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管理制度(根据2019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修订)-21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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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防突管理制度防突管理制度.- 1 -第一节 矿井防突机构.- 1 -第二节 矿井防突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1 -第二章第二章 防突专题研究制度防突专题研究制度.- 3 -第三章第三章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防突专项检查制度.- 4 -第四章第四章 防突技术管理制度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6 -第一节第一节 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 6 -第二节第二节 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 6 -第三节 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7 -第四节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检查制度综合防突措施检查制度.- 13 -第五节第五节 关键环节

2、管理验证分析处理制度关键环节管理验证分析处理制度.- 13 -第五章第五章 防突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防突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5 -第六章第六章 防突措施审批权限制度防突措施审批权限制度.- 16 -第七章第七章 防突报表审阅审批制度防突报表审阅审批制度.- 18 -第八章第八章 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19 -第九章第九章 防突措施施工异常信息处置制度防突措施施工异常信息处置制度.- 23 -第十章第十章 井巷揭煤防突管理制度井巷揭煤防突管理制度.- 24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 26 -第一节 避难硐室.- 26

3、 - 2 -第二节 反向风门.- 26 -第三节 远距离爆破.- 27 -第四节 压风自救.- 29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30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钻孔施工管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 32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区域效检、区域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制度区域效检、区域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制度- 36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水力化煤层增透措施管理制度水力化煤层增透措施管理制度.- 38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瓦斯实验室管理制度瓦斯实验室管理制度.- 40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防突技术措施资金、材料使用管理制度防突技术措施资金、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41

4、-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防突仪器仪表管理制度防突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45 -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打钻、抽采、效检造假举报制度打钻、抽采、效检造假举报制度.- 47 -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突出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制度突出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制度.- 48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责任追究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责任追究制度.- 54 -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防突管理奖罚制度防突管理奖罚制度.- 55 - 1 -第一章第一章 防突管理制度防突管理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矿井防突机构矿井防突机构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突管理,切实做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成立防突工作领导组。防突

5、工作领导组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防突矿长 成 员: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安全矿长 各专业副总、科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通防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通防科全体成员及打钻区队、通风区、抽采队、信息中心、采掘区队正职。第二条第二条 领导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二)定期组织召开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会议,进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题研究,制定重大防突方案。(三)检查、部署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保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

6、衡;确保防治煤与瓦斯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四)制定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 2 -(五)制定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组织研究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二节第二节 矿井防突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矿井防突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第三条第三条 通防科为矿井专业防突管理机构,打钻区队、通风区、信息中心、抽采队为专业防突队伍。(一)通防科: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制定防突工作计划、防突技术方案和措施实施期间的技术指导,做好防突技术管理工作;开展防突技术研究,防突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二)打钻区队:负责瓦斯抽采钻孔的施工。(三)通风区:负责

7、瓦斯检查、防突设施管理、 “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区域验证、工作面效检及各种相关资料的管理,并做好各类防突措施落实的监督工作。(四)抽采队:负责抽采系统的现场管理及抽采管路维护、改造、巡检管理,抽采参数测定,各种抽采报表的编制、抽采泵的管理、维护等,做好抽采达标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3 -第二章第二章 防突专题研究制度防突专题研究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会议时间每月下旬,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第二条第二条 参会人员矿长、总工程师、防突矿长、通防科、安检科、生产科、调度室、机电科、地测科、企管科、劳资科、培训中心等相关科室管理人员,以及各基层区队正职或技术管理人员;会议由矿长主持。第三条第三条

8、相关要求(一)防突专题研究会议,重点制定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完善落实防突措施,解决防突中人、财、物等问题;研究总结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二)通防科对上月、上季度防突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矿领导要求,安排本月、本季度防突工作计划。(三)对现场施工中反映的问题,由通防科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有关防突材料方面的问题,由企管科负责解决;有关防突培训方面的问题,由培训中心负责解决。(四)对各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及新设备、新技术,一经采纳,给予相应奖励。(五)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会议者,罚款 200 元/次;迟到、早退

