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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二十六劳动防护用品及工伤保险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很多,有自救器、防护罩、安全帽等。目前,我国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从业人员不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的事故很多。很多私营小企业“要钱不要命”,安全不投入根本不给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此,安全生产法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提供不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都有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报废等管理制度,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尽可能到固定的生产厂家购买劳动防护用品,以保证质量的可靠。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回来后,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验收。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和培训,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
3、和防护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佩戴、不使用的从业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建立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可以安心工作,遵守规程制度,从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面很窄,仅仅是部分国有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而实际情况是,许多私营业主不给从业人员上工伤保险,出了事故后,逃避责任,把包袱丢给当地政府。实际上,这些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是最需要参加工伤保险的群体,而过去制定的有关法规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针对这些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关于工伤保险的法规,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将对工伤保险作出详细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