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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煤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副队长协助队长做好本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安全职责如下:1、执行矿及区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2、掌握员工身体健康情况,了解员工思想变化情况。3、负责落实本队生产过程中,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4、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5、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违反作业规程和劳动纪律。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参与本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事故调查工作。7、发生事故及时汇报,并组织抢救。考核标准: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
2、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及时组织班队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有管理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予考核。4、班队生产管理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管理责任。5、班队生产管理范围内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负管理责任。6、未按规定组织考核班队管理范围内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负管理责任。7、班队生产管理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负管理责任。8、班队生产管理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按照公司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9、班队生产管理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矿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班队生产管理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服从抢险指挥部指挥,不参与抢救,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处分。1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12、其他按公司、矿、单位规章管理责任制度标准考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