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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国际经贸条约与协定概述一、国际经贸条约的缔结各国签订经贸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各国贸易政策与措施。原那么 上讲,关税与非关税政策措施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各国立法机关与 行政机关予以制定与实施,但一国对外贸易活动的结果必然会影响到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贸易利益和经济开展,因此,当贸易伙伴认识到,通过贸易政策 的协调国家间会共同促进双方或多方的贸易和经济开展时,他们往往会通过 谈判,签定经贸条约与协定。传统的经贸条约与协定主要是在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从国际惯例上来 说,经贸条约与协定,既可以在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签订,也可以 在没有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签订。既可以通过不同
2、国家的政府签订, 还可以在双方的民间团体之间签订。而政治性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一般只能在 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双方政府签订。除了国家之外,某些地区,例如在贸易与关税政策方面拥有独立决策权的 单独关税领土,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贸条约与协定的签约主体。而一 些国家或地区也可能组成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或其他形式的贸易集团,作为 一个整体与其他国家、地区或贸易集团签订经贸条约与协定。一般来讲,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权。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批准同外国
3、缔结的条约”。国家权利机构可以将其决定缔约的权利授予行双边通商航海条约通常规定缔约一方的船舶进入另一方港口卸货、装货、 交纳税费等问题上应该依据的原那么,例如最惠国待遇原那么或国民待遇原那么。(四)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条约对缔约双方在运送旅客和货物方面以及在履行铁路手续方面相互应 给予的待遇作出规定。由于在国际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上已有一些国际公约, 现有的通商航海条约大多引用这些国际条约。(五)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条约中往往对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境内取得和利用专利权、商 标权、版权等问题作出规定,通常在这些问题上也引用相应的国际公约。如: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世
4、界版权 公约等。(六)进口商品的国内税费问题进口商品如果在进口国国内流通时将承当不公平的税费负担,即使它只面 临着较低的进口关税,仍然无法继续有效地进入进口国市场。因此,双边通 商航海条约中倾向于在这方面规定适用国民待遇原那么。(七)进出口数量限制问题尽管多边贸易体系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但仍然存在许多例外,所以双边通 商航海条约也对此作出规定。对于不是同处于多边贸易体系之内的缔约方来 说,这方面的规定就显得尤其重要了。(A)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缔约双方往往规定成认对方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并规定可以由其国内执 行机构予以强制执行,从而保证双方仲裁的有效性。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 多边条约可以引用,例如
5、关于成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 公约)。除此之外,双方往往还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它事项。二、贸易协定与贸易议定书除了通商航海条约之外,两国还可以签订贸易协定(TradeAgreement)来 调整双方之间的经贸关系。贸易协定的级别比通商航海条约要低一些,签订的程序比拟简单,一般只 要双方的政府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就可以生效,不需要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 有效期比拟短,规定的内容比拟具体。贸易协定正文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在协定中通常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适用范围和例外,以便减少和防止 缔约国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的分歧。(二)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在这方面
6、,有的协定规定得比拟原那么,只对双方进出口商品和贸易额的增 长,表示一种愿望;有的协定具体规定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进出口商品货单 和贸易额。主要可分为三种:在协定中附有进出口总货单,明确规定双方 相互供应的货物品种和贸易额。进出口货单是贸易协定不可分割的局部,这 种货单对双方具有较大的约束力,双方政府必须保证实现;在协定中对货 单中的一种或几种主要进出口商品规定一定的数量或金额,由缔约国双方政 府保证实现,货单的其余局部那么只列出商品的品名而不规定数量和金额,由 双方的外贸企业自行联系成交;把货单作为协定的附表,在附表中仅列出 商品的种类及主要品名,不列数量或金额,双方政府仅需保证发给进出口许
