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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本居委会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向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绍兴县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本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居委会两委会负总责,居委会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居委会各种组织及全体居
2、委会民。全体居委会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由居委会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全体居委会民监督实施。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为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章 居委会党支部职责 第五条居委会党支部是党在居委会的基层组织,是居委会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党支部必须领导支持和保障居委会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统筹、协调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居委会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居委会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居委会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居委会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居委会计生工作筹措资金,提供保
3、障。按法定程序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定期检查、考核计划生育协会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听取协会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四章 居委会计生协会职责 第七条居委会计生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力量,受居委会两委会委托,承担居委会计划生育具体工作。及时向居委会两委会汇报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要求,严格按责任制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 第八条 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
4、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人口与计生局复审、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居委会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普宣教活动。 第十一条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服务。 第十二条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安全、适宜的避孕方法。 第十三条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
5、、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五条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获得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 (一)一孩育龄妇女49周岁内,20年以上无引流产史,一次性奖励 元,到年底经公示核实后兑现。 (二)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 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结扎街道补贴500元,居补贴215元;一孩育妇计划外怀孕主动人流(放环失败怀孕)补贴 元; (三)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培训班每天补贴40元;一孩育龄妇女参加b超查孕查环和妇科检查每次补贴5元或相当于5元的实物。 (四)居委会居民年老发放
6、退休金每年100元。 (五)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或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伤失劳动能力的,视情况轻重一次性补助1001000元,补助对象及标准由居委会两委会讨论后确定。 (六)双农独女户父母参加养老保险的每年奖1000元,连续补助15年。 (七)困难户补助,如是计划生育家庭发生困难的,可增加2050%。 凡在发挥协会会员作用明显;评选上计划生育文明家庭户;举报他人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调查属实;外来流动人口自觉服从和执行计划生育的等对象到年底经评选后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居委会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中应履行的义 务 第十七条居委会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
7、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居委会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第二十条居委会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节育方法,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 第二十一条居委会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本居委会居委会民租用房屋的户主,必须与居委会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负
8、责督促居住人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暂住证、和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经怀孕的育龄妇女应提交一孩生育证明和再生育证明等证件,证件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环情检查和向居委会委会举报无证怀孕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应自觉配合和接受居委会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出租房的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委会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计划生育合同 第二十四条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居委会组织、居委会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章程内容,制订计划生育合同,居委会民委员会和居委会民通过合同的形式,相互监督实
9、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居委会民和家庭,不得享受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已经享受的,视情追回部分或者全部的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与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居委会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2021年3月10日的居委会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会长职责 1、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2、召集并主持理事会重要会议; 3、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4、做好协会的外联宣传、协调工作。筹措协会活动
10、经费。 副会长职责 1、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由专职的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2、协调协会组织发展、宣传教育、权益维护三个组的运作。 3、组织会员活动、培训、服务等工作的开展。 秘书长职责 具体组织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召开会员小组长会议,指导会员小组开展活动,培训会员,发挥会员作用,反馈、收集、汇总信息。 会员小组长职责 1、组织会员学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知识; 2、掌握、了解会员中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节育措施,帮助指导已婚职工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及时做好补救落实措施; 3、及时建立和调整本小组的流动人口档案,发放好各种宣传资料; 4、督促小组成员及时交验流动人口
11、婚育证,未办理的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 5、收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6、主动为本协会的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组织发展组职责 1、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培训会员,提高会员素质;按排会员活动。 2、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各级组织。 3、及时为育龄职工提供计生服务信息,积极开展协会活动。 4、对外来职工与镇内职工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主动为外来职工办理或查验婚育证明,并满足外来职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需要。 教育组职责 1、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定期出好宣传窗和黑板报。 2、组织职工树立婚育新风和重大节日计生宣传活动。收集、反
12、馈信息; 3、运用多种形式的文艺宣传、知识竞赛等职工活动,营造舆论氛围。 4、实施零距离的宣传服务,传递知识、信息,送宣传品到职工手中。 维护权益组职责 1、宣传公民在计划生育方面享有的权利、义务;维护会员的权利、义务。 2、负责落实职工中的有关婚育和计生手术方面的福利待遇。 3、组织会员小组定期收集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把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及时反映给公司计生协会或上级有关部门。 会员联系户制度 1、由会员小组长负责,每季度召开会员小组会议,汇报交流信息及职工需求,共谋对策。 2、传播技术和致富信息,帮助所联的计生联系户家庭克服困难,走上富裕之路。 3、互帮互助,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方
13、面的服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治, 制定本章程。 一、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1、村民的权利: (一)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获得计划生育、生 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
14、有效、 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 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 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2、村民的义务: (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 责任; (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
