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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套部合同04 专项施工分包合同-(乙种本)甲方: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工程合同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1.6. 材料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收货人o 材料的交货单位: 。 o 交货方法与期限: 。(实际交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o 运
2、输方式:由供货单位负责免费供货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o 交货地点: 。o 甲方指定收货人: 。1.7. 材料的价格、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o 材料的价格: (详见报价单)。o 材料的数量(以最终结算为准): 。o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8. 乙方的投诉电话: ;投诉信箱 .第二条:甲方工作2.1. 按合同约定条件与时间,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办理竣工结算。2.2. 严禁甲方人员以任何方式明、暗示乙方请吃、请喝、收受乙方礼金、礼品或接受乙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第三条:乙方工作3.1. 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竣工验收,按甲方要求编制工程预结算、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
3、审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把施工垃圾堆放至甲方指定地点,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3.2. 乙方包安装的,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3.3. 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令乙方完成的零星、辅助工程,也属于乙方责任范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标准与指定时间完成。3.4. 乙方不得将从甲方获得的任何图纸、文件、资料或其它信息用于执行合同所要求以外的任何目的.3.5. 严禁乙方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如果出现乙方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请吃、向甲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的经济活动,
4、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乙方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退场损失等一切经济后果,双方此前签署的关于顺延工期、增加价款的签证均告无效,行为严重者,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乙方事后主动积极向甲方陈述事实,或乙方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为甲方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乙方可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3.6. 乙方在施工中需要甲方提供水源、电源的,甲方负责接至不远于现场边线以外50米处,具体位置由甲方决定。乙方应负责设置施工用水电的计量表具并报甲方验收,所使用水、电之费用(含分摊总表损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在支付各期进度款时直接扣除。自甲方提供的水源、电源后的整个线路系统的搭
5、设(含材料)费用及管理义务由乙方负责。3.7. 从开工日期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之日止,乙方自行施工及其它已移交乙方的专业工程工作成果的照管与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3.8. 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由于乙方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其自行施工工程本身或其它专业工程成品、半成品损坏的,所用修复、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3.9.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限期内将人员、机械和其它物品撤离现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3.10. 乙方施工进场前,施工安装人员需办理所有相关进场手续,并向甲方提供详细名单进行报备,需征得甲方的认可,如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有所变动,需及时提供变动人员情况,并征得甲方同意。3.
6、11. 乙方应提供规范合法的建筑装饰工程类发票。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 乙方按甲方指令所完成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零星、辅助、临时工程的时间均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内。4.2. 合同中规定的节点工期与合同总工期具有同等约束力,乙方未能按照节点工期完成指定部位或区段完工、移交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4.3. 乙方应根据材料需进场的时间并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按甲方指定的形式及详细程度,以书面形式提交材料进场计划或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核,计划须包含但不限于品种、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材料计划,应在变更下发后2天内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及时提交
7、的计划或提交错误,导致甲方不能及时采购等的,一切不利于后果均由乙方承担.4.4. 乙方供货进度和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目标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4.5. 无论何时,如果甲方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出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制定的赶工计划.4.6. 如甲方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供货或施工进度太慢,则乙方应采取甲方同意或指示的必要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乙方无权就此要求甲方支付任何附加费用。4.7. 当出现确实影响节点工期或工程总工期的不可抗力,乙方有权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乙方应在工期障碍消除后7日内向甲方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并
8、列举相关证据,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已放弃可能享有的工期顺延权利,乙方无权事后向甲方提出工期顺延申请。4.8. 乙方有权顺延的工期,以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工期顺延签证上所确定的天数为准。对乙方的工期顺延申请,甲方未答复乙方的,视为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要求。4.9. 除非甲方给予乙方顺延工期签证,否则,甲方无论以何种形式对乙方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乙方所提出的延期方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限制甲方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乙方延期供货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均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4.10.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五条:关于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 乙方必须达到的