7、可证。(三)作价原那么和使用货币的规定作价原那么是指确定双方交易的货物价格的原那么。通常规定签订合同时以该 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代表性的价格作为基础,由双方进出口贸易公司协商 确定。使用货币是指进出口双方在业务中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所使用的 货币。(四)支付和清偿方法的规定关于支付与清算方法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贸易协定规定采用记账结算或双 边清算方法进行结算;有的规定局部货款采用记账结算,局部采用现汇支付 的方法;有的规定货款都用现汇支付。在贸易协定中把支付协定中各种条款都包括在内,这种协定就成为贸易与 支付协定。(五)优惠关税的规定在有些协定中规定了优惠关税条款。主要有两种:直接订明具体商品
8、的 优惠关税税率,即两国间通过协商确定一局部具体商品的进口优惠税率,其 中包括商品税目,商品名称和优惠的税率;间接确定适用某种关税税率, 即在协定中规定某些商品能享受免税或最低税率的待遇,至于具体内容,在 协定中并无规定。(六)其它事项规定有些规定根据需要还订有其它规定,如商品检验、仲裁、设立商务机构、 举办展览、广告宣传和保障条款等。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开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种贸易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修改而签订的。有的贸 易议定书是协定的附件,有的那么不作为附件。止匕外,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 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往往通过议定书的方式加以规定。
9、贸易议定书的 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由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 署后即可生效。三、支付协定(PaymentAgreement)支付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它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 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 兑换成员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 算只有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此,就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的方法来解决两 国间的债权债务问题。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清算机构的规定支付协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支付外汇和黄金,而采用直接抵销债权债务的办 法进行两国之间的结算。因此,必须设立清算机构。
10、通常双方都指定它们的 中央银行作为负责清算的机构。(二)清算账户的规定清算机构办理清算业务是通过清算账户进行的。清算账户主要有两种形 式:单边账户(SingleAccount):即只在缔约国一方的中央银行开立清算账 户。双边账户(BilateralAccount):即缔约国双方的中央银行,互为对方 国家开立清算账户,目前绝大多数的清算账户都是双边账户。(三)清算工程与范围的规定清算工程与范围是指两国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往来应通过清算账户进行结 算的工程与范围。该工程与范围,除了进出口贸易外,还包括进出口贸易的 附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佣金等。此外,也可包括一些其他工程,如侨 汇等。凡未列入清算范
11、围的工程结算,仍用现汇收付的方法办理。(四)清算货币的规定在单边账户下,用开立清算账户国家的货币记账和进行支付;在双边账户 下,使用的货币分为记账货币和支付货币两种。记账货币可以用一方的货币, 也可以用第三国的货币,用何种货币记账由双方谈判后在协定中确定。而双 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具体办理收付时,那么应分别使用本国的货币。(五)清算方法的规定缔约国双方的债务人,主要是进口商,要用本国货币把应付款项,通过指 定银行,交入负责清算的本国中央银行,贷记对方国家的清算账户,结清所 欠的债务;而缔约国双方的债权人,主要是出口商,也应通过指定银行,从 本国中央银行的清算账户领取本国的货币,收回货款。缔约
12、国双方的中央银 行,要把收付款项互相通知,以便了解双方债务与债权清算的情况,尽量保 持双方清算账户的平衡。如清算账户不平衡对负债国有利,而对债权国不利。 针对这种情况,二战后,支付协定中通常规定信用“摆动额”(SwingingLimit),即双方国家根据协定互相提供信用的限额。一般为年 度出口额的5%10%,在信用“摆动额”的范围内,虽然清算账户上没有存款, 中央银行仍然办理付款,实际上是给对方国家以信用。对超过信用“摆动额” 的局部,中央银行可停止付款,并可要求负债方用现汇、黄金或货物归还。(六)清算账户差额处理支付协定都规定有效期,协定到期时,协定所规定的清算工程仍可进行一 段时间,一般为
13、三个月到四个月,清算账户的差额才进行总结算。清算账户差额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在一定期限内由债务国向债 权国输出商品;用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或黄金支付;用双方同意的 其他不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将金额转入下年度清算账户内。第三节国际商品协定与商品综合方案一、国际商品协定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CommodityAgreement简称ICA)是指某项 初级产品的主要生产国与消费国为了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而 签订的政府间的多边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的对象一般都是初级产品。初级产品的国际市场一般波动都 很大,而一些开展中国家出口结构比拟单一,对初级产品出口的依赖程度比 较高
