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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知识产权局淮财规202110号关于印发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各有关单 位:为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淮安市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 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11月29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2021年11月29日印发附件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 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 省知识产权专项
2、资金管理方法(苏财规2020) 15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 215号)等规定,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 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全市知识产权 事业高质量开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提升知识产 权保护和服务水平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公正、 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那么分配、使用、管理,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协同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县区
3、财政部 门、知识产权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原那么,具 体落实资金使用、工程实施、绩效评价等监管责任。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主要包括: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研究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组织年 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审核资金分配建议 和任务清单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 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执行情况;配合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 作。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职责主要包括:参与制定知识产权 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研究资金扶持政策;编报资金年度预算; 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意见;组织工程申报和审核,提出 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方案;指导县(区)知识产权
4、局做好 工程管理,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组织项 目过程检查和结题验收;按规定组织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职责主要包括:配合当地知识 产权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工程申报工作;根据下达任务 清单,管理使用下达资金;指导本级工程实施单位加强工程资 金管理,及时、合规使用资金;会同当地知识产权部门实施资 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区)知识产权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会同当地 财政部门按年度工程申报要求组织工程申报和推荐;根据下达 任务清单,落实具体工程任务;催促工程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 工程,监督具体工程执行情况;配合做好工程过程检查和结题 验收工作;配合做好资金
5、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第九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围绕知识产 权中长期开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开展专利奖补、知识产权 专项执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建设 等工作,营造知识产权开展良好环境。(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工程。主要用于开展高价值 专利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地理标志培育促进、重点 产业专利导航、“正版正货”承诺推进等重点工程,支持促进知 识产权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健康开展和提升市场竞争力。(三)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程。主要用于提升高校院所专 利转化运用效率,打造产业知识产权运营
6、中心,支持转化服务 平台建设,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对接企业创新开展需求, 有力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开展。(四)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支持其他与知识产权 开展相关的任务和工程。第十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单位 运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以及购置公务车辆等其他不符合资金 使用方向的支出。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 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异化 管理,定期进行调整优化。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国家和 省、市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任务,约束性任务以外 的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资金按工程专款专用, 不得统筹;指导性任务资金
7、在本方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可以统 筹使用,但不得用于支持与约束性任务工程同类的工程。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工程法进行分 配。知识产权开展奖补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原那么上包括 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等。基本因素包括地方知识产 权产出情况、财力状况等。业务因素包括上年工作开展情况、 当年专项任务、政策性支持等。绩效因素包括上年工作目标考 核、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权 重和计算方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 确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规模每年可适当进行调整。知 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工程和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程采用工程 法分配,按指南发布、
8、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专家评审、集体 决策、立项公示等程序组织开展。第四章资金执行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知识产权部门在知识产权专项资 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应当出台和完善地方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 政策,强化地方政策与省、市政策的衔接配合,统筹使用省、 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合理编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 案。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开展奖补资金用于专利资助的,范 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境内外创造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 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 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 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知识产权开展奖补资金要重点加大 对专利转
9、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等工作的支持。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计划工程承当单位是工程资金使用 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和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 使用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规范建立工程和资金档案,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工程及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计划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承当单位 因特殊情况需对工程负责人、任务指标、经费安排、执行进度、 合作单位等进行调整变更的,应主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知识 产权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 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
10、理,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 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政府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 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单 位应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制定措施并加以整 改。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 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工程)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 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 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及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等责 任主体,由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 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六章附那么第二H 条 本方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 释。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1年12月29日起实施,实施 期限5年。原淮安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方法(淮财规2017) 7号)、关于修改淮安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淮财规2021) 7号)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