9、质量标准为:满足并达到建设单位的质量要求;合同中未作具体约定的,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甲方对质量的要求。质量要求及标准如有不一致的,以严格的为准。5.2. 乙方应保证所有给甲方的材料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包装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所有的行业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的要求。5.3. 材料进场后,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或合同的约定,将材料报政府建设行建设单位管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材料经检验合格,甲方才予以计量,同时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乙方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退出现场。5.4. 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材料有短缺、损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存在
10、有可能给甲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情况,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如由于乙方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导致材料进场日期或安装工期被延误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经甲方审核合格,但如果乙方所交付的材料存在瑕疵,则甲方仍可在发现该瑕疵后要求乙方进行修复、更改.5.5. 如法律或规范要求材料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或性能测试的,乙方应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对所提供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甲方。5.6.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性能或证实材料满足合同中及时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不
11、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5.7. 材料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5.8. 乙方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被判定合格但属于假冒伪劣材料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9. 乙方在供货或施工前必须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及甲方的要求先提供样板或施工样板(实物样板和样本),样板应当由乙方免费提供,样板经甲方确认后,经甲方现场验收后封存保管,作为材料供应、检验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实物标准,乙方应严格按样板供货、制作、安装或施工。5.10. 货到现场,乙方必须提前或随车提供国家
12、及工程所在地法律、规范要求的所有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如质量、环保等检测报告报关以及准用证、备案证明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材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5.11. 甲方现场指定人员有权对材料外观、尺寸、品种进行抽查,并有权对材料质量不符材料向乙方发出整改指令.甲方现场收货不代表对材料内在质量的认可,如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在甲方书面提出后乙方应在3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乙方应提交材料品质保证措施作为本合同附件。5.12.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包安装的,其工作量按竣工验收的实际
13、完成面计量且不得超过甲方与业主的结算数量。5.13. 乙方所有供应、制作、安装的材料的验收以建设单位、监理验收通过为准,在未经监理、总包、建设单位验收通过前,所有的质量、进度、材料保管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即使甲方在通过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前出具了对其材料、施工的收货、验收、核检等证明,也只是甲方为保证工程进度对乙方进行的检查,不表示甲方对乙方任何材料、施工的数量和质量的认可,乙方也不得引述此类收货、验收、核检证明作为支付进度款及结算的依据。5.14. 乙方包安装的,当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乙方应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应负责准备验收记录
14、,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监理和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5.15. 无论甲方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或甲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验收的,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重新检验、覆盖或修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16. 材料供应完毕或全部施工完毕,乙方须先进行自检,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按规范及甲方、监理等的要求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流程
15、和要求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或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甲方通过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日期,即为乙方的竣工日期。5.17. 乙方所供应材料或承包工程的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乙方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5.18. 对于必须报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的工程,则工程通过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合同约定此类报验工作由乙方负责完成,则此种报验工作是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19.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之日向甲方移交工程,乙方未移交的,甲方有权自行接管工程。
16、5.20. 材料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按行业规定.5.21. 对于墙地砖等易碎品,现场应抽包验收,并以开箱破损比例作为材料供应损耗比例,从结算数量中扣除.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的约定6.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对选定方案在内打)o 方案1(1)、 合同签订后 天内支付合同价的 即人民币 ;(2)、 乙方材料供应或工程施工完成 %,甲方支付到合同价的 ;(3)、 乙方材料供应或工程施工全部完成,甲方支付到合同价的 %;(4)、 乙方材料全部安装结束,监理及总包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到合同价的 %;(5
17、)、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多余材料退货手续后,双方结算.结算完毕后1个月甲方支付 至结算价的 ;(6)、 剩余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6.2. 甲方应按照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条件、时间与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在没有合同依据与理由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延迟或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6.3. 乙方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付款请求,按规定格式填报请款单(参照合同附表),同时附上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有效单据或证明,交至甲方工程现场指定人员,并按照甲方的付款审核程序报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以支付相应合同款项。乙方须在请款单中将请款理由、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全部填写完整,因乙方怠于填写或提出申请,甲
