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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校园安全责任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提高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校园财产安全,设施安全,人身安全及活动安全,特制订该细则共五章20条,希望全体教职员工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校园安全防范人人有责。 第2条。校园安全防范的重点是防火,防盗,防意外人身事故发生。 第3条。校园安全责任管理,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划分 第4条。校园安全责任依照工作岗位划分,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包干。 第5条。校园安全责任划分为校园公共责任、领导责任,门卫与值班责任、总务责任、少队与班主任责任、教研(行政)组责任、部室管理责任。 第
2、6条。各教研(行政)组、部室及各岗位工作人员是相应岗位工作范围内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须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安全责任 1第7条:校园公共责任 (1)校园安全,防范第一,全体教职员工务必提高警惕,发现各 类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报告。(2)凡校园内一切用电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动,不得随意连接任何电器。 (3)各部室、办公室必须保证室内整齐,易燃物品的搁置必须远离电源、电器设备,避免引起火灾。(4)各部室、办公室人、教师的负责人,应负责门、窗和电器设备的管理,在没人的情况下,要及时切断电器电源。 (5)所有教师在课堂上或课间不得随意指派学生离开校园。 (6)各部室、办公室
3、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随身贵重物品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在窗台、办公桌上等。(7)教师携带物品出校门需主动向门卫说明。第8条:领导责任 (1)学校领导须定期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防范方面的文件精神。 (2)学校领导须对校园安全的责任划分、责任安排负责。(3)学校领导须定期监督检查各项校园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4)校长是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总负责人,教导处、大队 2部、总务处是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管理部门。第9条。门卫与值班责任 (1)门卫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及门禁制度。 (2)门卫人员要严格履行进出人员的询问、登记、携带物品检查等手续。 (3)未经许可,门
4、卫人员不得允许校外各类车辆入内,谢绝校外人员进入学校。 (4)值班人员(含白班,夜班,节假日值班教师)要坚持按时到岗,坚持巡视校园,坚持值班记录填写,发现异常或不安全隐患,须及时处理或报告。 (5)值班人员在工作时间里,要做好各部室、教室的门窗检查;及时关闭校园与楼梯大门;及时开关校园路灯和走廊照明灯。 (6)值班人员应拒绝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7)值班人员不得找人代班顶班。第10条:总务责任 (1)总务人员应及时检查校园设施或器械方面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2)总务人员须负责门卫、白班夜班值班、节假日值班等校园安全防护工作的安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3)总务人员须定期检查各部
5、室、办公室、教室的电源、 3开关、电热器具方面的安全使用情况。(4)搞好库房与物品柜的安全管理。第11条:少队与班主任责任 (1)少队应负责布置或督促各班,落实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2)少队应在日常工作中监督检查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情况。 (3)少队开展活动过程中须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4)班主任要在班级内定期进行各类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玩火不随意到危险地方活动,不触摸电器插头、电源等危险物,不在楼道楼梯追逐打闹,上学放学走人行横等。 (5)班主任在组织学生进行各种校内外活动和义务劳动过程中须负责学生的安全防护与监督工作。 (6)班主任应及时检查教室的门窗关闭情况,及时发现室内电源、电路、门
6、窗、用电设备方面存在的隐患。第12条:教研组(行政)组责任 (1)组长应对办公室的门窗、电灯、用电电器具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负责要及时提醒教师关闭门窗,及时切断电器电源。 (2)组长应经常检查室内物品的安全存放情况,在电源电器周围不得搁置易燃物品。 4(3)组长须负责及时传达学校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13条:部室管理责任 (1)各部室管理人员应对岗位工作范围内的一切管理工作负责。 部室管理人员应对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各类教学设备、教学器材的安全负责未经许可不得将设备或器外借。(2)部室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负责设备和器材的安全使用情况,不得违规操作。 (3)仪器室要根据小学生特
7、点对实验器具和药品的存放位置、保存情况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4)电教管理人员,在接触电教器材时,要检查其安全情况,对 学生操作使用的用电设备,必须定期检查,消除触电隐患。 (5)财务室工作人员要随手关门关窗,对存放的帐册、报表、票据凭证和现金的保险柜、办公抽屉等要随手上锁,备用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第四章 安全设备监督与处理 第14条。安全责任的监督由校长总负责,各分管人员必须负责安排监督落实。 第15条。安全责任在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须同学期考核相结合。 5第16条。安全责任追究分第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区别对待。 第17条。安全责任追究分批评教育、行政检讨、经济处理三类。执行标准须
8、视其发生不安全责任的具体情节及其影响,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18条。安全责任处理须通过学校党政工联席会。 第五章 附则 第19条。该细则为上级一切有关实施安全管理文件的附属文件。 第20条。该细则自2021年2月24日起实行。 第二篇:校园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
9、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各负其责”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校园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等预防体系,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校园安全防控主体责任。 (三)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以及应急救援体系,制定
10、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置等。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建立完善学校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六)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每年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督促学校积极开
11、展师生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用合适教材,确保学生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四)督促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定期组织校长(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等接受安全管理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培训。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七)协调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指导属地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
12、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人员队伍、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每年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已确认的危房杜绝继续使用并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拆除。 (二)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2.门卫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度4.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13、5.学校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6.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疾病防控管理制度7.校车使用、管理制度8.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9.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10.校内外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11.反恐怖等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园)长负责制,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 (四)学校保安员推行“保安公司派驻,教育部门管理”的专职安保队伍管理模式,年龄一般在50岁以内,身体健康,反应敏捷。 学校专职保安员配备的数量应当按照不
14、低于以下标准。学生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学生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保安员;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在200人以内)至少再增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五)加强保安室警械的规范化建设,保安室内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长警棍3根和对讲机等。 保安人员
15、值勤时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能熟练使用。 第八条对由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校园安全事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进行协调、协助并配合进行检查、整改。 (一)向属地综治、公安机关报送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并接受对校内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的指导监督和整改意见,配合做好对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安全以及校园突发案、事件的处置。 (二)根据住建、交通、国土、卫计、食药监、质监、水利、气象、地震、新闻广电出版等部门对学校相关领域的安全规定、要求和指导意见,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对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16、(三)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九条门禁管控。学校要建立门禁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学生上课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无关人员、车辆出入学校,学生出入校园加强核查与登记。 第十条校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舍使用维修制度,每季度对教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栏杆、防护网、楼体外贴面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做好整改和记录。对新建或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承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校舍,未经质检、消防、抗震等项目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宿舍内部的安全管理和教育
