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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 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平安,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 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学校平安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 各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 学校平安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平安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平安工作责任制 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平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平安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 事故预防措施,
2、及时排除平安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平安工作管理水 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 平安;(四)加强平安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平安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 等。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 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 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 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 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第五章平安教育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
3、 求,将平安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平安教育,培养学生的 平安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 集中开展平安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 的学校平安制度和平安规定。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 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平安防护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平安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 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平安教育。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平安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 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平安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 那么和行
4、为规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平安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 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平安知识,提高防 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平安卫生教育。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 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 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 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
5、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平安 制度和平安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 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平安管理的主管人 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平安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 接受有关平安管理培训。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平安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 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平安规章制度、掌握平安救护常识, 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 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平安教育。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六章校园周边平安管理第四十七条 教
6、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 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 究部署学校平安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 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平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 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 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平安的场所或者设施。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 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
7、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 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平安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 财产平安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 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 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 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 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 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
8、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 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 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 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 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第七章学校平安管理制度及平安事故处理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 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 平安和师生人身财产平安。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
9、、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 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 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 处理方法规定的原那么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平安事故的,学校应当 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平安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第八章奖励与责任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
10、化、卫生、 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平安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 奖励。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 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平安监督与管 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 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平安管理和平安教育职责,对重大安 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或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11、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平安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阻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 其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 平安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平安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 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 任。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
12、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处理。第九章附 那么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平安管理方法另 行制定。第六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防范心得:为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平安,促进中学生身心健康开展,我们 中学生应不断提高平安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防范与自救的方法,使 自己在遇到异常情况时能冷静、机智、勇敢地应对。一、我校目前学生中存在的一些平安问题及原因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学校,有追逐打闹、滑行楼梯扶手的;有翻越 校门、围墙的;有体育课上不听从老师要求的;有实验课上未经老师 允许,擅自触摸药品进行违章操作的;有私自闯入施工现场的。第二, 在校
13、外,有不遵守交通规那么和公共秩序的,有结伙斗殴、盗窃的;有 滋事寻非的。第三,在自身财物管理上,思想麻痹,钱物随意乱放, 离开宿舍不关门窗,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第四,缺乏自我保护意 识,对社会了解不够,一些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小混混”利用中学 生在校内学习生活,接触社会少,区分是非能力差等,骗取中学生财 物。第五,还有的中学生不注意用电、用火平安,不注意交通平安, 夏天不注意游泳平安,冬天不注意滑冰平安,平常不注意饮食平安, 购买廉价过期食品和饮料,心存侥幸心理,往往容易造成平安事故。 第六,绝大多数的中学生与生俱来就有优越感,攀比之风日盛。当愿 望不能实现时,少数自我约束能力差的学生便动起
14、了歪脑筋,把手伸 向了周围的同学,造成许多学生宿舍内盗窃事件时有发生,有许多学 生的钱物也被抢劫。原因在于一些中学生缺乏社会责任感,看到违法违纪事件,没有关系 到自身利益,装作视而不见。又认识不到打架斗殴、盗窃等给自身、 他人、学校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不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且缺乏安 全防范意识。同时, 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孩子也较以前多,其心理 往往存在障碍。由于心理状态不好,导致个别学生面对缤纷的世界不 能自恃,面对突发的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等束手无策。学生被拦路抢 劫或被他人伤害,学生宿舍内钱物丧失、酒后滋事、斗殴事件等屡屡 发生。大量事实说明,平安问题不仅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经常遇 到的
15、问题,也是今后走向社会要遇到的问题。中学生在校学习文化知 识的同时,学习、了解、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和平安常识,要切实加强 平安教育,提高平安防范意识,不仅要做到在校期间自己不受伤害, 也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违法违纪并能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下面给 同学们介绍几种学生人身财产平安的防范与自救方法:二、学生防范抢夺五法目前社会治安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社会上还存在违法犯罪 现象,中学生遭到不法分子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抢夺是目前城市 街面案件中较为突出的一类刑事案件,抢夺案件发案突然、迅速逃逸, 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但抢夺 并非是防不胜防的,下面给大家提供五种防
16、范抢夺的方法: 1、藏财不露。抢夺分子无非冲着钱财而来,财物外露无疑易被歹徒发现而遭受其抢 夺。现实中,有的人不分场合,无遮无掩地佩带名贵首饰,也有一些 人把十万八万随便提在手上,更有些人唯恐别人不知道自己有钱,当 众大数钱财,有些学生边走路边玩手机、听mp3,这些人把“防人之 心不可无”的古训忘得一干二净,结果正中作案者下怀,让其有机可 乘。2、贴身紧固。手提包、移动 、传呼机、金项链等是作案者的首选“猎物”,只 要将这些物品牢固在自己手上(身上),作案者便难于轻易抢走,手 提包如挂在肩上,可以交叉斜挂;挂在腰间的移动 、传呼机要装 在较牢固的套里,或用衣服掩住。3、结伴上路。抢夺案件中,绝
17、大多数是针对独行人士的,如果携带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不要怕麻烦,应多找一两个人结伴同行,互相照应,以策平安。4、前后环顾。作案分子动手前,一般是在事主身后或身边跟随一段距离,伺机动手。 所以要注意自己前后左右的车辆及行人的动态变化,觉得有可疑行为 时,应在紧紧护住自己财物的同时,采取防卫措施,可立即站在原地, 背靠掩护物,或转身到附近的商店、单位内,确实脱不了身的,应大 声呼救求助。5、慎防晨暮。早晨和黄昏天色朦胧,是抢夺案件的主要发案时间。因此,同学们在 上学或回家的路上,更要多加提防。三、应对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八种方法:1、对抗法。当对方力量与你相当或不及你时,你以要寻找对防的薄 弱之处,乘
18、其不备,控制对方;如你发现地上有还击物(石块、木棒) 时,可佯装蹲下系鞋带捡起震慑对方。2、感召法。通过讲道理,晓以利害,开启对方;或义正词严地怒目 斥责对方,使其自我崩溃,放弃违法犯罪行为。3、周旋法。佯装服从,稳住对方,分散其注意力,寻机脱身报警,4、耍赖法。突然倒地打滚或喊叫嚎哭,引来围观者,趁机报警。5、呼叫法。突然大吼“救命啊”引来旁观者,伺机脱身。6、认亲法。当不远处有大人时可佯装认识,直呼二叔“三婶”。7、放线法。佯装害怕,暂时容许对方条件,约定时间、地点交钱物,待对方离开后报警。8、抛物法。把书包或身上值钱的物品向远处抛去,当歹徒忙于捡钱 时,快速脱身报警。四、预防和应对不法分
