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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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网络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一、我国网络保护现状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网络保护的新型案例。由于调整我国制度最重要的法律?著作权法?制订于 1991年当时网络在中国的开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的网络侵权纠纷审理理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根底。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海淀区人民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该案是国内首例

2、网上作品案。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网络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主页侵权案。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3.1999年9月18日北京海淀区人民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判决被告世纪互统统讯技术败诉从而说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网络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被传统媒介进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进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

3、业网站对媒体网站的侵权。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说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理。但是判例在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网络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二、我国网络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一)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根据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数字化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而产生这里所谓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 如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展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复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在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一案中?电脑商情报?未经容

4、许所转载的?戏说 MAYA?一文即陈卫华发表于其个人主页上的数字化作品。网络作品受我国?者作权法?保护的法律根据何在呢?应该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数字化作品。但?著作权法施行?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的含义进展理解释根据该条款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网络作品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施行?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数字化作品尽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上载到网络的必须输入到效劳器的硬盘驱动器内即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

5、的结果是可以被别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因此其符合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究其根本网络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在于所借助的载体这种数字化的思想表达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的特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保护潮流相符根据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组织条约?(下称WCT)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二)如何认定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和共享是网络的生命。网络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假设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

6、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网络业的开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因此适当扩大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显得非常必要。所谓合理使用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精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容许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作品出处并不得进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是法中唯一维护使用者权利的机制。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包括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以及针对网络作品的特性所增加的特别规定例如个人阅读时在硬盘或RAM中的复制;用脱线阅读器;后为阅读的打印;网站定制作备份;远间隔 图书馆网络效劳;效劳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网络咖啡阅读等。这里特别值得一

7、提的是发表于电子栏(BBS)上的作品将作品上载于BBS的目的一般是作者希望其作品更广泛的被传播因此别人自行将BBS上的作品粘贴于其他BBS上的行为应认定为合理使用。当然假设将作品删改或更换署名后再送到BBS就显属侵权了。网络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网络作品是公有财产。在这里必须区分“合理使用与“使用的界限。判断合理使用的关键是作品使用目的即是为商业营利还是个人欣赏研究。在?电脑商情报?侵权一案中该报纸刊载网上作品的商业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不属于合理使用。同理网络使用者阅读和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后自行复制并复制品就是侵权行为了。(三)侵权认定技术操作上的困难审理网络纠纷案

8、在技术操作上存在的困难详细表现为权利主体认定的困难和查证侵权过程中证据效力认定上的困难。1.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在?电脑商情报?侵权一案中在侵权行为已定性的情况下争议的焦点却在于如何证明本案的原告是网上作品的作权人在网上该作品署名为“无方。根据现行著作权法1条第3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为作者。但这一规定在审理网上作品侵权案时很难操作因为在网上使用笔名是司空见惯的。当作者将作品上载于自己的主页时我们尚可能通过对主页的勘验证明网络作品原作者的身分毕竟主页的注册人会拥有该主页的帐和码;但假设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作者署笔名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向网站更进一步说假设网络使用者直接在BBS

9、上发表署笔名文章那么在既无码又无帐甚至连电子邮件可能是伪造或不存在的问题下如何确定作品的作权人呢?传统的举证分配机制在这类情况下已显力不从心。2.证据效力的不确定。在网络侵权纠纷中直接来源于案件的证据往往是电子邮件因此认定电子邮件的原始证据效力就成为查证侵权的关键。根据民诉法有关证据的理和审讯理经历原始证据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确保与案件本来情况相符。但电子邮件是一种数字化信件从技术角度来看极易被篡改和伪造且这种篡改和伪造可不留痕迹。因此确定诉讼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原件就很困难电子邮件在审理中作为法律证据的效力非常有限。(四)网络纠纷归责原那么侵权上的归责原那么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那么和无

10、过错责任责任原那么两类。我国现行立法条文倾向于前者这与世界上大多数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的做法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一点也受到国内某些学者的批评。这里只讨在线效劳提供者侵权应适用的归责原那么。在其侵权上的无过错原那么是不言而喻的这种背景下ISP却坚决要求对它们例外的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但这一要求不在立法上还是理中均遭否认。ISP 要求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的原因在于网上作品数量多且传播速度快实际操作中很难与信息源沟通。网站发表的作品大多数是者以电子邮件形式投出由于电子邮件的数字化特征一旦发现者的作品乃抄袭之作很难追究者的责任。但笔者认为这些因新技术而产生的新情况并不能成为对其适用过错责任的理由。随着网络的

11、进一步普及作品上网或直接创作网上作品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代替传统作品传播方式人网上经济权益的比重日增。假设ISP可以无过错作为免责理由那么人将很难保障自己将来的经济利益制度的存在也将丧失大部份意义。当然详细问题仍需详细分析。例如在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一案中由于六作家及被侵权的作品已广为人知因此认定被告存在侵权成心其当然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假设网站发表的作品是者的抄袭之作并且该作品非广为人知那么一旦作权人向ISP提起诉讼在肯定ISP侵权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应适当减轻其责任毕竟要考虑到主观上难以认定ISP 存在侵权成心客观上ISP也无才能查明每一稿件的来源。在这里过错与否虽不能成为定性的根据但在侵权

12、责任定量上应有所考虑。进一步假设假设某人在BBS栏发表的作品乃抄袭之作当作权人提起诉讼时栏的理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栏的理者可免责。BBS是较之普通网站更为的坛和畅所欲言是BBS的生命因此理者对其上作品的审查较之普通网站更为宽松这就更容易出现鱼目混珠的情况。考虑到BBS的特殊性假设一味强调对人的保护必将打击理者创办BBS的积极性BBS的开展会严重受阻。除上述四方面网络纠纷还会碰到其他详细的法律问题例如涉及在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保护与国际私法的冲突(诸如“侵权行为地难以认定)对传统复制权定义的重新诠释等。归根到底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是网络技术挑战传统印刷技术的结果。是印刷技术的产物随

13、着新技术的开展必然要对其不断进展修正。三、加强我国网络保护的假设干建议首先应借鉴WCT的相关规定根据网络保护的新特点赋予人新的权利主要包括:1.作品传输权。即在线效劳提供者应根据人的要求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作品;2.制止反措施的权利。反措施通常指对人数字技术作品的“加进展未经容许的“解。因为多数解者的目的是将作品提供给复制者进展营利所以即使这类解者未直接从事复制行为但其解本身即应构成侵权;3.权利标示权。指人有权在其作品上加注以数字或代码显示的标识未经该人容许制止别人删除和更改这类标识。其次应完善我国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理制度成立国际、国内相应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集体理机构。这类集体理机构的建立可以统

14、一的代表著作权人同网络效劳商洽谈著作权授权事宜一方面它防止了网络效劳商与大量单个著作权主体分别进展会谈所导致的时间和人力上的宏大浪费另一方面也进步了单个著作权主体的会谈地位和实力。最后应进一步强调进展有效的证据固定和搜集。在我国有关这方面立法极不完善的现实下目前在涉及网络问题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一些原告在起诉之前就对侵权进展固定、搜集并请人员进展现场的做法值得权利人在维权时借鉴。保护的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法的本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我国网络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开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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