17、,落实学生就寝点名查铺、住宿学生请假登记、夜间安全巡查等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应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在学校有住宿条件、能满足住宿需求的情况下,严禁学生在校外租住房屋集中住宿。第十二条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学校不得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影响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校园内严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工作所需的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实行专人管控,严格运输、贮存、领用、管理制度。 对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教学实验器材、教学和公共场地的桌椅、门窗、护
18、栏、宣传橱窗、照明设施、线路等实行周检查。对校园内的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修,严防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各类学生活动安全管控。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 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幼儿园)组织500人以上大型活动必须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预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校外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
19、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并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及时维修、更新。保障学校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消防知识应列入中小学教学内容,高级中学在新生军训中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员消防演练。条件允许的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 第十五条预防交通事故。各
20、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开展学生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电动车上下学。 第十六条预防学生溺水。加强预防学生溺水教育,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防联控机制,主动提请当地政府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水域管理,在事故多发水域设立安全警示标牌、隔离带、防护栏等。 落实家长第一监护人的责任,督促家长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放学后、周末、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1、等规定。积极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消毒记录制度,严格规范食堂管理,做好防尘、防盗、防鼠、防蝇、防投毒工作。 第十八条预防踩踏。加强学校预防踩踏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引导,建立预案,强化检查,完善设施,从制度、教育及重点部位管理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第十九条 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为指导,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
22、育,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及家长了解和掌握预防欺凌和暴力的基本常识,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项教育,联合综治、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校车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校车服务方案,充分发挥校车联席会议制度的制度优势,定期协调公安、住建、运输、质监等部门进行校车的检测,开展校车沿途公路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驾驶人员、跟车照管人员的培训、管理,制订详细的校车安全防范预案。 第二十一条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规范校园网络管理,加强校
23、园网络应用的检查、监督,建立有效防范、及时发现、果断处置有害信息的工作机制,杜绝各种有害信息、虚假信息在校园网上散布。 第二十二条反恐怖、反邪教、禁毒。严格落实国家反恐怖、反邪教、禁毒工作的各项要求,成立各级反恐防爆、反邪教领导小组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反恐防爆、反邪教工作预案,制定学校禁毒工作方案。定期进行校园反恐防暴演练,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隐患整改工作,强化门禁管控,落实重点人员稳控措施,抓好重要时段、特殊时期的反暴恐、邪教工作。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特点,选用合适的安全教育教材,选配优秀教师,将安全教育内容
24、纳入教学计划,每学年不少于4课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教育要抓小、抓细、抓常。要在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专项活动,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在“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11.9”等国家法定活动日,要组织开展安全专题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21年修订)为指导,切实加强学生遵纪守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学校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法治教育
25、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师生法律意识,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广大教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提升安全知识掌握水平、日常事故防范处置能力、安全教育实施能力,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作用,落实校园安全工作告知制度,督促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 第五章安全预防 第二十八条构建以学校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市、县(区)、学校定期与随时自查的三级检查巡查机制,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 (一)制定年度检查
26、计划,根据区域和季节特点,突出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车安全、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校园安全、校舍安全、特种设备、反恐怖等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制度,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三)加强校园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强化动态信息分析研判,随时掌握学生思想动向,妥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反邪教及极端思想渗透工作,严把境外非政府组织入校入园审核关,及时核查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案事件。 (五)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实行安全隐患台帐管理制度,落
27、实隐患整改工作的动态化管理。 (六)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立校园安全督导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通过自查、抽查,明查、暗访,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等多种形式,进行学校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队伍,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整合应急资源,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常态化开展防灾避灾、自救互救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按照“一月一主题、一月一演练”的工
28、作总要求,组织中小学每月进行一个主题的安全应急演练,幼儿园结合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自救互救、应急处理能力。 (二)学校教学楼、实验室、功能室、学生食堂、宿舍楼、校门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部位,应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预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监控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学校在新建或改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为全省教育安全应急系统建设做好铺垫。 (三)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安全和出入口畅通,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研学旅行、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
29、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五)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上晚自习。 (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代管或放任不管。 (七)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状况等的学生,要给予照顾。学校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请学生家长(或实际监护人)定期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体检报告。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三十一
