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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法(全文)(2021年7月1日施行)(2021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根本养老第三章根本医疗第四章工伤第五章失业第六章生育第七章社会费征缴第八章社会第九章社会经办第十章社会监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社会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和享受社会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开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建立根本养老、根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制度坚持广覆盖、保根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程度应当与经济社会开展程度相
2、适应。第四条境内的用人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经办机构提供社会咨询等相关效劳。个人依法享受社会待遇有权监视本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级以上人民将社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级以上人民对社会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事业。第六条对社会实行严格监。和、自治区、直辖人民建立健全社会监视理制度保障社会平安、有效运行。级以上人民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的监视。第七条社会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工作。级以上地方人民社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理工作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
3、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工作。第八条社会经办机构提供社会效劳负责社会登记、个益记录、社会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监视会对与职工社会权益有关的事项进展监视。 第二章根本养老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根本养老由用人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本养老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参加根本养老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根本养老由个人缴纳根本养老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理的工作人员养老的由规定。第十一条根本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根本养老由用人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本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根
4、本养老费记入根本养老统筹。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根本养老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参加根本养老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就业人员参加根本养老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根本养老费分别记入根本养老统筹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职工参加根本养老前视同缴费年限间应当缴纳的根本养老费由承担。根本养老出现支付缺乏时给予补贴。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早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根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寿命等因素
5、确定。第十六条参加根本养老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参加根本养老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缺乏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第十七条参加根本养老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才能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根本养老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立根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进步根本养老待遇程度。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根本养老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详细由规定。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待遇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的农村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待遇。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制度。、自治区、直辖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合并施行。 第三章根本医疗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根本医疗由用人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根本医疗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参加职工根本医疗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
7、工根本医疗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根本医疗费。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理由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根本医疗制度。城镇居民根本医疗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才能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由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根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根本医疗的待遇按照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根本医疗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到达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根本医疗费按照规定享受根本医疗待遇;未到达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根本医疗药品、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以及急诊
8、、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根本医疗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根本医疗支付的部由社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直接结算。社会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根本医疗待遇。第三十条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根本医疗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根本医疗先行支付。根本医疗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经办机构根据理效劳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签订效劳协议医疗效劳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
9、理、必要的医疗效劳。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根本医疗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由用人缴纳工伤费职工不缴纳工伤费。第三十四条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异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经办机构根据用人使用工伤、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应当按照本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待遇;其中经劳动才能鉴定丧失劳动才
10、能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才能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成心犯罪;(二)醉酒或者吸;(三)自残或者;(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才能鉴定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
