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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原则目标与方法一、质量控制原则(一) 要对重点工序环节的技术要点、重点难点进行分析,以便于对工程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理,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二) 做到坚持质量第一,坚持以人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坚持质量标准,贯彻“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督促承包单位全面实现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三) “预防为主”,把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有效监督,将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质控体系有机结合,确保质保体系有效运转。(四) 建筑产品的质量将取决于人的高素质与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两者缺一不可。对工
2、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就包括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五) 坚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要求承包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六) 坚持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签认,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要坚持按工序把关,特别是隐蔽工程及关键的试验、调试项目,使每道工序都不失控,才能确保质量,不留任何隐患和遗憾。二、质量管理目标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招标文件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我司将严格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强制性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在工程开工前我司将协助承包单位制定各分部工程质量预控目标,并按分项工程进行目
3、标分解,加强施工的过程控制,以保证竣工质量最终达到合同确定的目标。三、工程质量的控制方法1. 质量控制主要采用“预防为主、动态管理、跟踪监控”的方法。所谓事前控制就是对施工前的准备阶段进行质量控制,对“人、机、料、法、环”进行重点检查,使之满足施工活动,保证质量的要求。2. 施工质量控制必须深入到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各道工序之中去,进行系统、全面地监督和管理,常规采用“检查、试验、测量、旁站、巡视、指令”等基本方法进行。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采用必要的检查、抽查、测量和试验的手段,以证明施工产品质量。3. 工程检测包括施工现场检测和试验室检测。监理工程师自身必须配备必需的检测工具,能及时、准确
4、地对现场施工实施检测,合理评价工程质量,对试验室检测项目或由第三方检测项目实施审核和见证制度,并实施监理平行抽查和复验措施,确保检测结果公正性。4. 加强旁站监督是工程监理过程中的主要手段,监理工程师应加强现场施工过程的观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事故苗头、影响质量的不利因素、潜在的质量隐患以及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纠正。5. 规定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双方质量监控工作程序,也是质量监控的必要手段和依据。承包单位未提交动工申请单和未得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批准不得动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验收认可单,不得进行下道工序。6. 发布监理指令是进行质量监控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施工监控中适时的以书面形式向
5、承包单位发布指令文件,对指导和规范不适宜的施工行为有着其它方法不可代替的作用。由此,在施工过程中所有涉及进度、质量、造价、变更洽商、资质管理等方面均应以书面指令文件形式进行交往,以备案查考。7. 充分利用支付手段作为经济杠杆进行质量监控,这是在监理实践中较通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监理工程师在全过程质量管理中将准确客观的把握建设单位的授权和承包工程合同赋予监理工程师的经济控制权力,对承包单位不能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担处理质量问题的责任,不满足其质量要求标准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开具支付证书和拒绝工作量计算。质量监控以计量支付控制权为保障手段。如果承包单位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监理就要拒绝在支付
6、凭证中签字。8. 若发现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执行规范,不按图纸严格组织施工,造成指导失误和不与各方密切配合的项目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监理工程师依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文件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上级单位领导建议撤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确保质量保证体系健康有效的运行。四、质量目标实现的措施工作阶段工序控制内容方法与手段施工准备阶段组织对设计图纸的审核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施工图纸进行熟悉和审核,提前发现设计当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解决图纸的正确性。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参加设计交底工作解决各专业图纸之间的矛盾和错、漏,了解设计在质量、技术
7、方面的要求,使其与施工条件相适应,落实图纸的适合性。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符合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特别是总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运作程序、措施运用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及总承包单位为达到质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施工及验收阶段预控为主,以工序控制为中心,验评分离,以合同目标为控制目标。质量计划制订监理各专业质量实施计划方案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核方案现场措施加强重点部位的旁站监理和巡视检查过程控制监理工程师加强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必要时应采用高于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进行质量认定,确保验收批的质量标准满足总体质量目标的要求。分项分部验收专业
8、监理工程师进行分项工程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确保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包括对事故危害性分析,提出处理的技术措施或对处理措施的技术鉴定等,确保返工、返修的质量。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基础上,保证总体质量目标不受影响。工程验收包括重要隐蔽工程、单位、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资料整理认真搜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和档案,为工程验收、评优核定做准备。工程保修做好工程回访和保修服务,确保使用功能和工程形象。五、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定北京低碳能源研究所及神华技术创新基地低碳能源研究所二期建设项目-105#、106#试验车间项目规模大,影响广,保证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极
9、为重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不仅对工程的正常实施造成影响、也将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乃至产生不好的政治影响,所以在施工期间要做好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核对工作,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完成建设单位的质量目标。其管理措施如下:(一) 质量监督部门工作的方式:1. 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2. 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3. 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二) 质量监督部门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1.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 工程质量责任主
10、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6)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7) 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2. 监督抽查的频次: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1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三) 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要求:1. 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2.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各质量责任
12、主体签署的验收记录表和验收会议纪要提交监督机构存档。3. 工程施工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查评估,对符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单和验收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监督机构;验收时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原始记录。4.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提