30、条建立健全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协调机制的优势,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教育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研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校园安全防范长效机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及时掌握辖区、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动态,对师生反映、排查发现的治安问题、安全隐患、个体性矛盾纠纷、精神病人和有严重人格缺陷的涉校高危人员,及时报告辖区综治、公安等部门,落实预防、管控措施,形成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动机制。 (三)联合相关职能执法部门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集中整治
31、活动,健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学校责任风险防控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中、省有关要求,推进和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四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五条发生学生伤
32、害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利用学校配备的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指导学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依法认定事故责任,综合运用行政调解、仲裁、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法治途径和方式理性化解各类教育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坚持法治思维,建立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内
33、部治理结构,推动安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处置校园安全问题的能力。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考评体系,健全奖惩机制,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突出安全过程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专项工作的推进。 第四十条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平安校园”创建等项工作的开展,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发挥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动作用。 第四十一条建立和制定学校安全指南清单,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第四十二条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
34、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或者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31日自行废止。 第三篇: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35、理”的方针,体现基层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的定位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安全违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的相关规定、制度结合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有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对人身事故予以严肃处理”的原则。处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公司及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和基建项目单位。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 第四条。对事故发生、违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事故发生、违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
36、管领导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聘。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对事故发生、违规单位的经济处罚,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工资总额的相关比例在工资总额中扣除。第六条:公司有权对不适当的处罚予以纠正,有权对事故发生、违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予以处罚。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罚 第七条。一次事故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2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解聘处分;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公司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
37、处于当年工资总额2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解聘处分。 第八条。一次事故达到重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1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解聘处分;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公司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1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撤职处分。 第九条。一次事故达到较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5%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
38、领导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解聘处分。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公司三级公司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1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条。一次事故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3%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降职以上处分。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公司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3%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
39、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一次事故未达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级别,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0.1至1%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及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0.1至1%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及三级公司)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谎报、瞒报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同时对事故发生单位再处于十万以上
40、五十万以下罚款。 第三章:安全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罚款数额的0.5-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如违规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或四级公司,除对违规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其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三级及二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2万元罚款;给予其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三级及二级公司)相关责任人按照罚款数额的0.5-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
41、、指示和规章制度的; 2、制定或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5、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 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罚款数额的0.5-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1、违
42、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或产品的;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4、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5、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7、出借、出租、转让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8、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 9、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照规定审批
43、、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10、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1、与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机构共同出具虚假报告等和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或知情不报,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罚款数额的1-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
44、,致使违章作业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及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和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45、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0、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1、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罚款数额的1-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46、单位或者个人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第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在事故和事故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罚款数额的1-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延时上报的; 2、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