9、者,罚款 100 元/次。- 4 -第三章第三章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防突专项检查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时间:每月 3、13、23 号进行防突专项检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第二条第二条 参加人员:矿领导、通防科当天出勤的人员,其他生产科室人员不少于 2 人,打钻区队、通风区、抽采队、信息中心正职及技术管理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陪检人员:各区队一名正职或技术主管。第四条第四条 具体要求:(一)通防科制定表格明确检查标准并在检查前一天16:00 点以前公示检查人员分组情况。(二)检查当天 8:30 在副井底统一点名。(三)参加检查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有事提前一天持主管矿领导签名的假条请假。(四)参加检查人员,

10、必须按照分组到指定地点检查,不得漏检。(五)陪检人员在工作面入口处等待检查人员,并全程陪同检查人员,及时记录、沟通隐患的整改方法及整改时间。(六)检查重点主要是抽采系统完好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远距离爆破措施执行情况、监测系统完好情况、防突措施落实情况、通风系统是否符合防突要求、防突材料使用管理情况和职工对防突措施及防突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等与防突有关的工作。(七)检查人员检查出的隐患要在现场通报给陪检人员,- 5 -并记录在隐患检查表上,下午两点以前把隐患检查表由检查组组长交到通防科,通防科当天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并上网公布。(八)责任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积极

11、按期整改隐患,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通防科,隐患反馈单必须经整改人和单位正职签名确认,通防科接到通知后组织人员验收整改结果。第四条第四条 奖惩:1、无故不参加检查罚款 100 元/次,点名迟到罚款 50 元/次。2、责任单位不回复隐患整改情况罚单位正职各 100 元,扣单位文明创建分 2 分。3、隐患到期未整改的,每条罚责任单位正职各 500 元。4、参加检查人员组长一次补助 60 元,成员一次补助 40元。- 6 -第四章第四章 防突技术管理制度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第二条第二条 防突矿长、

12、通防副总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突技术管理工作。矿井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落实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通防科具体负责防突技术管理工作,参与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编制、贯彻和管理工作;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落实工作;各区队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一节第一节 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第四条第四条 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第五条第五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第六条第六条 矿井要编

13、制季、月防突工作计划、总结,经通防科长、通防副总、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后下发实施。第七条第七条 重点防突工程,抽采工程及抽采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第八条第八条 当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变更时,矿井防突措施计划- 7 -应相应进行调整,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下发执行。第九条第九条 矿井防突措施计划和总结由专人负责与管理,并跟踪落实;确保各项防突措施落到实处。第二节第二节 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第十条第十条 区域预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通防科负责编制区域预测报告,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14、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各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组织通防科、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进行会审,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审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由通防科编写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审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通防科负责编制,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矿长审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防突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并经通防科、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

15、安检科、调度室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第三节第三节 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 8 -范围最大不得超出 1 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 1 个区段。若1 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二)区域预测所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当为井下实测数据,用直接法测定瓦斯含量时应当定点取样。(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

16、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 2 个,沿倾向不少于 3 个,并确保在预测范围内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部位有测试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区域防突措施由于矿井二2煤临近煤层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根据矿井瓦斯赋存特征,主要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为预抽煤层瓦斯,其主要采用的方式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预抽煤

17、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9 -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 7m 以前实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 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 6m) ,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 20m 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 30m。(三)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

18、回采区域的煤层;(四)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预抽钻孔,且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 300m 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不小于30m。(五)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20m。(六)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采半径确定。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5m。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一)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对区域防- 10 -突措施效果

19、进行检验,检验指标优先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根据现场条件也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其他经试验(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检验。其中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二)采用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三)当所有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 6m3/t、残余瓦斯压力小于 0.6MPa 并且在钻孔施工过程中未曾出现喷孔、顶钻等其他动力现象时,可判定预抽防突效果有效。若检验期间任意一点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6m3/t、残余瓦斯压力0.6MPa 或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有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的