11、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亡补助金;(九)劳动才能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按照规定由用人支付:(一)治疗工伤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根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待遇。根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未依法缴纳工伤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支付工伤待遇。用人不支付的从工伤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中先行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归还。用人不归还的社会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
12、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先行支付。工伤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顿享受工伤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承受劳动才能鉴定的;(三)回绝治疗的。第五章失业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由用人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失业费。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从失业中领取失业金:(一)失业前用人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展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缺乏五年的领取失业金的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缺乏十年的领取失业金的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
13、取失业金的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的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金的由、自治区、直辖人民确定不得低于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间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享受根本医疗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根本医疗费从失业中支付个人不缴纳根本医疗费。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间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中支付。个人亡同时符合领取根本养老丧葬补助金、工伤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第五十条用人应当及时为失业
14、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内告知社会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明到社会经办机构领取失业金的手续。失业金领取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顿领取失业金并同时停顿享受其他失业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根本养老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承受当地人民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15、算。第六章生育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由用人按照规定缴纳生育费职工不缴纳生育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已经缴纳生育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中支付。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方案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方案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费征缴第五十七条用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内凭营
16、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向当地社会经办机构申请社会登记。社会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登记证件。用人的社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内到社会经办机构变更或者注销社会登记。工商行政理部门、门和机构编制理应当及时向社会经办机构用人的成立、终止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经办机构个人的出生、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用人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内为其职工向社会经办机构申请社会登记。未社会登记的由社会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费。自愿参加社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参加社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经办机构申请社会登记
17、。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码。个人社会保障码为公民身份码。第五十九条级以上人民加强社会费的征收工作。社会费实行统一征收施行步骤和详细由规定。第六十条用人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费由用人代扣代缴用人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费的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参加社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费。第六十一条社会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费并将缴费情况定告知用人和个人。第六十二条用人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费数额的按照该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补办申报手
18、续后由社会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费的由社会费征收机构责其限缴纳或者补足。用人逾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费的社会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费的书面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费。用人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费的社会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提供担保签订延缴费协议。用人未足额缴纳社会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费。 第八章社会第六十四条社会包括根本养老、根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各项社会按照社会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统一
19、的会计制度。社会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根本养老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逐步实行级统筹详细时间、步骤由规定。第六十五条社会通过实现收支平衡。级以上人民在社会出现支付缺乏时给予补贴。第六十六条社会按照统筹层次设立。社会按照社会工程分别编制。第六十七条社会、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社会存入财政专户详细理由规定。第六十九条社会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按照规定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不得违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理费用或者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条社会经办机构应当定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情况以及社会的收
20、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七十一条设立全国社会保障由财政拨款以及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由全国社会保障理运营机构负责理运营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应当定向社会公布收支、理和运营的情况。门、社会行政部门、审计对全国社会保障的收支、理和运营情况施行监视。第九章社会经办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经办机构。社会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理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效劳网点。社会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发生的根本运行费用、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第七十三条社会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
