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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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例)塔吊做为本公司大型机具,其租赁执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则上需保证本公司项目部租用,如已满足内部使用后方可对外租赁,租赁除正常交费外还需签定租赁合同。 二、塔吊租赁原则上由公司生产副总统一安排,以便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 三、塔吊租赁需遵守的规则 1、租赁方法 项目部承接新项目时,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产副总提出申请,以便生产副总能够根据项目规模调派其相应规格、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项目部承接项目后,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项目部不准外租。 3、租赁时间的计算 自项目开工、塔吊安装试运行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以项目部提交报停申请经生产副总核实后签字

2、之日止。 4、租赁费用的计算 租赁费用以公司规定的价格以日计算。 5、租赁所包括的费用 (1)塔吊使用期间的租赁费。 (2)塔吊接转发生的拆卸费、运往新栋号的运输费。 (3)新栋号塔吊的安装费。 (4)没有接转栋号拆除后运往大库的运费。或新栋号使用塔吊自大库运往新栋号的运费。 6、维修配件及费用的承担 (1)塔吊公司每年应对其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项目部在新项目使用前需对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使用,租赁费用开始计算。 (2)塔吊在开始使用后,如发生故障,大型机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指正常磨损、非塔司人为造成的损坏和维修费用,如项目部使用期间塔司违章作业和人为所造成的损坏

3、不包括在内,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换(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项目部自行更换,公司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注:公司所承担的费用机械部门负责人必须经过调查,确实属正常磨损和非人为造成方可更换。 (3)钢丝绳属正常消耗附件,更换钢丝绳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四、塔吊租赁其它规则 1、项目部租赁塔吊期间需进行正常的维修及保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2001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03标准的有关规定。 2、使(租)用塔吊严格按国家、省及地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作业,如违反有关规程造成机

4、械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3、项目部使租用塔吊所发生的费用(指租赁费,不包括安拆费、运费,安拆费和运费由项目部用现金自行支付)由转入公司项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赁采取交押金和预付费的办法,租用期满后一次结清租赁费送交公司财务部。篇2: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5年6月30日财政部批准发布)近几年来,租赁业务的发展,对帮助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起了有益的作用。为了适应租赁业务发展的需要,现对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的财务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 l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机器设备,应向经国家有关部

5、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和入。企业的租赁项目,应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并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2租赁设备的租赁期限应参照国营企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折旧年限在10年以下的,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租入的设备,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颁发的国营企业同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3租赁设备所需租赁费(包括和货手续费、利息以及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下同),应首先用该项设备提取的折旧基金和企业的更新改造资

6、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租人成套生产线设备的项目,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支付;属于租入不便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和为管理服务的设备,在不减少企业原有上交利税的前提下,可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租赁费用项目新增利润支付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的,企业编报年终决算时应单独予以说明,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查后列报。设备的租赁费全部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支付的,租赁期限可不受本规定限制,由承租单位与租赁公司商定。 4在租赁期内,对租入的设备,应视同国家同定资产进行管理。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后,转为国家投资的固定资产。 二、

7、企业由于生产需要,临时租借的少量机器设备所付的租赁费,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本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2年颁发的(82)财金字第473号“关于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篇3:送变电工程公司租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四)十九、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1. 凡所属吉林项目部的施工人员,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登记。 2. 施工队设在村庄的驻点,施工人员要自觉遵守当地的风俗习惯,做到不扰民。 3. 所有施工人员不许参加聚众赌博、嫖娼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等违法活动。 4. 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人员发生矛盾后,不许私自聚众殴斗,要由项目部通过派出所或司法部门解决。

8、5. 办公室和宿舍在无人时, 要把门、窗锁好。 6. 库房及施工张、牵场地,应设专人(不少于2人)昼夜守护,防止施工设备和物资被盗事故的发生。 7. 来项目部办事的外来人,做好登记工作。 二十、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1. 分公司给全体施工人员购置防暑物品(如茶、糖及绿豆水)及药品(如清凉油、石滴水等)。 2. 在施工地点搭设凉棚或购置遮阳伞,供施工人员休息和乘凉。 3. 施工作业时,如有人员发生中暑现象,立即采取应急预案进行抢救,避免意外人身事件的发生。 4. 要合理安排施工,尽量避开酷暑高温时间。 5. 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人员存在头晕、呕吐等症状时,应及时将送到阴凉通风处,并服用防暑药品,如病情