20、突出预兆时,则所在区域煤层仍为突出危险区,并且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 100m 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需继续补充区域防突措施或延长已有钻孔的抽采时间,直至措施有效。(四)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进行区域措施效检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 120m,则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置 2 个检验测试点;否则,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 3050m- 11 -至少布置 3 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

21、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大于 20m。2.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3.对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 4 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轮廓线外的上部和两侧。当分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7m 后的各段都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且每一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 4 个。自煤层顶板揭煤对实施的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应当至少增加 1 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部的检验测试点。4.对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隔

22、 203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也可以分段检验,但每段检验的煤巷条带长度不得小于 80m,且每段不得少于 5 个检验测试点。5.各检验测试点应当布置于所在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各预抽瓦斯钻孔或者尽可能与周围预抽瓦斯钻孔保持等距离,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五)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2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区域验证(一)在井巷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节第六条所

23、列的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二)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采用本节第六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结合工作面瓦斯涌出动态变化等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在工作面首次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2.工作面每推进 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者采取非定向钻机施工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推进 30m)至少进行 2 次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3.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4.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施工 1 个超前距不小于10m 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三)当区

24、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一)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测。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对- 13 -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 3 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 1m 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 13mm 的煤钻屑。(二)井巷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下表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临界值如下表所示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临界值如下表所示煤样h2指标临界值(pa)干煤样200湿煤样160如

25、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三)煤巷掘进、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预测要求: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采用复合指标法进行工作面预测。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q(L/min)钻屑量 S(kg/m)3.85.32. 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 3 个直径 42mm、孔深 810m 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3.钻孔应当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 14 -断

26、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 24m 处。4.预测钻孔从第 2m 深度开始,每钻进 1m 测定该 1m 段的全部钻屑量 S,并在暂停钻进后 2min 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5.如果实测得到的指标 q、S 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允许在保留不低于 2m 预测超前距并在区域准掘范围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6.对采煤工作面的工作面预测,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沿采煤工作面每隔 1015m 布置一个验证钻孔,深度 51

27、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相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一)当工作面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1.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3.采掘应力叠加。(二)执行工作面防突措施的,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 5m,回采工作面 3m;在地质- 15 -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 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 5m。(三)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采取超前钻孔排放措施的,应当明确排放的

28、时间;采用松动爆破或者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四)采煤工作面可以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钻孔预抽瓦斯和超前钻孔排放瓦斯) 、注水湿润煤体、松动爆破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采取排放钻孔措施的,应当明确排放的时间。(五)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参照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六)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突措施或者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钻孔排放瓦斯等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 5m 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一)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参

29、照本节第六条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二)对井巷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检验孔数不得少于 5 个,分别位于井巷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三)当检验结果为措施有效时,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 16 -前距、效检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措施(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二)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远距离爆破的要求和管理制度详见第十一章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四)生产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

30、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第四节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检查制度综合防突措施检查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矿井严格按照第三章防突专项检查制度的要求开展防突专项检查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矿长、总工程师及防突矿长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

31、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 17 -析制度。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好视频存档及钻孔深度确认工作。第五节第五节 关键环节管理验证分析处理制度关键环节管理验证分析处理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矿井应详细记录突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等关键环节的主要信息,并与视频监控、仪器测量、抽采计量等数据统一归档管理,并至少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时,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点位置、钻孔竣

32、工轨迹及参数、钻进异常现象、取样及测试情况、测定结果和人员等信息。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应当在瓦斯地质图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区域防突措施孔施工结束后应填写钻孔记录单,应记录钻孔位置、实际参数、见煤见岩情况、钻进异常现象、钻孔施工时间和人员等信息,经施工人员、验收人员和班队长审核签字。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穿层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 5m 及以上时,应及时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时补孔。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深度超过 120m 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 10- 18 -个钻孔至少测定 2 个钻孔的轨迹,深度 60120m 的应当每10 个钻孔至少测定 1 个

