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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辅导资料(1)案例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 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 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 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 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 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
2、,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 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问题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 .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3 . 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参考分析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是 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 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3) 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 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 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 当是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