9、严重时,请拨打112进行抢救。 二十一、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 分公司及各施工队人员每人进行体检,对一般传染病人员单独餐具。 2. 分公司食堂应有消毒柜,坚持每天对碗、筷进行消毒。 3. 熟食、生食应分别存放,熟食品应有罩等物盖好,同时应有防腐措施。 4. 对已经变质的食物严禁食用,避免各种传染疾病的发生。 5. 炊事员应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健康证,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体检,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炊事员,严禁聘用。 6. 炊事员应经常保持做好各人卫生工作(经常修肢甲、理发并保持工作服清洁等)。 7. 食堂桌面和地面应保持干净、清洁并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8. 食堂做好预防鼠疫发生工作。 二十二、安全奖罚管

10、理制度 1. 必须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在安全施工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公司给予奖励。对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给予重罚、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在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作业指导书及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对发生的机械设备、人身、交通、火灾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向分公司领导报告,坚持从严考核。如发现隐瞒虚报者,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加倍经济处罚。 3. 安全施工特殊贡献奖: 3.1 奖励条件: 3.1.1 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11、 3.1.2 积极主动查找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发生各类重大事故,使国家及职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3.2 奖励标准: 3.2.1 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奖励10003000元。 3.2.2 避免人身重伤、机械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奖励3001000元。 3.2.3 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突出贡献的事迹者奖励200800元。 4. 对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 严格执行公司职业健康与环境、文明施工处罚标准。 二十三、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 分公司在开工准备阶段就要创造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良好开端,在施工期间和启动运行前要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从而达到对每

12、个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 分公司经理对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负全责,主管施工的副经理必须抓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工程技术部门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负责部门。安全环保监察部门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的监督部门。 3. 分公司要建立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制定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生产部备案后,方可在工程管理中执行。 4. 分公司每次施工生产例会中,必须将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列为会议主要内容之一。 5. 工程驻地的施工临建设施必须完备,在机械设备显著的位置设置企业标识、悬挂安全警示标识。健全班组组织机构图、职责、制度。施工人员统一着装,佩

13、戴胸卡。起居场所内部整洁,布置整齐。 6.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要清洁完好,要有设备铭牌,有操作规程,现场机械设备无漏水、漏油、漏电、漏气现象,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7. 施工现场使用的工器具要堆放合理,排放有序,符合安全标准。严禁野蛮装卸,严格各项操作规程。各种物资要标识清楚。 8. 车间、库房及院内要有防火警示牌和防火设施。院内要地势平坦、整洁,无积水坑,材料堆放有序,标识清楚,并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 9. 在安全标识管理上,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不同,施工作业区要挂放相应的安全警告牌,安全警告牌规格尺寸必须统一。 10.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

14、胸卡和安全帽,对上级领导及其他外部相关人员去现场者,要提供安全帽。安全帽颜色分为红、黄、蓝三色,领导层为红色;管理层为黄色;作业层为蓝色,胸卡颜色同上。 11. 车间和库区施工作业区范围内做到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施工作业区都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达到环境管理。 12. 施工机械及工器具要进行定期维修保养,认真填写记录,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对大修设备,经修理厂家发质量修竣报告后,方可用于施工作业和运行。 13. 办公区域应设有足够的卫生设施,有专人负责保持内部清洁。 14. 在施工过程中,要大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5. 各种安装设备到

15、达现场后,必须按设备类型,确定放置场地,并整齐堆放,做好防火、防潮、防雨、防碰撞措施。 16. 施工地域若为林区,则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林区防火规定,严禁乱砍滥伐,禁猎各种野生保护动物。 17. 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占地,要有施工平面布置图,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去做。不得随意扩大占地面积,肆意践踏、毁坏农田和绿地。 18. 施工用火要取得当地防火部门同意,并制定防火制度,设置消防器材,在田野、林地不随意生火,在林区严禁吸烟。 19. 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加强对导线的保护,减少导线损伤,避免运行时发生较大噪声及电晕。 20. 做好沿线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施工中若发现文物古迹,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文物

16、保护部门、业主单位及监理工程师代表,按其指令进行妥善处理。篇4:送变电工程公司租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三)十五、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及使用制度 1.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装备是施工中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可以避免或减少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2.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及其它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国家劳动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选购,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或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编号、无生产日期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一律不准采购和使用,采购时,必须提出申请,质量安全部门审核把关,总工程师批准。 3. 新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 4.