15、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计划生育管理 1、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实行“两委会”干部分片包干、村民 小组长承包责任制,设立计划生育专职专干承担日常事务,成立计划主育协会,协助“两委会”开展工 作。 2、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服从本地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上级政府按条 例处罚。 3、符合婚姻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夫妻允许 生育子女。生育一男孩的育龄妇女产后90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皮埋)等有效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
16、产后90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4、实行育龄妇女按规定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环情、孕情,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 须主动向自管小组长或村委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非法收养、送养子女及遗弃子女的,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按规定报镇政府处理。对遗弃子女 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6、落实“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审验其婚育节育情况,造 册登记,掌握育龄妇女情况,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发现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不得藏匿包庇躲避计划生育 的人,如有违反,报送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 7、需流出的育龄群众,应自觉在流出前与村委会签定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并到镇
17、计生办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侮辱、诽谤、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生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三、其他条款 1、为增加计划生育管理透明度,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计生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计生村务公开栏应定期公开内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出生、初婚、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未到 位、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及有关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建议,认真研究,必 要时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2、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本
18、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起实施。 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村委会 乙方(育龄夫妇): 为贯彻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培训,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3、帮助乙方选择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4、向乙方发放避孕药具,并予以
19、必要的指导。 5、开展环情孕情检查、随访服务。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待措施。 7、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本村的计生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 3、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后90天内主动选择适合本人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男孩的育龄妇女产后90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皮埋)等有效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90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4、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和培训,掌握科学的避孕方法和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自我
20、保健能力。 5、自觉接受查环查孕(放环皮埋的一年只检两次,孕检一年四次)。 6、若因避孕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要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需流出,要主动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8、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9、自觉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并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10、自觉遵守章程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无按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自愿接受500-1000元的处罚。 3、若不按规定接受查环查孕服务,乙方自愿接
21、受每次300元的处罚。 4、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违反上述其它条款,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处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上级处理。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名(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 2、本协议是指对甲方全体村民。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委会盖章)乙方(育龄夫妇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为全面规范居民的计划生育行为,实施依法治村(居),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如下: 一、居委会有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
22、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居民自治章程和本社区“村规民约”的规定,对社区内计划生育居民进行管理的权力,同时也有依照上述规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有协助居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三、居委会和计划生育协会为居民应搞好下列服务: 1、 2、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服务。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期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积极为育龄群众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和各种服务。 3、本社区对计生政策、收费标准、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流动人口发、换、验查证规则及本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名单及生育情况、年度内出生、一胎登记、二胎审批、结婚名单、政策外生育人员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奖励救助情况公开服务。
23、 4、生育保健避孕相关服务。 5、 6、 7、人力、物力、财力、科技方面的生产、生活帮助服务。为困难户、受灾户、贫困母亲、孤寡老人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为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尤其是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 8、为政策内怀孕妇女从怀孕到分娩的全程服务。 四、居民在计划生育上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的十项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2、有男到女家落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权利; 3、有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手术项目的权利; 4、有获得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实行避孕节育措施之情选择的权利; 6、计划生育户有享受优先优惠政策、各种奖励和社会
24、保障的权利; 7、对居民计划生育工作有参与管理、监督的权利; 8、对违法施政的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有检举、举报的权利; 9、有依法保护自己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应尽的九项义务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男性有参与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义务;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5、协助居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流出育龄夫妇有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管理和按时向户口所在地寄回孕期检查证明的义务; 7、有救助本社区计划生育贫困户的义务;
25、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本社区优待和奖励措施 对于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社区自治章程规定给予奖励。 六、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居民自治章程的公民,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居民自治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1年6月16日村民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促进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根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
26、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育龄群众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村及婚进本村未迁进户口的外籍村民,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育龄对象,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村妇代会、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网络 第五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全权负责和解决本村计划生育问题。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多名,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