33、钻孔的轨迹。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技术员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钻孔轨迹测定工作。钻孔轨迹测定结束后将记录及时上交通防科,由通防科根据测定结果进行核查分析。当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通防科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防突措施执行过程中的异常现象的管理。区域防突措施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或者瓦斯异常现象的,及时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中标注清楚。- 19 -第五章第五章 防突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防突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经审批的采掘工作面

3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等基础性文件及支撑材料。第二条第二条 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矿井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考察报告,由通防科进行存档。第三条第三条 工作面及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由通防科进行存档。第四条第四条 区域预测报告、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由通防科按工作面分类进行存档。第五条第五条 防突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自行保存,并将复印件交通防科进行存档。第六条第六条 区域验证单,工作面预测、工作面效果检验单,由通风区进行存档。第七条第七条 防突措施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及总结,逐月分类由通防科进行存档。第八条第八条 钻

35、孔原始记录(台账)每天交通防科绘制钻孔竣工图,通防科分地点、分月份进行存档。第九条第九条 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 1 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 3 个月,由地测科存档。第十条 所有相关视频监控资料由监测监控中心分地点存档,抽采计量报表由抽采队存档,并至少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 20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必须认真保存,不得出现缺少或丢失。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通防科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连同总结资料,按规定上报。- 21 -第六章第六章 防突措施审批权限制度防突措施审批权限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

36、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落实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方面的要求,保证矿井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 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要求防突技术资料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必须由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公司审批;其他未明确的审批事项,由矿长、总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第二条第二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审批事项(一)矿井预测和效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考察确定,董事长签字确认) ;(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措施

37、论证报告;(三)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三条第三条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事项(一)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编制的防突专项设计;(二)区域预测结果、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四)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五)区域预测新方法、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及应用;- 22 -(六)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的研究试验及应用;(七)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四条第四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事项(一)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二)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五条第五条 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事项(一)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二

38、)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三)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四)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五)防突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六)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七)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23 -第七章第七章 防突报表审阅审批制度防突报表审阅审批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矿井区域验证(效检) 、工作面预测(效检) (本章简称防突报表)报表需经效检员签字、通防科(通风区)审批后,报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审批。第二条第二条 效检员要认真填写报表数据,做到字体清晰工整,无错填、漏填现象,出现填写错误的,每处罚款责任人 100 元。第三条第三条 TWY 仪数据与记录本数据一致,做到填写标准,字体工整,无错填、漏填现

39、象,TWY 仪中的数据只有在下次入井前,才允许通风区专人负责清零,出现填写错误的,每处罚款 100 元。第四条第四条 防突报表要及时签送,如不按要求签送区域验证(效检)报表,责任人罚款 50 元,单位正职罚款 100 元。第五条第五条 防突报表的数据、井下牌板的数据两者要一致,发现错填、责任人罚款 100 元;发现造假现象的,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防突报表经审批后,原始记录进行归档保存。第七条第七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效检)时,必须确保操作规范,数据真实、可靠。第八条第八条 井下区域验证(效检)起始牌板必须上锁、喷漆标识,每次验证(效检)前,必须由效

40、检人员复核采掘进度,并按实际进行填报数据,严禁超采超掘。采掘区队保护好起始牌板,严禁对起始牌板进行涂改、破- 24 -坏,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进行监督。第九条第九条 若总工程师外出,应委托防突副矿长或通防副总工程师审批报表,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审批报表。- 25 -第八章第八章 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瓦斯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和控制,开展和规范煤矿井瓦斯地质管理工作。第二条第二条 地测科、通防科是瓦斯地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

