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年五莲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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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五莲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2018年XX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为确保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XX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 我县在育才水韵小区6X、7X共有经济适用住房68套,其中:10套59.47;7套70.63、16套61.37、35套58.1。具体房源信息请到育才水韵售楼处查询。 二、经济适用住房售价 按主房建设成本价26

2、60元/为基准价;基准楼层为8层,每提高一层增加30元/,每降低一层减少30元/。附房价格2660元/。 三、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价格3元/平方米/月。 四、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条件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每期房源购买优先。 1 (一)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具有XX县区常住户口(指城关派出所、城北派出所、洪凝派出所管理的户口); (二)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 (三)上年度家庭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1100元/人/月); (四)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

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五)申请人为城镇职工,包括下岗失业人员。 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原则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和轮候顺序。 县房管中心根据申请家庭数量、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及摇号情况,确定选房顺序及轮候顺序(轮候有效期五年),并予以登记。 申请家庭按确定的选房顺序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县弘丰物业有限公司与购买人、承租人签订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家庭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或租金)及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由县弘丰物业有限公司代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取得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上市出售的,应当

4、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由县财政局确定)向政府缴纳 2土地收益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缴纳上述费用后,取得完全产权。 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由政府进行优先回购或者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收益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

5、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再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在每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县房管中心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予配合的,将取消租住资格,限期退回所租经济适用住房,拒不退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承租未到期的家庭及已领取租赁补贴未满一个发放周期的家庭,不得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县弘丰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维护维修和 3物业管理等各项工作。 六、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一)宣传发动、组织申报阶

6、段(2018年4月23日至4月28日) 通过政务网、电视、电台、今日五莲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 符合保障条件拟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企业)或单位(企业)主管部门(下岗、失业职工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XX县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2、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条加盖公章、财务章)或就业失(创)业登记证;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证明; 6、车管部门出具的无机动

7、车证明(两、三轮机动车和只有一辆用作经营谋生小型运输车辆的除外); 7、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县域内无工商登记证明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明; 8、无房户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县域内无房证明, 4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其它需提报的资料。 县房管部门集中受理时间截止到4月28日。 (二)审核确认阶段(5月3日至5月8日) 县房管中心入户核对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进行7天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并予以登记。 (三)摇号、选房阶段(5月16日) 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选房顺序和轮候顺序,并按选房顺序和轮

8、候顺序选房。 县房管中心向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书等材料,申请人根据通知书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摇号、选房仪式。 七、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规则 (一)导入信息 工作人员开启电脑,在公证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将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信息导入摇号系统。显示屏中的导入序号栏为导入后的自然排序,档号为申请家庭的申报档案号。 (二)显示名单 工作人员采取逐页翻动的方式,在大屏幕上显示全部申请家庭名单,工作人员逐个宣读申请家庭名单。各申报家庭要记清公布名单中的档号,以便于在显示屏幕中进行查找。 5 (三)打乱顺序 申请家庭名单显示结束后,由工作人员点击“打乱顺序

9、”按钮,连续按动2次,计算机软件打乱申请家庭名单顺序,并用打印机现场打印“打乱顺序”后的排序名单,公证处当场确认,进入摇号状态。 (四)实施摇号 1、采取自愿举手报名的方式,由工作人员当场选取2名申请家庭代表监督摇号程序,如台下申请家庭无异议,选出的2名申请家庭代表上台负责监督摇号程序。其中1人背对显示屏,1人喊“开始”,工作人员即点击“开始”按钮,1人喊“停止”,工作人员即点击“停止”按钮。 2、摇号后的结果即为申请家庭的最终选房顺序,选房序号小于等于房源数量的申请家庭即为取得购房、租房资格家庭;选房序号大于房源数量的申请家庭按顺序为依次轮候顺序。 3、摇号结束后,工作人员宣读全部摇号结果,

10、现场打印排序名单,并给予书面公证。摇号结果一经当场公证并公布,即为最终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更改。 4、摇出的顺序号不得转让,如果已取得相应资格的申请家庭放弃购买、租赁资格,排在其后的家庭依次递补。 八、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规则 (一)工作人员按照先前摇出的排序,依次叫号,叫到号的申请家庭须由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及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 6书到主席台前经工作人员确认后,进行选房;如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办理公证手续委托他人代理,受托人须持委托手续及本人身份证进行选房。叫号3次不到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 (二)为保证选房秩序,每个家庭仅限1人进入选房区,在规定时间5分钟内必须选定,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如

11、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选房,工作人员有权宣布下一家庭进行选房。 (三)选房后,工作人员填写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单;选房人(代理人)应认真核对房号、面积等内容,确认签字。所选房号一经确认不得更改,不允许互相调换。 (四)在全部申请家庭选房结束后,对弃购、弃租等原因剩余的房源,按摇号顺序依次补选,直至房源配选完毕。 (五)申请家庭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县弘丰物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租赁合同,并交纳全额房款或租金及相关费用,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租房资格。 九、弃购、弃租房屋的情形及处理办法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摇号、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权,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书作废。 (二

12、)如未选到合适房源,可以放弃购买、租赁权,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书作废。 (三)选定房源后,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单的,视为自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权,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书作废。 7 (四)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清购房款或租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权,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单作废。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住房保障是政府的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分配事关城市低收入家庭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为确保此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

13、)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在房屋分配过程中,要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把准入关口,严明工作纪律。同时,要强化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新闻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三)明确分工,协同配合。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 十一、法律责任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 8按照市场价格补缴

14、差价款; 2、违反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租)房资格审查的; 3、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4、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十 二、附则 本分配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分配方案废止。 9 内容总结(1)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再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2)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在每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县房管中心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3)(二)为保证选房秩序,每个家庭仅限1人进入选房区,在规定时间5分钟内必须选定,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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