14、,这样,保证初级产品市场的稳定就对开展中国家显得格外重要了。一些开展中国家希望通过结成商品生产卡特尔来维持初级产品的价格,以 卖方垄断来打破兴旺国家的买方垄断,维持这些商品的合理价格,保证这些 产品正常的生产和销售。而在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努力尝试促成初级产品 出口方与进口方的合作,来维持初级产品市场的稳定,这种努力的结果是国 际商品协定的达成。到目前为止,国际商品协定共有8个,它们是:1.国际可可协定,19932.国际咖啡协定,19933.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19894.国际天然橡胶协议,19955. 1986年国际橄榄油协定及1993年议定本6.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47.国际糖协定
15、,19928.国际谷物协定,1995以上这些国际商品协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带有经济条款的国际商品协定,目前只有两个:1993年可可协 定,1995年天然橡胶协定。第二类是管理性协定(administrativeagreement) o这些协定的主要目 标是:确保国际合作;提供国际咨询论坛;促进国际贸易的增加;作为信息 收集、交换和发布的中心;促进研究;鼓励和增加商品的消费。尽管管理性 协定不包含价格稳定方法,但大多数协定都包括可能对这一目标考虑的条款。 其中包括1994年咖啡协定,1992年糖协定,1995年国际粮食协定。第三类协定是开发性协定。包括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8
16、6年国际 橄榄油协定及1993年议定本、1989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这类协定的 主要目标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个合作和咨询的机构;在诸如研究 与开发、贸易扩展、市场促销、降低本钱和提高市场信息等领域实施一些项 目。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一些协定(特别是热带木材协定)还包括对环境的 考虑。当然,其他两类协议也对环境因素给予了适当考虑。二、国际商品协定的结构与内容绝大局部商品协定都包括有序言、宗旨、经济条款、行政条款、最后条款 等局部。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的核心内容,但某些新的国际 商品协定中,经济条款的重要性已明显下降。(一)序言与宗旨一般来说,国际商品协定的宗旨是:防止或减
17、少由于初级产品的产销不能 及时地调整而造成的严重困难,防止初级产品价格的过分波动,保证供应不 足的初级产品的公平分配。除稳定价格目标之外,国际商品协定通常还有稳 定出口收益、增长,以及更长期开展的目标。(二)经济条款目前,传统的价格稳定机制基本上已经不再存在,只剩下1995年天然橡 胶协定中存在一个55万吨的缓冲存货,1993年可可协定中规定了一个生产管 理计划。1、缓冲存货缓冲存货是由某一商品协定的执行机构按照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 运用其成员提供的实物与资金,干预市场以稳定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 限价以上时,执行机构抛售缓冲存货的实物以维持价格在最高限价之下;在 降至最低限价以下时,
18、利用缓冲存货的现金在市场上收购,把价格保持在最 低限价以上。2、出口限额这种条款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确 定当年平均的年度出口限额。年度出口限额按照固定局部和可变局部分配给 有基本限额的各个出口成员国。3、多边合同规定这种条款规定,进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数 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向各进口国出售一定数量 的有关商品。当进口国在完成所应进口的数量以后,可以在任何市场,以任 何价格,购买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按规定完成一定数量的出口以 后,可以在任何市场,以任何价格,销售任何数量的商品。4、生产管理计划为了在中长期
19、内对付市场失调问题,特别是结构性生产过剩问题,参加 1993年可可协定的出口成员承诺遵守旨在实现世界产量与消费量持久平衡的 生产管理计划。为此,专门设立产量委员会。产量委员会需制定每年的全球 产量指标,以便到达和维持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的目的。国际可可理事会 政机关来行使。各国具体负责谈判的机构一般是行政机关中负责对外经贸关 系的部门。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负责对外经贸谈判的主要部门,在 对外谈判中,谈判代表团中根据不同情况往往还包括国家经贸委、外交部、 人民银行、农业部、商标局、新闻出版署、专利局、海关总署、商检局等以 及其它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代表。美国对外经贸谈判权目前主要集中在美
20、国贸易代表(USTR)办公室。这个 机构的设立旨在纠正各个部门在对待对外经贸关系的处理时所存在的部门偏 见,它是一个具有较高地位的协调机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隶属于美国总 统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美国贸易政策的制订与协调,同时,进行对外谈判 也是它的主要职能之一。美国贸易代表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领导,由总 统和参议院任命,对国会负责,同时具有特命全权大使的级别。二、国际经贸条约的分类根据条约包括的内容和范围,经贸条约与协定可以分为全面性经贸条约与 协定和专门性经贸条约与协定。全面性经贸条约与协定全面规定了各国间在经济与贸易关系中的权利与 义务,一般涉及内容广泛,签订的程序也比拟复杂,一般要经过
21、各国立法机 关的批准,例如各国签订的通商航海条约。专门性经贸条约与协定仅仅规定缔约方在经济与贸易领域的某一方面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规定比拟具体,签订的程序也相对简单,有时可由行政机关的代表直接订立,不一定需经立法机关批准。将审核关于世界可可生产和消费的年度预测数字,预测的数字每年都要修改。 根据这些指标,每一成员国都要制定调节生产的计划,并且对各种政策和措 施负责,以保证指标的实现。(三)行政条款与最后条款各个商品协定都设立有自己的权利机构或执行机构,在行政条款中,往往 要就这些机构的职权范围做出规定。另外,各成员在有关机构中职位的分配 由于涉及各成员的利益,因而也成为行政条款规定的重要内
