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煤矿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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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孟津煤矿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孟津煤矿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传感器的安装 各种传感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设置。 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布置如图一所示,探头悬挂在风筒异侧,距顶棚梁不得大于300mm,距帮不得小于200mm,距正头煤(岩)不得大于5m;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瓦斯探头。 采煤工作面,瓦斯探头布置如图二所示,探头悬挂距顶棚不得大于300mm,距上帮棚腿不得小于200mm,距上拐头不得大于10m;U形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瓦斯探头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瓦斯探头。在掘进巷中若有风筒时,如果有

2、一趟风筒,探头悬挂在风筒异侧,如果有二趟风筒,探头悬挂在正中间,误差不能超过100mm,不能挂在风筒出口前。 按规定需安装监测装置的地点,施工单位要在开工前三天提出监测装置使用申请,经通风区、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馈电开关出线侧电源和断电接点;通风区在接到安装通知3天内,按照要求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将监测装置移交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写停电措施,馈电内部电源及断电接点的连接,监测部门负责安装调试传感器,并把断电接点送到馈电开关处。 施工单位每班应将各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及时移到所规定的位置,如发现传感器不到位、悬挂不合格,对施工单位罚款50

3、0元/次。监测线长度不够,施工单位要及时通知监测部门续线。否则,因监测线长度不足导致无法移动传感器的,罚施工单位500元/次。 二、传感器的调试 井下各施工单位电工、顶岗瓦检员、安检员、监测维修工、在安检科的组织下每十天要对工作面的瓦斯探头的报警、断电情况进行试验,并把试验结果备案。对发现瓦斯传感器达到断电浓度不能断电的采、掘、开工作面,要立即停产进行处理,经处理能断电后,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 每班由瓦检员负责将探头和光学瓦斯检定仪进行校对,若二者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通风区在八个小时内处理好,每超过一个小时未处理者,加罚监测队50100元,瓦检员未校对者,

4、一次罚瓦检员50元,瓦检员校对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未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因探头不准确出现报警、断电时加罚瓦检员1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在规定的断电试验时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强行生产的扣除当班产量外,另对直接责任施工队队干罚款100元。当班电工、瓦检员、安检员、不配合监测工进行断电试验,每次罚款100元。 监测队进行断电试验时,必须充分做好人员和设备的准备,尽量减少影响生产时间,每次试验不超过半小时,凡工作不到位而影响生产时间,每超过10分钟罚相关责任人50元。 三、断电控制管理 11每一工作地点的瓦斯超限断电方案,必须由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通风区、安检科、监理共同制

5、定,经安全经理、总工程师审核后,由通风区严格按断电方案执行。安装结束后,由安检科组织上述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机电科必须经常对施工单位供电线路进行检查,任何单位不能私自改变瓦斯超限断电方案供电系统内的任何设备,若发现私自改变瓦斯超限断电方案供电系统内的任何设备,每次罚款5000元。 四、监测设施的管理 14. 安装在井下的所有分站、传感器、断电器及监测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及时向调度室、通风区汇报,否则加倍罚款。 15.施工地点放炮时,班组长、瓦检员要及时在放炮前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以防放炮崩坏传感器,放炮后要及时将其恢复正确位置,否则按其损坏元件价格的两倍对责任施工单位给予罚款。 16.发现一次弄断监测电缆,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因洒水或移动传感器人为引起传感器报警或误报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17.凡发现人为甩掉断电控制等安全保护装置,一律按破坏安全生产的行为予以严惩重罚。 18.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各有关单位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调度室、通风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9. 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进行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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