17、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设专人保管,并按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和外观检查。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4.1 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下颚带、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等。 4.2 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连接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 4.3 操作平台:加工后未经试验、焊接有裂纹等。 4.4 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指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4.5 飞车:部件有损伤、刹车装置失灵等。 4.6 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扣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4.7 绝缘用品:受潮、破损或被击穿等。 5.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及尖锐物体;不得

18、移作他用。 6. 安全帽的使用范围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7. 凡坠落有效高度达2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十六、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采购与制作 1.1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围栏、孔洞盖板、临时防护栏杆、安全标志、漏电保护器、施工接地线、绝缘安全网和绝缘绳、高处作业平台等。 1.2 采购或制作的啊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1.3 采购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审查的内容有: 1.3.1 生产许可证 1.3.2 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书 1.3.3 产品出厂合格证 1.4 采购和制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

19、防雷击、防砸、防坍塌及工业卫生等要求(特殊设施要进行检验)。 1.5 安全防护设施应按期检定或更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1.6 自制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管理和使用 2.1 项目部位应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台帐,说明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2 现场已投入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确保安全防护设施有效完整,真正发挥安全防护设施的防护作用。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安全防护设施丢失和毁坏,应及时修缮或更换。 2.3 在被保护部位达到本质安全时,方可拆移该安全防护设施。 2.4 购买的安全防护设施入库时,

20、管理人员要填写物资入库单,并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等。 2.5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专人保管,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及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6 按设计要求应当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设备或部位、负责施工的组织应当为其准备及安装。 2.7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安装的安全防护设施,负责施工的组织应当为其购买、制作及安装。 2.8 对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防护缺陷、安监人员有权要求施工组织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在未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前,有权责令停止危险性施工。 2.9 安全环保监察部门及其人员有权对违反设计、安全措施要求,未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并从事危险性作业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七、事故调查

21、、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处理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揭示导致发生事故的必然规律和确定以后安全工作的重点,使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 事故统计范围 1.1 由公司直接支付工资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不包括分包单位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下简称公司职工)。 1.2 公司职工在工作区域内从事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1.3 公司职工在公司管理范围内,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伤亡

22、事故。 1.4 停薪留职或离退休人员到公司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1.5 职工乘坐公司交通工具执行工作任务或乘坐通勤车辆上下班途中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事故。 1.6 不符合承包条件或未经安全施工资格审查而录用的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发生的伤亡事故。 1.7 公司所属集体企业承包部分工程时发生的伤亡事故。前提是虽属独立核算,但产值、工作量计入公司。 1.8 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时发生的事故。 1.9 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的事故。 2. 事故报告程序、时间 2.1 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在当日报告基层单位领导或

23、专职安全员。 2.2 重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基层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基层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公司负责人和公司安监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2.3 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基层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基层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省电力公司负责人、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市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3. 事故调查 3.1 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领导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

24、3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门。 3.2 重伤事故由基层单位领导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报送公司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同时由公司报送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3.3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报送省电力公司和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同时应报送国家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3.4 重大死亡事故及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

25、负责组织,会同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 调查内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经济损失价值;事故责任者;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及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3.6 事故发生后应按事故分级管理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 3.7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8 事故调查及处理程序: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轻伤及未遂事故可参照执行。事故现场处理及勘察事故现场摄影物证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证人材料的搜集对伤害的归纳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

26、者处理意见的建议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4.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单位名称;事故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简要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处理情况。 5. 事故处理 5.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按照“三不放过”原则,通过对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的分析,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5.2 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照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第75号令和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奖惩管理标准执行。 5.3 及时做好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及实施方案。 十八、尘毒

27、、射线管理制度 1. 对从事尘毒、射线工作的人员,应加强专项防护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有关尘毒、射线的防护规定,避免造成人员伤害。 2. 对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封闭严密,必要时应该安装通风、吸尘或净化装置。 3. 有毒物品和危险品应该分别贮藏在专放场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4.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设有冲洗设备。 5. 对于有毒或有污染环境的废料及工业废水,应该在当地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妥善处理,以避免其危害职工或附近居民。 6. 如从事放射性物质工作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方可使用和从事射线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使用规程。【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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