22、容。在决策机制 方面,各协定可能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也可能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在投 票表决的情况下,各成员往往因其在市场上的份额不同而享有不同的表决权。最后条款一般规定协定的签字、批准、生效、有效期、加入、退出等具体 程序和手续。三、国际商品综合方案1964年4月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上,开展中国家提出了商品综合方案。 1976年5月的贸发会议第4届大会通过了商品综合方案决议。其目的是解决 开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价格长期疲软,贸易条件恶化的问题。尽管商品综 合方案一直没有全面得到实施,但它对各种国际商品协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976年方案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一)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藏或“缓冲存
23、货”这是为了稳定商品价格和保证正常的生产和供应。国际储存的商品选择标 准有两点,一是对开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利害关系,二是便于储存。国际储 备的主要商品包括:香蕉、咖啡、可可、茶、糖、肉类、植物油、棉花、黄 麻、硬纤维、热带木材、橡胶、铝、铁、锌、磷、铜和锡。(二)建立国际储藏共同基金共同基金用来资助国际初级产品的缓冲存货,改善初级产品市场,通过研 究开发、改进销售等手段提高初级产品的长期竞争力。初步提出的金额达60 亿美元。(三)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各成员分别承诺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进口和出口某种商品的数量。(四)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当出口初级产品的开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剧减时,国
24、际货币基金组织将给 予补偿性贷款。(五)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开展中国家的出口多样化,降低对开展中国家初级产品 的加工产品的贸易壁垒。本章小结【主要内容】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类型、主要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通 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与贸易议定书、国际商品协定和商品综合方案。重点 掌握国际经贸条约与协定的基本含义,主要种类和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同 时初步了解国际商品协定等国际货物贸易协定的基本内容。重要概念1 .【贸易条约与协定】国际经贸条约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地区或贸易集团为了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在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而缔结的书面协议。2 .【最惠国待遇】
25、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经贸条约中经常采用的一项重要条 款。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 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它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 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换言之,即要求一切外国 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给予歧视待遇。3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条款也是法律待遇条款中的一种。它的基本要 求是: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 及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船舶。根据国民待遇原那么,缔约一方 的公民和法人在缔约方另一方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与法人同样的待遇。4 .【国际商品协定】国际商
26、品协定(InternalionalCommodityAgreement简称ICA)是指某项初级产品的主要生产国与消费国为了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而签订的政府间的多边协定。5 .【缓冲存货】缓冲存货是由某一商品协定的执行机构按照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成员提供的实物与资金,干预市场以稳定价格。6 .【出口限额】这种条款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需 求和价格变动,确定当年平均的年度出口限额。年度出口限额按照固定局部 和可变局部分配给有基本限额的各个出口成员国。7 .【多边合同】这种条款规定,进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 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协定
27、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向各进 口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当进口国在完成所应进口的数量以后,可以 在任何市场,以任何价格,购买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按规定完成 一定数量的出口以后,可以在任何市场,以任何价格,销售任何数量的商品。8 .【商品综合方案】1964年4月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上,开展中国 家提出了商品综合方案。1976年5月的贸发会议第4届大会通过了商品综合 方案决议。其目的是解决开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价格长期疲软,贸易条件 恶化的问题。根据缔约方的数目,经贸条约与协定可分为双边经贸条约与协定和多边经 贸条约与协定。双边经贸条约与协定是指仅有两个缔约方的经贸条约与协定, 一般是在两个