18、方不负延期付款责任.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表格及相应资料的日期,视为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付款请求之日期.6.4. 乙方在领取每一次进度款、结算款时必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6.5. 乙方要求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应事先通知甲方核实材料进场情况、施工进度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合同约定的其它付款条件,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合同款项。6.6. 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供货或施工进度情况分批支付合同款项的,如乙方申请付款时的供货、施工进度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不符合有关规范及合同约定的,则甲方有权拒付该笔合同款项,且乙方不得因此停止或
19、延迟合同义务的履行.对该笔被拒绝支付的合同款项,乙方整改合格后,应在下一批次合同款项支付申请时,另行合并申请。6.7. 乙方向甲方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须为有效复印件且须经甲方核验,与原件一致的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有权进行核查,乙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不配合的,视为乙方提交的为虚假资料,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6.8. 乙方包安装的,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末前2天内向甲方报送已完工工程量清单、当月进度款计算说明、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下月度材料及劳动力进场计划、合同中规定资料及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等。如乙方不按时报送,甲方有权不签署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甲方有权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间。6
20、.9. 乙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保证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保证材料供应的义务.如乙方违背本义务,发生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事件或出现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材料款事件,则甲方有检查乙方工程款使用情况和停止支付进度款的权利。6.10. 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4天内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格式参见附件),提交时应附带工地收货单、工程委托书、工程签证单、工程延期申请报批表、变更通知(设计变更、监理通知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移交甲方证明文件、竣工资料移交甲方证明文件、工程结算款计算书、隐蔽验收记录、已收取合同价款声明、质量保修承诺书
21、及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资料。甲方收到乙方工程结算书后30天内向乙方反馈审核意见;对于工程结算款总额无争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确认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双方对结算款总额存在争议的,应在一个月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自达成一致之日起30天内支付.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按争议条款约定处理。6.11. 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4天内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1天内或超过甲方要求的时间7天仍未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的,视为乙方授权甲方可以单方面确认结算金额且乙方接受该结算金额。6.12. 甲方在支付结算款时,应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如乙方按合同
22、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且不存在甲方代乙方垫付维修费用等情况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质量保修期结束后30天内甲方无息付清该笔款项。6.13. 经审核,甲方认为乙方的付款请求,存在质量不合格、进度迟延、不符合约定付款条件、资料不全、计算错误或存在形式与程序瑕疵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付款请求予以退回。6.14. 乙方及乙方所有相关人员应非常清楚并同意:甲方的项目章在涉及合同、担保、委托、抵押、对帐、结算等时无效,且无转委托权,乙方不得引述作为对其付款请求、预算或结算等同意或不同意的证据。6.15. 甲方对乙方付款请求、预算或结算的审核意见,以甲方最终签字人意见为准.甲方其他人员在甲方最终签字人之前所签署
23、的意见、签名、加盖项目章等,仅作为甲方内部审核之参考,乙方不得引述作为对其付款请求、预算或结算等同意或不同意的证据。6.16. 如无相反证据,甲方对乙方进度款、结算款付款请求的审核反馈意见或双方对进度款、结算款金额的共同确认,应被视为未扣除乙方可能存在的工期延误等违约责任所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无论以何种形式反馈审核意见或确认进度款、结算金额,都不影响甲方以后根据乙方的违约事实向乙方主张权利。6.17.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乙方包安装的,合同价不包含水电费,水电费按甲方实际代缴数额由甲方从乙方的每一次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中扣除。6.18.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甲方向乙方发出了书面声明,否则,
24、乙方的承包范围将包括合同的条款没有特别说明,但在图纸中有所规定或实现合同目的所包含的一切内容与项目。乙方履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合同价以外的费用。6.19. 在合同约定的乙方负责内容中,如有部分项目或内容在包干总价、分项包干单价表、工程取费表、或报价单中未明确列明,应认为其他所需的完成费用已有其它计价项目所包含,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增加支付合同价的请求.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7.1. 本合同的“材料”包括将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由乙方供应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设备、制品、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各种主辅材料。7.2.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
25、补货要求,并于甲方发出补货通知起24小时内或在合同要求的时间供货,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由于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补货要求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增补的材料参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和计价原则于工程竣工后按实结算。7.3.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收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7.4. 乙方所交材料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重新补货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属于逾期交货责任,如果甲方已经使
26、用乙方提供的材料而引起质量问题的,乙方应负责返修和重新生产,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所有损失。7.5. 乙方因材料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7.6. 乙方提前交货的材料、多交的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材料,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7.7. 材料错发到货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送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