27、论通过。 第六条村成立计划生育议事小组,议事小组受村民委员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宣传方针政策,监督政务公开,讨论重要工作,协助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且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议事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村计生员兼任,成员由邻里小组长组成,邻里小组长通常兼任中心户户长和村计生协常务理事。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及其运行按上级计生协的规章执行。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应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育龄群众履行如
28、下职责和义务: (1)按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避孕期和更年期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利用村人口学校、计生宣传专栏等阵地和其他多种形式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教育,普及计划1 生育科学知识。 (2)以查治、随访、陪护、保健等为主要服务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育龄妇女需求开展规范化的技术服务,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3)与流出育龄妇女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定期与流出育龄人员建立联系,及时、准确地了解其婚育、节育信息。 (4)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户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等,使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5)为符
29、合再生一孩条件的夫妇,按法定程序提供申报服务。 (6)切实履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有关承诺,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7)协助本镇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育龄群众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保证做到定点分娩,不早婚早育、不非婚生育、不计外生育、不非法收养。 (2)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和民主管理活动,支持、配合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 (3)自觉参加镇村两级人口学校培训,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
30、性和自我保健水平。 (4)支持“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怀孕后应服用营养素。 (5)生育后应在三个月内选择并落实一项适合自己的、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6)发生意外妊娠后,应主动及时终止妊娠。 (7)监督本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举报一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处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本章程,并与本村所属户主签订遵守本章程的协议书。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生育计划管理与服务 (1)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禁止无证结婚同居;依法进行孕情跟踪管理服务;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
31、工终止妊娠,不得弃婴、溺婴。 (2)坚持照顾再生一孩政策审批制度,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或泰州市有关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照顾生育对象,村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3)对符合政策怀孕的对象实行孕情跟踪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协议管理与服务 应签订协议的对象: (1)本村户主应签订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协议书。 (2)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应签订未婚青年依法结婚协议书。 (3)已婚育龄夫妇应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4)流出本市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到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应签订流出
32、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寄回经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单位检查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附近期照片),外出未婚青年的父母应主动向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其子女的婚恋信息。 (5)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应列入本村计划生育正常管理与服务对象。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主动在10天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村及时向镇计生服务站报告有关信息,交镇计生服务站查验。 (6)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或单位)应签订房屋出租(出借)户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包保责任书。 第十三条户口迁进迁出的协同管理与服务 (1)对户口迁进的已婚育龄妇女,要
33、坚持孕情查检和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制度。对符合规定者,及时出具户口迁入证明和计划生育回执。户口迁入后,帮助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卡,并纳入村正常管理。 (2)对户口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做好孕情查检工作,同时把好回执关,在回执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村应继续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居住的地域条件和住户实际,建立邻里小组,实行互助制度,生产上互相帮助,共同勤劳致富奔小康;生活上互相关心,融洽邻里关系;生育上互相监督,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 (1)帮助已婚育龄夫妇掌握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选择一项避孕节育措施。 (2)村计生服务室在镇计生服务站的指导下,按要求指导育龄妇女安全、
34、有效地进行避孕。 (3)动员意外妊娠对象及时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准确掌握全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并如实上报镇计生服务站。 第五章奖励与制约 第十七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除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予以优待和奖励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符合照顾再生一孩的夫妇,如自愿放弃再生一孩计划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村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2)有避孕措施出现意外怀孕,本人应主动向村汇报,落实补救措施;无措施怀孕,落实补救措施的所有费用由本人自负。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村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由村
35、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同时提出从严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违反协议条款的对象,按协议约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对非法流、引产的当事人,妨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兑现由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计划生育政策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计划生育政策为准。 (2021年3月10日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
36、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37、。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民
38、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计生办主任兼任,会员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成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
39、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不得提前生育、不得多生育或者婚
40、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并根据需要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拒绝或拖延反馈有效的孕(环)检或避孕节育情况信息;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41、。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
42、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干部、村两委成员、村计生专干等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两治、过程管理、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臵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
43、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诚信计生工作制度。 尊重群众,相信群众,方便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落实诚信管理。 1、公认诚信管理。凡40周岁(注。根据本村实际,可+-2周岁)以上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且近五年内(末子至少6岁)无政策外怀孕或虽有孕情但能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育龄妇女,以及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已得到政府奖励的育龄妇女,纳入公认诚信管理,每年参加统一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一次、接受访视服务一次。 2、承诺诚信管理。孕环检对象属长效节育手术禁忌症的可以按照“委托保管、专户存储、财政监管、退出生育、本息全返”的模式,自愿申请加入承诺诚信管理,每年参加统一组织的环(孕)情检查一次、接受访视服务一次。具体担保数额由村(居)民计划生育章程(村规民约)确定,原则上1000元。夫妻双方有一方系国家公职人员自愿申请加入承诺诚信管理的无须交纳违约金。 3、行为诚信管理。凡已申请加入村(居)计划生育协会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孕环检对象,经本人申请、协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定,5至10户可在自愿、知情、理解的基础上组成诚信小组,推选一名会员担任组长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