28、国家之间签订。多边经贸条约与协定那么包括了两个以上的缔约方。多边经贸条约与协定又 可以分为有限制的多边经贸条约与协定和一般的多边经贸条约与协定。前者 由两个以上有限的缔约方缔结而成,常见于区域经济合作条约。后者指数目 众多的缔约方缔结的旨在规定经济贸易领域一般国际法原那么或规那么的条约, 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是典型的多边经贸条约与协定。三、经贸条约与协定的结构与内容经贸条约与协定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约尾三局部。(一)序言序言有一定的格式,载有条约当事方的国名、特命全权代表的姓名与权限、 签订条约的目的、遵循的原那么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
29、约的序言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 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基于进一步巩固并开展两国之间经 济关系的共同愿望,并考虑到在经济关系方面进行合作的重大意义,决定缔 结本条约”。(二)正文正文是条约的主要组成局部,它规定了有关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是条约 的实质性局部。不同种类的条约,其包括的条款也不一样。(三)约尾经贸条约的约尾,即行政条款或最后条款,包括以下内容:条约的生效、 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的地点或双 方代表的签字。其中双边条约一般由缔约双方的两种文字写成,并且规定两 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四、国际经贸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在
30、经贸条约与协定中,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互 惠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一)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经贸条约中经常采用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的基本含义 是: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 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它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 何第三国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换言之,即要求一切外国人处于同等的地 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给予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的方式有两种,即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 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也称为欧洲式的最惠国
31、待遇,它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 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给予 缔约对方。现有的国际经贸条约大多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待遇是有条件的,那么 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优惠待遇。由于这种最惠国待遇 的形式最早由美国提出并使用,因而被称为美国式的最惠国待遇。2、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 易关系中的某几个问题上适用。在签订经贸条约与协定时,缔约双方往往对 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在列举范围以内的事项适用最惠国待遇,在列 举范围以外的,那么不
32、适用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很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进口、 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它各种捐税;(2)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 存仓和转船方面的海关规那么、手续和费用;(3)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及 其它限制措施;(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5) 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在具体签订条约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开展贸易的需要,在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3、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与例外在贸易条约与协定中,一般都规定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或例外条 款。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假设干具体