27、或收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7.8. 乙方同意甲方于工程竣工后将未使用的多余材料退还,并于结算时将退还数量按实扣除,且没有最小退货单位的限制。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8.1. 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管理法规与规范,认真依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特殊工种必须执证上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8.2. 乙方对供货或施工期间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并负责及时报告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8.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必须随时接受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对于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等提出的整改要求,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
28、予以落实.乙方因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而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8.4.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及监理提交安全防护方案,经认可后实施.8.5. 在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之前,因安全事故、操作疏忽、人为破坏等原因,可能使工程遭受损失的一切风险由乙方独自承担,当损失实际发生时,乙方应负责对工程进行修复或重建并承担全部费用。除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因修复或重建工程而延误工期的,乙方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8.6. 除非因甲方或其雇员的直接行为或过失所造成,否则,甲方对乙方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人员所受到的
29、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8.7. 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对材料、施工及相关的财物与人员必须投保必要的工程险、财产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淋浴房必须投保伤害保险,水电管线材料必须投保质量责任险),以合理转移合同风险,并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办理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因乙方供料、施工等引发或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9.1. 甲方中途不得无故退货(除材料及安装质量原因或实际送货材料与封样或样板不符)。9.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9.3.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交货的,每延迟1天,乙方按合同总价
30、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或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两者中金额高的为准,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所有损失费用。9.4.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的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乙方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9.3条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9.5. 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乙方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9。3条、9.4条向甲方支付的工程延误违约金。若乙方最终通过努力,使节点工期及总工期
31、均未延误的,甲方应将依据本条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9.6. 乙方负责设计的工程,乙方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数量提交图纸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9.7. 因乙方之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8.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中途退场的,乙方须按合同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9. 乙方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的,乙方应按所使用该部分合格材料总价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整改,将材料向甲方报验或替换以合格的材料,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还需承
32、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9.10. 乙方在移交工程的同时,未能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其它资料的,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元。9.11. 乙方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过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本条情形与甲方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乙方依该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乙方须按该条和本条分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12. 乙方违反第三条各项义务的,每违反一项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此外,在乙方整改完毕前,甲方有权延缓支付合同款。9.13. 乙方未按
33、3.9条的要求及时撤离现场的,每逾期一天或该种情形每存在一天,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9.14.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4天内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未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9.15. 乙方不执行或延迟执行甲方发出的指令的,乙方每拒绝执行一次,或每延迟执行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乙方的前述行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如其他条款已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不适用本款约定而仍按其他条款支持。此类违约金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的20,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20的部分甲方应予免除。9.16. 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乙方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每周在现场
34、不少于5天,每月累计每少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直接扣除。9.17.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可在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等环节直接扣除,甲方未扣除或未提出索赔的,不代表甲方对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有任何免除或减轻。9.18. 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导致停工的,每发生停工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9.19.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所有管理制度,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人员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行为采取口头、书面的整改要求及经济处罚措施,并从工程进度及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对甲方开出的经济处罚单据,乙方必须当场签收