13、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 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结构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六、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要求(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质量控制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在验收体系及方法与原标准保持了一致,仅作了局部的修订,我方将重点对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修改的内容予以足够重视,主要内容如下:1.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
14、300-2013调整了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早已于 2007 年 10 月11日开始使用,增加节能分部理所当然。在主体结构分部中增加铝合金结构和轻钢结构两个子分部。在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中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子分部工程。在通风与空调分部中增加地源热泵系统、空气能量回收系统子分部工程。修改了主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如原“网架制作、网架安装”分项取消,新增“空间格构钢结构制作,空间格构钢结构安装”分项,归入钢结构子分部工程等。2.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15、规定当符合“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等规定的条件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这样可降低检验成本,节约时间。3.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及合格判定方法。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在计量、计数抽样
16、时引入了概率统计学的方法,作为可采用的抽样方案之一。同时鉴于目前各专业验收规范在确定抽样数量时仍采用基于经验的方法,仍允许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4.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
17、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最小抽样数量有时不是最佳的抽样数量,因此规定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的要求。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统计学中称为“异常值”),按照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定和处理GB/T4883的规定,对异常值可剔除。这些个体的异常值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统计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评估。异常值可能是总体固有的随机变异性的极端表现,也可能是由于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的偶然偏离
18、所致,或产生于检测过程人为失误。异常值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或较简便的测试确定。为了避免出于某种目的的对异常值的人为剔除,对任何异常值,若无从技术上、物理上说明其异常的充分理由,则不得剔除或进行修正。6.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当专业验收规范没有验收要求时应制定专项验收要求。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有助于“四新”技术的推广
19、应用。7.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本条给出了解决的办法。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质量验收。8.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增加预验收规定,与监理规范GB50319-2013呼应。9.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对于工程地质和地下水文
20、情况复杂的工程十分必要。此外,随着城市地下空间应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涉及到地下复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单位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是工程质量的保障条件之一。(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质量控制要求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及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发包,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
21、建设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规模标准、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发生重大变更,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重新报备。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作为建设工程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当存入建设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5. 中央及外省市在京从事
22、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信用管理范围。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审批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手续。6. 深基坑、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审查后方可使用,具体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7. 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合作设计的,各设计单位应当通过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划分。分阶段的合作设计,各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各阶段的设计质量责任。8. 建设工程
23、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同或者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因改建、扩建工程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设计质量责任。9.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重新提交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验收及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10. 设计变更或者工程洽商改变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设计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签章。改变的内容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11. 依法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法申请领取
24、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12.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1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落实质量责任。14.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
25、和本市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采取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等方式实施监理。15.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现场服务的范围、标准及费用可以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约定。16. 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第三方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17.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送采购信息。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组织到货检
26、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18.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或者有关专业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19.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20. 发现检测结果
27、不合格且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任何单位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21.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保证制度,并监督执行。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或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暂停施工。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22.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23. 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应当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24. 建设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