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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别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
2、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会同有关部门以旅游企、事业单位开业前的完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七)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四)有关单位负
3、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五)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帮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二)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三)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四)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事故经过及处理;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 (三)事故教训; (四)今后防范措施。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