41、下,负责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的业务指导。第三条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对本矿瓦斯地质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本矿瓦斯地质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领导瓦斯地质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第四条第四条 地测科、通防科共同负责瓦斯地质图编绘,进行瓦斯地质预报和瓦斯地质规律分析总结,配备瓦斯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地测科负责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地质规律分析、地质预报、超前钻探方案设计和钻探成果分析及钻探资料信息化等工作;通防科负责瓦斯参数测定和收集整理、防突措施编制、防突、抽采钻孔设计等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 1 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 3 个月。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

42、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 26 -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第六条第六条 每月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地质分析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研究解剖地质情况,要求逐头逐面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上月预报与实际揭露地质情况对比,各采掘地点的地质条件现状和预测情况,钻探情况,瓦斯涌出情况,防突参数测定情况,应对变化所采取措施的实施效果,其他各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等。第七条第七条 工作面掘进和回采前,地测科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井巷揭煤前,编制揭

43、煤地质说明书。第八条第八条 地质月度预测预报需要对地质构造、煤层变化、软分层厚度及变化、钻探资料等进行分析,对瓦斯涌出量、突出危险性等作出预报。通防科根据瓦斯地质图和地质预报情况,制定相应的防突措施。第九条第九条 为提高地质预报准确性,必须加强对超前钻探工作的管理;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备的应用。超前探测地质构造时,必须由专业钻探队伍施工,使用大功率钻机进行钻探,测量记录钻孔轨迹。确保钻探信息准确,构造控制有效。第十条第十条 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效检指标等参数测定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测定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测定仪器定期检验,确保完好。- 27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鉴定无突出危险

44、或厚度小于 0.3m 的突出煤层,在探明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后,可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 ;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10m 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 时) ,必须先探后掘。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 5m 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效果检验

45、有效。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井巷揭煤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10m 之前,应当至少施工2 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 0.5m 的前探钻孔(突出矿井要求取芯)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20m 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28 -在揭煤工作面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 7m 以前,必须布置钻孔对煤层和

46、构造情况进一步探明和验证,为防突设计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5 m 前进行,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当适当加大法向距离。经工作面预测或者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当采用物探或者钻探手段边探边掘至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 2m 处,然后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揭煤验证。若经揭煤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方可揭开突出煤层。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沿空掘巷的煤巷工作面,在预测前方有煤层变化或有地质构造的地段,及其他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超前钻探至少布置 3 个超前探钻孔,且必须保证不低于

47、20m 超前距;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时应加密钻孔,探清前方地质构造及煤层情况。若钻探预计断层落差超过煤层厚度,必须在距离断层 20m前探明断层产状和煤层形态,参照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煤巷掘进工作面在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至少施工 1 个超前距不小于 10m 的超前钻孔,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地测科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情况;回采过- 29 -程中,实测各种地质构造的位置、形态和性质,对断层跟踪观测,研究其延展趋势,及时预测预报;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 50m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

48、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采掘区队和钻探队要密切注意现场地质构造变化,当作业地点瓦斯涌出异常、煤层厚度变化、顶底板起伏、出现地质构造或地质构造发生变化、钻探见煤、见构造与预测发生较大变化,或不能按原设计进行施工时等情况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查明地质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由原措施编制部门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安监部门作好现场监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过地质构造异常带时,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安

49、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大面积片帮、冒顶,引起瓦斯超限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30 -第九章第九章 防突措施施工异常信息处置制度防突措施施工异常信息处置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凡瓦斯异常、煤(岩)层产状异常、有连续煤炮声,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撤出人员,施工单位班队长、现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员通过信息中心询问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值班矿长、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安全矿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恢复作业。凡发生突出动力现象时必须保留现场,确认安全后,由矿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第二条第二条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

50、(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第三条第三条 穿层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 5m 及以上时,应及时核查分析;深度超过 120m 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 10 个钻孔至少测定 2 个钻孔的轨迹,深度60120m 的应当每 10 个钻孔至少测定 1 个钻孔的轨迹;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经过钻孔轨迹测定、核查分析,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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