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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开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全面落 实就业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关 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 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方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 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 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县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 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 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等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公益性岗位开发设 置数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补贴资金认定拨付,人力资源服务
2、机构负 责劳务派遣服务。负责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 定。负责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所派遣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和奖惩等 工作,为被派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发 放岗位补贴、处理劳动争议、申报和发放工伤(伤残)待遇、 签订与解聘劳务派遣合同等工作。第四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规定,公益性岗位劳 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 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类别。本方法所涉及的公益性岗 位由市级公益性岗位、县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及县政府
3、 批准的其他岗位这四局部组成,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岗位、 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 位及其他岗位。(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 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镇(街道办、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 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 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 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 的机关后勤岗位。(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提出,报经县 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第六条
4、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市县公益性岗位安置 对象应具备国家成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就业援助类公益性岗 位安置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 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距法定退 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 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 业生、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 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 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九类人员 (以下简称“九类人员”)。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及程序。市级公益性岗位 的开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实际和人员需
5、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研究决定。县级公益性岗位和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 各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用工条件、用人 数量等各方面因素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 置、统筹开发、促进就业”的原那么,制定县级公益性岗位开 发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第八条 就业援助人员的开发及程序。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岗位,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就业援助的“九类人员”中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和“特困优先”的原那么,拟定开发实施方案, 经县人民政府同
6、意后具体组织实施。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第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县政府要求负 责对公益性岗位数量实行动态调整和宏观管理,在总量控制 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岗位资源,适时调整岗位设置 数量和比例。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请假。(一)事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 务需办理的,可请事假。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用人 单位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由用人单 位签注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请假7天以上,经用人单位 及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二)病假。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治疗和休养 的,可请病假。
7、请假7天(含7天)以内,持医院相关诊断 证明向用人单位审批。请假7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 内,由用人单位签注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请假15天以 上,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审批。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三)其他请假及法定节假日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用人单位负责公益 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确定专人负责,每月汇 总上报考勤情况,将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XX年XX月考勤 及岗位补贴奖罚兑现表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级公益性岗 位从业人员考勤表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公益 性岗位和就业援助从业人员考勤表报送人力资源服
8、务机构, 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总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 考勤结果每月发放岗位补贴,兑现浮动补贴。用人单位未报 考勤结果的不予发放岗位补贴和浮动补贴。第十二条 公益性从业人员的浮动补贴的兑现。市级公 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月岗位补贴中的500元为浮动补贴,县 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月岗位补贴中的300元为浮动补贴, 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月岗位补贴中的200元为浮 动补贴。考勤合格,兑现浮动补贴;考勤不合格,扣除当月 浮动补贴。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公益性岗位工作人 员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公益性 岗
9、位从业人员实行平时、半年、年度考核制度。平时考核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到用人单位对公 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工作实绩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半年和 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 施。(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二)考核按照个人述职、单位评价、民主测评、集体 研究等程序进行。(三)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 次。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确实定。无正当理由拒不 参加考核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 从业人员续签合同、
10、岗位调整、解聘辞退、激励奖惩等的主 要依据。(一)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符合公益性岗位用人条 件的,可以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 限为一年,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年度考核基 本合格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谈话,予以批评教育;年度考核 不合格的,终止其聘用关系。(二)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优先组织和推 荐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等活动。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调整。各用人单位根据工 作需要提出调整申请,本人同意后填写公益性岗位工作人 员调动登记表,征得被调出单位和主管部门及调入单位和 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各用人 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公
11、益性岗位人员的辞职。由其本人提交书面 辞职申请书,并填写公益性岗位终止劳动合同情况表, 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解除聘用关系。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辞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 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辞退意见, 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随即解除聘用关系。(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终止聘用关系的;(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管
12、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公益性岗 位从业人员的在岗履职、考勤考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骗取公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对其予以辞退,追回 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虚报瞒报、管理缺失、擅自调整从业人 员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聘用、监督 检查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 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 件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