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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Q:标准出台背景是什么?A: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多年持续下降。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近年来的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202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15起,是有统计以来首次低于20起,相较2020年下降31.82%,相较2012年下降48.27%。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房屋市
2、政工程事故总量依然较高,重特大事故依然没有杜绝。特别是去年发生的广东珠海“715”隧道透水和今年贵州毕节“13”工地山体滑坡两起重大事故,损失十分惨重,教训极其深刻。针对当前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全面梳理,深刻剖析了群死群伤事故原因,系统归纳了工地现场高度危险施工环节,聚焦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这些内容有的是经过实践检验、参建各方一致认可的,需要加以重申;有的是专门应对新风险、防范新问题的,需要加以关注。标准印发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3、理念,是扎实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针对性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Q:编制标准的原则是什么?A:标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汲取重特大事故教训,认真分析近年来上百起群死群伤事故成因,以避免频发生产安全事故为导向,将事故原因作为判定依据。聚焦高危环节。充分体现房屋市政工程行业特点,确保覆盖施工高危环节和重点部位,聚焦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考虑现实危险。将整改难度大、需要立即全部或局部停产停工方能整改到位,否则随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的
4、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为判定原则。广泛征求意见。标准征求了全国31个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社会公众意见,汇集了全国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经验和智慧,凝聚了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共识。Q:标准主要内容是什么A:一是法律依据、重大事故隐患的涵义、标准适用范围(共3条,第一条、二条、三条)。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标准适用于判定新
5、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二是管理基础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共2条,第四条、十五条)。该部分聚焦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明确企业不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危大工程施工方案不论证等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是现场实体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共10条,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该部分聚焦物的不安全状态,在深刻分析近年来群死群伤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了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类、施工临时用电类、有限空间类、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施工工艺10类重大事故隐患包含的情形。例如,第六
6、条第(三)款中规定的情形,源自于2016年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引发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导致下部结构无法承受上部荷载引发整体垮塌,造成73名作业人员死亡。例如,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形,源自于2019年河北衡水“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这起事故是施工升降机的加节、附着作业完成后,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两条螺栓未安装,未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在收到停止违规使用的监理通知后,仍继续使用,最终导致11人坠亡。Q:如何加强宣传培训,确保标准有效实施?A:标准对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7、隐患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落实好标准,是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和政策解读,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有关人员熟悉、掌握标准内容,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二是标准是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开展业务培训,保证标准在建筑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标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三是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了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
8、,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各类重大安全隐患。下一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重大隐患排查为重点,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和消除重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可控。各地要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扎实推动标准落实落地、见行见效。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
9、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严肃追责,确保整改到位,彻底根治安全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
10、,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
11、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
12、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第七条
13、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
14、合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榀钢桁架(
15、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
16、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7、其中: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