21、、平安和风险理制度。社会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待遇。第七十四条社会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建立完好、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的人员、缴费等社会数据妥善保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好、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的个人缴费和用人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待遇等个益记录定将个益记录单寄送本人。用人和个人可以向社会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待遇记录要求社会经办机构提供社会咨询等相关效劳。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信息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由级以上人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共同建立。 第十章社会监视第
22、七十六条各级人民常务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对社会的收支、理、运营以及监视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组织对本法施行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视职权。第七十七条级以上人民社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和个人遵守社会法律、法规情况的监视检查。社会行政部门施行监视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有关的资料不得回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七十八条门、审计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的收支、理和运营情况施行监视。第七十九条社会行政部门对社会的收支、理和运营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检查结果应当定向社会公布。社会行政部门对社会施行监视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23、(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收支、理和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改正。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成立由用人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监视会掌握、分析社会的收支、理和运营情况对社会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施行社会监视。社会经办机构应当定向社会监视会汇报社会的收支、理和运营情况。社会监视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的收支、理和运营情况进展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监视会发现社会收支、理和运营中存在问
24、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第八十一条社会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经办机构、社会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犯社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展举报、投诉。社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经办机构、社会费征收机构和门、审计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八十三条用人或者个人认为社会费征收机构的行为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5、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或者个人对社会经办机构不依法社会登记、核定社会费、支付社会待遇、社会转移接续手续或者损害其他社会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发生社会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损害个人社会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行政部门或者社会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用人不社会登记的由社会行政部门责限改正;逾不改正的对用人处应缴社会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用人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第八十六条用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26、费的由社会费征收机构责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七条社会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等社会效劳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支出的由社会行政部门责退回骗取的社会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效劳机构的解除效劳协议;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撤消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待遇的由社会行政部门责退回骗取的社会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九条社会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社会行政部门责改正;给
27、社会、用人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待遇的;(四)丧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待遇记录等社会数据、个益记录的;(五)有违犯社会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九十条社会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费;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一条违犯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或者违规运营的由社会行政部门、门、审计责追回;有所得的没收所得
28、;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二条社会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经办机构、社会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工作人员在社会理、监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违犯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那么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费按照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制度。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第九十
29、八条本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劳动才能鉴定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劳动才能鉴定工作程序依法进展劳动才能鉴定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作出鉴定结维护用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第二条劳动才能鉴定是根据公布的劳动才能鉴定对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后医疗满或伤情相对稳定时以及职工非因工致残、因病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才能鉴定工作依法进展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不受行政、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预。第三条本适用于云南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和人民团体简称用人及其职工或者雇工简称职工。第二章劳动才能鉴定的职能和作用第四条劳动才能鉴定作
30、为一项技术性工作其详细职能和作用是:(一)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合理确定相应的待遇提供根据;(二)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丧失劳动功能程度为正确审批职工因病退休提供根据;(三)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为正确审批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提供根据;(四)确定职工供养亲属劳动才能的丧失程度为保障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提供根据。(五)确定工伤职工是否旧伤复发为保障他们享受相应的待遇提供根据。 第三章劳动才能鉴定的根本原那么和要求第五条劳动才能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原那么:一以为根据以政策、为尺度客观、公正的原那么;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那么。第六条为使劳动才能鉴定工作做到及时、客观、
31、公正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热情效劳做到鉴定程序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根据化。 第四章劳动才能鉴定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劳动才能鉴定会设和州、行署两级会成员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代表组成。会下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才能鉴定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劳动才能鉴定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训的专家应具备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才能鉴定的相关知识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医疗卫生专家库的每个相关科室应有3-5名专家。专家每届历任时间为5年。第九条劳动才能鉴定会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
