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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矿长(开拓掘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副矿长(开拓掘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1条 掘进副矿长应在矿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掘进副矿长必须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 掘进副矿长要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4条 掘进副矿长要组织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等掘进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5条 掘进副矿长要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掘进副
2、矿长要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7条 掘进副矿长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一次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8条 掘进副矿长应定期组织进行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 掘进副矿长应坚持开展煤矿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 掘进副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
3、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第11条 掘进副矿长要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 掘进副矿长要监督掘进区队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第13条 掘进副矿长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保证工作的连贯。第14条 掘进副矿长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掘进副矿长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6条 掘进副矿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
4、指令的。第17条 掘进副矿长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根据有关规定对掘进副矿长给予责任追究。第18条 掘进副矿长对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 煤矿企业在开拓、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
5、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掘进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2条 掘进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掘进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3条 掘进副矿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掘进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4条 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
6、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第26条 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不能够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掘进副矿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掘进副矿长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由掘进副矿长带队的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经过掘进副矿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