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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金融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精品文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经我公司党委研究,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第三条 建立完善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第五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四)在征地
3、、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湖区河道等行业区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建筑霸”“折迁霸”“运输霸”“湖霸”“砂霸”“煤霸”“组织医闹”等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4、(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第二章 各机构、各部门工作职责第六条 中心支公司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本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负总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困难和问题;第七条 本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合帐,研究本公司扫黑除险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有关扫
5、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对策建议;第八条 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督查督办、线索排查收集,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第九条 下辖各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政策法律专题宣传活动,负责线索排查收集,向县级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十条 上级来文、上级转办涉黑涉恶案件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对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第十二条 阅读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不得拍照、录像等擅自记录。第十三条 不得擅自存留、传阅涉密文件资料。
6、第十四条 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与专柜保管,专柜由专人负责。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定期检查保密措施和保密执行情况。第四章 值班制度第十六条 带班领导为各班子成员,负责安排、督促本组成员严格遵守按照排班表进行接访、值班等工作。第十七条 每天上午 8:30、下午 6:00 为交接班时间,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同时当日值班人员除保持单位座机畅通外,还要确保个人通讯的畅通。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值班当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事务,如有群众来访,值班人员应做好线索记录工作并进行签字,另外值班人员需高度注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
7、遇会议、外出等特殊情况,要提前向带班领导请假,由值班领导安排其它人员值班后方可离开。第二十条 原则上各班次值班人员应当日事情当日处理完,特殊情况不能处理完的,须向乡扫黑办进行交接,做到准确清楚、责任明确。第二十一条 值班时如遇突发事件,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需尽快向值班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第二十二条 各组要主动对接,正常情况下不受节假日影响,如遇重大节日党委政府临时安排除外。第二十三条 要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对前来举报的群众或举报电话,要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切忌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第二十四条 严格保持廉洁自律,值班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借接待举报之机向群众索要钱物,谋取不
8、正当利益,如有发现,严惩不贷。第五章 信息研判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 信息研判要针对内容的真实性、可能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的鉴别和判断,增强指导性和预警性,服务实战应用。第二十六条 信息研判实行定期研判和适时研判。实行日研判、周研判、月分析、季小结、年总结和重点研判分析制度。第二十七条 信息研判的主要方式:专题研判。针对重点工作、涉黑涉恶线索,系统搜集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个性研判。对特定案件,开展专门研究,摸清情况、判明性质、评估危害、预测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追踪研判。对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作和发生的重大涉黑涉恶时间或活动,进行追踪研判,及时预测其发展态势,提
9、出指导性意见。人员研判。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点人员进行精准打击、串并审判、深挖彻查。第二十八条 对采集的情报信息进行初判,并按照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三类情报信息进行分类。第六章 联系通报制度第二十九条 与下辖各机构、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合成作战,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第三十条 与各机构定期召开案情、案件分析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案情重大的,第一时间联系通报。第三十一条 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启动案件会商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第三十二条 定期对扫黑除恶工作进展和情况进行通报,提出打防管控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三条 准时参加由县、市扫黑办组织实施的
10、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联系通报会议。第三十四条 高度重视社会和网络舆情,通过适时召开案情通报会,不偏不倚的通报案件真相,以防引起舆论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第三十五条 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未经领导批准,严谨内宣外传。第三十六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严禁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 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党纪、政纪、法律责任;其他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二)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
11、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四)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三十八条 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在专项斗争中形成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文档柜内。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