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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开展示范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的 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 关于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开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工程管理暂行方法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示范性中职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 地方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捐赠资金及其它投入(或学校自筹)资金。中央专项资 金用于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三个专业(沟修、数控及服装)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 开展工学结合、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2、、改革课程体系和建设共享型专业教 学资源库等。地方专项资金用于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建设等。行业企业捐赠资金及 其它投入资金(学校自筹)配套使用于以上开支范围。第二章 管理原那么与管理体制第三条示范性建设专项资金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 实施;工程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那么,实行“学校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 年度收支平衡”和“根据建设内容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论证审定、按 规定组织实施”的管理方法。第四条 各工程执行小组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 和本方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五条凡使用示范院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
3、产及形成的知识产 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各工程执行小组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 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精心维护。第六条 学校创立全国示范性领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办)是学校国家示 范性建设工程和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二)负责审核学校专项资金的工程申请计划。(三)负责审核学校专项资金预算。(四)负责审核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五)负责审核学校专项资金决算。第七条 领导小组授权以下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示范性学校建设工程的组织 实施:(一)学校创立全国示范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
4、专项资金进行统筹规划, 并进行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等整体统筹管理工作。(二)各示范专业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专业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 设工程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工程实施、工程中期检查、期末 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 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三)教务处负责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平台、 数字化校园建设、适于工学结合的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并协助财务处做好其它涉 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四)人事部门负责引进、聘任和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兼职教师建 设经费的使用管理。(五)实训部
5、负责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建设经费 的使用管理,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工程的论证、审核、实施与管理。(六)政教处或学生处负责学生素质教育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七)总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1 .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提请校党政领导审定。2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工程控制,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 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3 .单独设立工程账进行会计核算,对工程实施跟踪管理,定期向工程建设办 公室提交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4 .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5 .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那么规定,审核专项资
6、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6 .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并形成建设工程资金使用财务报告,上报 上级主管部门。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局部,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 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由学校总务处根据示范办审核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编制,汇入学校综合年度财务预算,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和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第九条为保证工程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学校对各专业工程预算资金按照 建设工程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保证重点、兼顾全局。既要保证各专 业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又要留有一定的机动资金。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
7、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那么,经过工程申报、 评审、确立、预算资金核定等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 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第十一条 学校总务处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预算按专业工程下达预算控制数。 专业工程单位限期启动工程建设、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经 示范办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必须及时启动,对于已批准而没有启动或由于客 观原因无法启动的,应及时向学校示范办报告,由示范办研究并调整年度工程建 设计划。如工程单位对没有启动或无法启动的建设计划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延误建 设进程的,将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各专业工程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
8、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 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及资 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管理程 序报示范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所有的调整工程都必须符合示范 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第四章专项资金支出第十三条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开展工学结合、 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课程体系和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地 方专项资金用于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建设等。行业企业捐赠资金及其它投入资金 (学校自筹)配套使用于以上开支范围。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一)教学实验
9、实训条件建设工程1 .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的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2 .新建、改建、扩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基本建设、配套设施论证、 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搬迁等费用。3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所发生的费用。4 .实训工程开发、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所需的费用。5 .实训制度、规程、环境建设发生的费用。6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局部的经费不得超过中央专项资金 总额的20%o(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建设工程1 .与课程相关的调研、会议差旅费。差旅费指为完成工程研究而进行的国内 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2 .购买课程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
10、学软件、声像资料。3 .课程视频资料制作和网页制作费用。4 .课程考核与教学资源库开发相关费用。5 .编制教学参考资料与辅助资料所需费用。6 .添置必要的小型教学仪器、用品(没有到达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7 .课程建设所需支出的劳务费和外协费。8 .与企业合作开发课程的合作费。9 .其他与课程建设相关的赛用。(三)师资队伍建设工程1 .校内培养“高层次专业带头人”和“双师型骨干教师”的科研(技术开发) 启动费(或资助费),参加国内、外学习费用(含学术性会议),培训费,差旅 费,证书费,参加专业团体的会员费、会费等。2 .教师下企业实习的交通赛、培训费,考试费,证书费等。3 .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的
11、课酬费,专家讲座(咨询)费等。4 .出国进修费用,包括国外培训费,差旅费,生活补贴,签证费等。5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进修局部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0%o(四)办学模式及教育教学管理建设工程1 .组织体系建设发生的相关费用。2 .保障运行和反应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3 .外出调研、培训费用。(五)工程管理费1 .主要用于示范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工程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 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2 .经过学校示范办认定可以在国家示范性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费用。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 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
12、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进行。第十六条工程经费使用和报销审批程序按流程进行。经办人一工程负责人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一部门负责人一示范办负责人 f校长f总务处。第五章决算管理第十七条学校需将示范性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第十八条学校在上报决算时应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 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 的问题和建议等。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十九条所有与示范性专项资金有关的领导、工程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 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
13、、审计、银行等部门的 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条学校将组织专门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示范性专项资金的 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对投入效益进行审计分析及绩效 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及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如发 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 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学校示范性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方法与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等上级部门规 定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