35、,如乙方拒绝签收,甲方可用快递送达,但罚金加倍.9.20. 乙方向甲方提交虚假资料的,须按虚假资料所涉及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支付该期进度款或结算款前发现乙方提交虚假资料的,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9.2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将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转让、转包给第三人或第三人挂靠乙方资质承接本项目,则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第十条:争议或纠纷处理10.1.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的,可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
36、起诉讼。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增加、减少或改变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1) 供货的范围与数量;(2) 材料进场、工程施工及竣工的时间与顺序;(3) 安装工程的设备规格、品牌、技术参数、生产企业等;(4) 工程施工相关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11.2. 乙方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它违约事实的,甲方有权直接减少乙方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11.3.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1)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或双方约定时间2
37、天,乙方供应的材料仍未到场;(2) 乙方供应的材料虽已到场,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甲方给定的宽限期内乙方仍未开始;(3) 乙方实际供货进度,与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审核认可的进场计划相比,延迟7天以上,且乙方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4) 乙方无合同依据且未经甲方同意停止供货或中途退场的;(5) 在验收时,乙方的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6) 对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转包;(8) 乙方伪造、虚报
38、企业资质、备案资料等;(9) 乙方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11.4. 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双方对图纸、通知、声明及其它各类资料、往来文件在当场签收实施有困难时,可按照以下方式送达:信函,通讯地址必须是相对永久固定的地址,如公司总部地址、工商注册所在地或投诉信箱;传真,传真号码必须相对永久固定并正有效使用的,如公司总部传真号码或用于工商注册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11.5. 甲方与乙方应保证,其在合同中写明的电话、地址、投诉信箱、传真与电子邮箱等均真实有效,如有任何差错或发生变化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因差错或变动未能收到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等的不利后果与风险,均应由另
39、一方自行承担.11.6. 按本合同、投诉信箱或保修书预留的乙方地址以快递方式送达,寄出三个日历天内视为送达,无法送达、退回或拒收均视为送达。11.7. 甲方对乙方违反合同所享有的索赔权利的放弃,不意味着对其将来违约所产生的索赔权利的放弃。11.8.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图纸、施工方案、进度计划、采购计划、资金使用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准与认可,不免除乙方依据合同与法律所应向甲方或第三人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1.9. 无论甲方以何种方式对乙方负责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准与认可,均不免除乙方对其完成的设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乙方的设计缺陷,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乙方应向
40、甲方或第三人进行赔偿。11.10.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11.11. 其它约定: 本合同签订地点为上海市沪闵路9510号 。第十二条:附则12.1. 本合同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涉及防水、防渗漏的为五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的质量保修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有关约定执行。乙方的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甲方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之日起算,以两者之中较晚的为准。12.2. 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乙方的质量缺陷的,乙方必须修复或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仍应及时负责修改或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
41、量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完毕,否则视为授权甲方可另行安排维修。由甲方另行安排维修的,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以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维修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现行修缮定额费用的2倍计取,不能套用工程所在地现行修缮定额计取的,以甲方确认的费用为准。维修费用由甲方从乙方保修金中扣回,保修金余额不足的,乙方必须在10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12.3. 在甲方移交工程期间(具体的交楼起止期限按甲方要求,交楼期为60天),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派一名负责人及足够的维修人员参加甲方组建的维修大队;维修大队按照已售户数每50户不少于1
42、人的标准由乙方配合维修人员;乙方须备足人员、维修材料、器具、提供24小时的现场维修服务,在甲方指定地点待命,服从甲方调配;在接到保修通知并与建设单位约定时间10分钟内,乙方须派人到达现场,并尽快开始施工;维修工程结束前,乙方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12.4. 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火灾、漏水、漏电、短路、管道堵塞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质量缺陷,则甲方有权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抢修,相关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费用的支付,按照12。2条规定办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12.5. 对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争议的,甲方与乙方双方可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经鉴定属于乙方责任,则所有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乙方尚应对延迟修复质量缺陷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12.6. 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对其已完成施工部分都应按照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2.7. 乙方应保证于工程进行中及保修期内根据甲方要求按时向甲方提供与已供货相同规格、型号、品质、颜色的材料,以确保甲方的施工及维修,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双倍承担。12.8. 合同附表:请款单,工程结算单。12.9. 其它附件: 。甲方(甲方):(公章) 乙方(乙方):(公章)地址: 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传真: 传真:EMAIL: E-MAIL: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