19、子侵入校园寻衅滋事学校应该做好的:1、严格制定好门卫制度。门卫人员应从严执行校外人员进出审查、 登记制度,提高警惕,禁止携带管制刀具、有毒、易燃易爆及可疑物 品的人员和神志不清、酗酒、衣衫不整及形迹可疑人员进入校园。外 来人未经允许强行闯入,门卫不得放行,追赶不及、应立即通知有关 部门领导,及早将闯入者查清逐出学校。2、对按规定允许进入校园,但观其行为又有嫌疑的人,门卫人员应 掌握其活动情况,并予以记录,必要时请其出校。3、值日领导须加强校园周边巡逻,发现有不良分子翻墙入校,应立 即予以制止。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行窃、斗殴,先制止、 制服,为防不测,同时拨打“110”报警。4、为防止不
20、良分子逃逸,在制止、制服之前,要关闭校门。5、不法分子侵入校园滋事,学校警卫人员、值日领导、年级组长、 班主任及任何在第一现场的教职员工都应及时控制第一现场。6、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调配各种 力量,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蔓延,同时紧急部署将学生撤 离到平安地方,尽力保护学生平安不受侵害,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全体师生应该努力到达的: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平安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方法履行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 和支持学校平安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平安。第二章平安管理职责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
21、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 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依法负责学校平安工作,履行学校平安管理职责。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平安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平安工作考核目 标,加强对学校平安工作的检查指导,催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 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平安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平安 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平安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 学生平安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平安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 门和学校开展平安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
22、同做好学校平安管理工作,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平安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平安工作的专项督导。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法活 动,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弄明白什么是 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懂法,才能守法,才能告戒自己不做违法犯 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2、加强教育宣传,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学校要把平安教育作为中 小学重要教育内容,开展以提高中小学生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 力为主题的教育活动。3、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 一个重
23、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 气,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4、掌握正当防卫的方法。面对校园入侵违法行为,我们要及时拿起 正当防卫的武器,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一是要看好门,阻止不法 分子侵入;二是要及时报告,让老师介入处理;三、外出要请假,夜 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的去向,防止受到犯罪分子的袭击。让我们共同努力,构筑预防不法分子侵入校园的钢铁长城,营造安安 全、文明的校园环境,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平安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平安工作;(三)协助学校
24、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 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平安状况的监管,发现 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平安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 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 纠正;(四)依法催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 相关设施的平安状况
25、。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 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平安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 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 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 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平安教育职 责。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 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 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 家平安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
26、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 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平安 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平安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 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 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平安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第三章 校内平安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平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 预防发生事故。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平安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保卫人员,明确其
27、平安保卫职责。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 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 担任。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平安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 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 进行平安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 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 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平安隐患,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
28、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 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 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 使用,并设置消防平安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车通 道畅通。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 平安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 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 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 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
29、平安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 生平安。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平安管理制度,并将平安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 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平安地点。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 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 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 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 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 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 体
30、检。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平安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 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 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平安的信息,及时告知其 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 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平安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 康与平安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平安管理制 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平安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 舍平安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平安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平安。第二十六
31、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 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 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 年以上平安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 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平安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平安工作、 平安责任落实、平安检查、平安隐患消除等情况。平安档案作为实施平安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32、。第四章日常平安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 范,落实平安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 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 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平安保障。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以下 平安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平安管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平安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平安职责;(四)制定平安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 织体育教学和体育
33、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 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 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 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平安 措施。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 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 人员。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 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 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 查。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
34、员 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 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 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 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分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 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 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平安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 人平安的活动。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