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民事诉讼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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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常识民事诉讼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民事诉讼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归纳总结了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是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其中,法院和当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诉讼主体,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构不成民事诉讼;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3民事诉讼

2、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的进行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二、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含义在民事诉讼法上,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二)回避制度的适用人员回避制度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代行某种审判职能的人员。具体来说,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三)适用回避的条件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

3、审理。3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的含义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依法不应公开或可不予公开的案件外,都应公开进行。(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除依法不应公开或可不予公开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应向社会公开,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2审判不仅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而且应当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法院应当在开庭之前将案件的审理日期予以公告。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社会公众可以径行旁听,有关媒体可以自由报道和评判。3对于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也应当将判决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4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三)不

4、公开审理的案件1下列案件不得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开审理。2下列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仍应公开审理:(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四、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它是人民法院实现其审判职能的组织保障。(一)审判组织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即独任制法庭和合议制法庭。所谓独任制,即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所谓合议

5、制,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二)独任制法庭的适用范围1适用案件范围。独任制法庭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2适用法院范围。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无论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还是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采取独任制法庭的审判组织形式。此外,独任制法庭的独任审判人员只能由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人员。(三)合议制法庭的适用范围合议制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用独任制法庭审理的案件外,民事案件都适用合议制法庭审理。五、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

6、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管辖的分类1依法律直接规定还是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区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依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将管辖区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六、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7、审民事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

8、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七、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含义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一般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方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2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

9、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3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特殊地域管辖1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根据民

10、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的规定,下面九种情况适用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合同纠纷;(2)保险合同纠纷;(3)票据纠纷;(4)运输合同纠纷;(5)侵权纠纷;(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四)专属管辖1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2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

11、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五)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概念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八、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一

12、)移送管辖1移送管辖的概念: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2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若受理该案的法院本身有管辖权,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立案在先外,一般不能进行移送。(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管辖权。(二)指定管辖1指定管辖的概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2指定管辖的适用(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

13、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均需回避;二是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管辖权的转移1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2实现管辖权的转移应当具备的条件:(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2)移送应当有

14、必要,即有实际意义;(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3管辖权转移的情形(1)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上移给上级人民法院。(2)上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下移给下级人民法院。九、当事人概述1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2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若适用第二审程序,称为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

15、人、债务人等;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十、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3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十一、证据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

16、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1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有合同书、遗嘱文书、票据、来往信函、电文、图纸等。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物证有:损坏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损坏物、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等。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

17、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者经法院同意提供的书面证言。十二、期间的计算主要掌握期间的几个计算规则及会运用该规则及会运用该规则作具体的期间的计算。1期间应以时、日、月、年作为计算单位。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3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注意,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4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即使法院收到诉讼文书超过了期间届满日,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邮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上所盖的邮戳日期为准。十三、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一)起诉

18、1起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或者是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与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等。(2)有明确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起诉方式和起诉状(1)起诉方式。起诉方式是指原告提起诉讼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形式。按照民事诉讼法对普通程序的起诉的规定,起诉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方式,其中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2)起诉状。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向法

19、院提交的表述其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诉讼文书。(二)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受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审理起诉。对起诉的审理是人民法院决定对起诉是否予以受理的必要前提。2立案受理。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对起诉予以受理的行为。3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被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上诉。(三)开庭审理的程序开庭审理分为几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

20、段。1预备阶段。2法庭调查阶段。3法庭辩论阶段。4评议和宣判阶段。5当庭宣读开庭审理笔录。(四)撤诉1撤诉的概念撤诉是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判之前,以一定行为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2撤诉的法律后果(1)诉讼终结;(2)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3)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是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终结,一审的裁判生效;(4)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五)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1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

2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即人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强制力所造成的事由,如自然灾害、战争、病危等;(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2诉讼终结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

22、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六)民事判决、裁定、决定1民事判决的概念。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2判决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判决作不同的分类:(1)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这是根据民事判决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而划分的。(2)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这是根据判决解决的是争议的全部还是一部分而划分

23、的。(3)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这是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为划分依据的。(4)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这是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来划分的。(5)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这是以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为依据来划分的。3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判决的法律效力是针对生效判决而言的,是指生效判决在法律上的效力。法庭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拘束力、既判力,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还具有执行力。4民事裁定的概念。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对一些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5民事决定的概念。民事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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