33、的经济贸易方 面。如,在关税上,最惠国待遇只限于某些商品,或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缔 约国某些地区等。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可分为两种:(1)直接限制。即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 限制,通常从商品范围上、地区上和商品来源上等加以限制。(2)间接限制。即未在条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而采用其它方法(如将税 那么精细分类等),以到达限制缔约国的商品适用最惠国待遇的范围。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与贸易事项不适用最惠国待 遇。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1、边境贸易。一些国家把边界两边15公里以内的小额贸易在关税、海关 通关手续上给予优待作为例外。2、关税同盟。已经结
34、成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在关税上的优惠待遇,作 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3、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在航行问题上,对于缔约一方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方面给予它国的优惠视为例外。4、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当的义务,如缔约一方参加其它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履行的义务,如涉及最惠国待遇利益者,应视为例外。5、区域性待遇条款,即假设干特定的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的 优惠待遇,应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6、其它例外。如沿海捕鱼、武器进口、金银外币的输出入、文物、贵重 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也作为例外。(二)互惠待遇条款(ReciprocalTreatment)互惠待遇条款是法律待遇条款的一种。它的基本要求是:
35、缔约双方根据协 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那么一般不能单 独使用,必须与其它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立的 单项条款。例如,1979年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 协定第6条规定,双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法人、自然人申请 商标注册和商标的使用权。互惠的法律意义在于,基本上可以防止一国及其法人、自然人在另一国单 方面享有特权,也可以保证这些组织和个人在外国享有的对等权利不受限制 或歧视。在经贸关系的实践中,特别是在投资领域,国民待遇的给予往往与一国的 国内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存在着在事实上的非互惠的国民待遇,即一 国给予其它
36、国家的公民与企业以国民待遇,但并没有要求其它国家给予互惠, 这种现象往往是由于各国的开放程度不同,并且对民族企业的界定不同所造成的。但是,在国际经贸的谈判中,各国也往往根据互惠原那么来决定国民待 遇给予的范围。(三)国民待遇条款(NationalTreatment)国民待遇条款也是法律待遇条款中的一种。它的基本要求是:缔约一方根 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对方在本国 境内的公民、法人和船舶。根据国民待遇原那么,缔约一方的公民和法人在缔 约方另一方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与法人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所应该交纳 的国内捐税、利用铁
37、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 册、版权及创造专利权的保护等。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范围 的,并不是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例如,沿海航行权、 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之内,这 些权利一般都不给予外国侨民,只准本国公民享受。另外,国民待遇一般不 包括政治权利。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开展,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趋势日益加强,国民待 遇适用的范围也必然越来越广泛,从而使世界市场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 市场。但是,在不断扩大国民待遇范围的进程中,开展中国家应该加快培养 民族产业的竞争力,使国民待遇范围的扩大做到积极稳妥。第二节双边
38、经贸条约与协定一、通商航海条约通商航海条约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涉及到缔约方经济 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不仅涉及贸易问题,也就某些经济合作问题 进行规定,因此往往成为两国间建立与开展经贸关系的基础。通商航海条约属于全面规定双方经贸关系原那么的条约,因此它的级别比拟 高,规定的内容也比拟原那么化,而且大多是以国家元首的名义来签订的。双 方代表在条约上签字之后,还要根据缔约方国内法律程序的规定完成批准手 续,交换批准文件,方能生效。一般来说,通商航海条约的期限比拟长,到 期之后还可以继续延长。通商航海条约的主要内容有:(一)缔约双方进出口商品关税和通关的待遇问题关税问题是双方经贸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一般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双方互相 给予最惠国待遇。除此之外,在履行海关手续、海关估价等方面也将遵循最 惠国待遇原那么,以保证缔约双方互相给予不歧视的待遇,从而成为其开展贸 易关系的基础。(二)缔约双方公民和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移民权、财产购置权、工商企业经营权、税赋以及相关的法 律保护等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开展,在这方面给予国民待遇的领域 已经越来越广了。(三)船舶航行、港口设施的使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