土地发生增值的应在补交或抵交出让金后向、人民缴纳土地增值费。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按照本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此停顿使用土地的、人民应当无偿收回
41、其土地使用权并可按照本规定予以出让。、人民根据城建立需要和城规划的要求可以对已经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第八章罚那么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人民土地理部门责限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逾不纠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人民土地理部门没收其收入根据情节可并处收入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未按本规定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合同无效由登记按
4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面积每平方米处五元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的罚款按?四川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分理?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当事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作出处分的上一级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提起诉讼。第九章附那么第五十三条个人按照本规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并按本规定登记。第五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由、人民土地理部门收取收取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增值费由、人民房产理部门收取详细收取、使用、理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理、建立部门制定。第五十六条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国有土地经级以上人民批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参照本执行。第五十七条
43、民族自治地方可按照本制定变通规定。第五十八条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第55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理促进城建立和经济开展制定本。第二条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别离的原那么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本的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进展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按照本的规定获得土地使用
44、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级以上人民土地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展监视检查。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土地理部门、房产理部门按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登记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人民负责有方案、有步骤地进展。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人民土地理部门会同城规划和建立理部门、房产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理部门施行。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那么由、人民土地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用地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