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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行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
2、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并按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引导项目验收和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四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验收,由厅分管业务处室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重点项目、引导项目以及各专项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厅各分管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重大专项验收前,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
3、经济专家为主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条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
4、室; 3.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4.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于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
5、门审查。 一、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决算表。 二、除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计划外,各类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时,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专利号等); 2.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3.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4.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5.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三条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
6、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第十四条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或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经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审定后书面批复。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六条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
7、;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七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
8、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2130号)执行。第十九条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各业务处室应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信息录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数据库,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
9、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和中介机构等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6 页 共 6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