32、劳动才能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二制定和修改本劳动才能鉴定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指导和监视本各级劳动才能鉴定会的工作;四负责级、事业以及在社会参加工伤社会统筹的用人职工的因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和因病丧失劳动才能鉴定等鉴定工作;(五)、行署劳动才能鉴定会呈报的疑难争议、再次鉴定工作;(六)劳动才能鉴定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州、行署劳动才能鉴定会组织鉴定。第十条州、行署劳动才能鉴定会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布的有关劳动才能鉴定的政策、规定;二根据本拟定、指导和监视本州劳动才能鉴定的政策、规定;三负责应在本地区参加工伤社会统筹的用人职工的因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和因病丧失劳动才能鉴定等鉴定工作;四负责
33、劳动才能鉴定会委托的劳动才能鉴定案件工作;五负责劳动才能鉴定会安排的其它劳动才能鉴定工作。第十一条劳动才能鉴定会在劳动才能鉴定会指导下负责劳动才能鉴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劳动才能鉴定的日常工作;二理劳动才能鉴定方面的文书、印鉴;三负责组织劳动才能鉴定专家进展鉴定工作;四负责劳动才能鉴定专家的聘请和调整;五负责劳动才能鉴定专家的聘请和调整;六劳动才能鉴定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劳动才能鉴定范围一职工因工伤残等级及生活护理等级鉴定;二职工工伤后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鉴定;三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确实认以及工伤部位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确实认;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才能丧
34、失程度的鉴定;五职工供养亲属劳动才能丧失程度的鉴定;六对下级劳动才能鉴定会鉴定结不服的再次鉴定;七同级劳动争议仲裁会委托的鉴定;八上级劳动才能鉴定会委托的鉴定。 第五章劳动才能鉴定程序第十三条劳动才能鉴定申请一劳动才能鉴定由用人、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用人所在地的州、行署劳动才能鉴定会提出申请;二级、事业以及在社会参加工伤社会统筹的由用人、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才能鉴定会提出申请待下划属地统筹后劳动才能鉴定即由所在地的州、行署劳动才能鉴定会负责。第十四条申请劳动才能鉴定应提交的材料:一?云南伤病职工劳动才能鉴定表?;二原始伤病史资料、病情诊断证明、伤病的各种医疗检查资料及复印件患职业病的须提供
35、符合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属工伤鉴定的须提供有效的工伤认定材料;四劳动才能鉴定会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十五条申请鉴定的病情资料不全或伤病情况不清的劳动才能鉴定可根据需要要求被鉴定到指定医院进展检查申请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进展检查。对指定需要进展检查而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劳动才能鉴定有权不予受理鉴定。第十六条劳动才能鉴定受理符合鉴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展鉴定:一对鉴定材料进展分类、分科整理、登记;二需要进展面视或医疗检查的被鉴定人或申请鉴定的进展面视的时间、检查工程及医院等;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鉴定进展鉴定并提出鉴定;四劳动才能鉴定会根据专家组的鉴
36、定作出劳动才能鉴定结。劳动才能鉴定会应当自收到劳动才能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才能鉴定结必要时作出劳动才能鉴定结的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才能鉴定结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和个人。第十七条劳动才能鉴定结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伤病的主要部位、肢体或器官的功能等伤病情况职业病名称;二工伤职工是否需要生活护理及护理等级;三作出鉴定结的根据;四鉴定结;五辅助器具装备确认;六不服鉴定结申请再次劳动才能鉴定的部门和时间;七作出鉴定结的时间。第十八条再次鉴定一用人或者个人对州、行署劳动才能鉴定会作出的鉴定结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才能鉴定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逾申请的不予受理。劳动才能鉴定会
37、作出的劳动才能鉴定结为最终结。二级、事业以及在社会参加工伤社会统筹的用人或个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才能鉴定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劳动才能鉴定专家不能与初次劳动才能鉴定的专家一样。劳动才能鉴定会再次鉴定的结为最终结。第十九条自劳动才能鉴定结作出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原鉴定会申请劳动才能复查鉴定。第二十条申请再次鉴定应填写?云南职工劳动才能鉴定复查表?提出申请再次鉴定的理由并由原鉴定会出具同意上报鉴定的。第二十一条劳动才能鉴定会在鉴定完毕后应将鉴定材料立卷归档至少保存5年。归档材料应包括鉴定表及相关医疗检查材料、专
38、家鉴定、工伤认定证明等鉴定根据。第六章劳动才能鉴定费用第二十二条参加工伤的工伤职工第一次劳动才能鉴定费用由工伤支付;未参加工伤的由用人支付。第二十三条申请再次鉴定或由于伤情、病情变化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第二十四条劳动才能鉴定收费的使用范围:(一) 劳动才能鉴定聘请专家的费用;二召开劳动才能鉴定会议的费用;三劳动才能鉴定专家鉴定的会鉴费用;四劳动才能鉴定所需表、卡、册、证等印刷费;五与劳动才能鉴定相关的宣传、培训等业务经费;六劳动才能鉴定会日常经费支出;七其他与劳动才能鉴定相关的费用。劳动才能鉴定的费用支出本着节省节约的原那么劳动才能鉴定费用年终结余部可转下年使用。第七章附
39、那么第二十五条州、行署劳动才能鉴定会可根据本制定详细的施行细那么。第二十六条、事业职工的劳动才能鉴定工作在级事业医务劳动鉴定会成立之前由劳动才能鉴定会承担。第二十七条用工受伤人员鉴定工作参照本执行。第二十八条本由劳动才能鉴定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云南劳动鉴定暂行?和?云南劳动鉴定工作规那么?同时废止。 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又称工伤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工程和。未参加工伤间用人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按照?工伤?规定的工伤待遇工程和支付费用。 一般工伤的赔偿工程及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诊疗工程、工伤药品、工伤住院效劳。 2、
40、法律根据:?工伤?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没有参加工伤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详细由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根据:?工伤?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诊疗工程、工伤药品、工伤住院效劳。 2、法律根据:?工伤?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各、直辖工伤辅助器具限额。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才能鉴定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
41、具。 3、法律根据:?工伤?第32条。 五 停工留薪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级劳动才能鉴定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根据:?工伤?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分类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1停工留薪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
42、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才能鉴定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根据:?工伤?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工伤致残的赔偿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待遇。根本养老
43、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费。 3、法律根据:?工伤?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存与用人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安排适当工作。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费。 3、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由、自治区、直辖人民规定。 4、法律根据:?工伤?第36条。 5、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