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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篇模版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预防和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突出问题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212号)、关于在全省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吉发202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
2、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决策民主、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政府是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市、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212号)文件要求及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
3、评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和报批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评估。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落实了安置补偿资金、产权调换房源,是否落实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具备了实施的时机和条件。 (四)可控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是否制定了相应有效的防
4、范、化解和应急 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 (二)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公告或公示,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采取座谈会、发放民意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必要时,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征收政策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三)分析预测风险。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
5、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作出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急预案。 (四)形成评估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及分析预测,形成评估意见,同时作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估意见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形成房屋征收项 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抄送同级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公安等各相关部门。 第九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和
6、范围、拟实施时间和期限,项目范围内住户和企事业单位状况及其房屋和土地权属状况,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项目符合各项规定的认可材料或批准文件等。 (二)征收计划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筹集落实到位情况,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相关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矛盾问题,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六)风险评估预期及评估结论。 第十条评估结论为可实施的征收项目,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作出房屋
7、征收决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评估结论为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项目,政府应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制定和落实矛盾问题防范和化解的工作方案,及时化解矛盾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再评估决策。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关会议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后果的,对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没有深入调查分析、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按照化解方案或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四)各相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履职尽责,维稳工作不力,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