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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
2、价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2021年22号令 四、定义 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五、职业安全卫生项目验收条件 (一)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题篇已经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三)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四)对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 (五)对试生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六)建立健全了
3、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度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七)特种设备已经通过市技术监察部门的安全性能检测。 (八)粉尘、毒物、噪音、高温等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已通过有资质单位的检测,并符合要求。 六、职责 (一)安环处是(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 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工作。 负责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的预审或审批,并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预验收和验收工作。 与工程管理部门、设备主管部门合作,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进行法定检验。对查出的问题,督促
4、整改。 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承担可行性研究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检查其整改情况。 (二)经管中心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部门对不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立项、审批。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三)项目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列有职业安全卫生篇(章)。编写内容及编写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负责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于项目审定前30天连同设计资料
5、一起送相关单位进行审核。 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初步设计中审核意见进行。若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作较大变动,又影响职业安全卫生时,应按规定重新上报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负责组织编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分布图;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女工卫生设施等。 (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确保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产、同时使用。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中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新
6、安装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需经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的设备,应检验合格后方能交工验收。 建设项目在设备正式交工验收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安环处提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或报告复印件);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对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采购、定购的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gb5083-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7588-8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要求。 七、工作程序及考核 (
7、一)经管中心负责将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总表抄安环处(一式三份)。安环处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 (二)由国家、省立项需要安全卫生评价的项目均需填写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验收审批表。不需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填报内部审批表。 (三)建设项目试运行及试生产半年以上由安环处整理有关材料,报政府主管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内部项目由安环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 (四)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环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按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
8、 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法定部门审批的; 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内容的;或擅自削减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或技术措施的; 未按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求建设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二篇:中国石化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集团公司印发中国石化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合规。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应坚持三大原则:一是
9、依法合规、从严管理原则。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未按要求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对可行性研究、基础设计(初步设计)进行会签、审批。二是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别,发展计划部、事业部(管理部)、专业公司及企业分别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三是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以及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负总责。 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
10、、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不适用于煤矿、海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局对企业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情况迸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刘建中) 集团公司专项检查胜利油田井控和海上安全 5月24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检查组,到胜利油田就井控和海上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组听取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井控、海上安全工作汇报。今年以来,胜利油田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集团公司领导“五个务必抓实”的要求,按照由“重视”向“重实”转变的思路,深入开展“我为安全作诊断”活动,强化井控、海上等重点监管,确保了油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据悉
11、,此次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精神及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旨在强化安全意识,消除麻痹思想,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检查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生产现场,重点检查雨季汛期防范、隐患项目治理、海上安全风险防控等关键环节,帮助企业剖析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提升井控和海上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
12、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 1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
13、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
14、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条国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种类型。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其职
15、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相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库专家应当遵循客观、公
16、正的原则,提出对所参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负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或者指定机构进 3行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相关工作的专家,不能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国家安监总局负
17、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省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所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办法颁布实施之 4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8、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型。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六)职
19、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预评价报告内容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部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
21、产规模、工艺 6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专篇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
22、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分析; (四)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相关防控措施; (五)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相关制度建设要求等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概算; (八)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九)预期效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其进行完善,并对其合理性、实用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竣工验收
23、后,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连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一起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
24、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 8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或审查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管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审查管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
2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当其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 9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查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后再向原备案或审查部门申请办理相关
26、手续。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备案或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章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
27、十一条建设项目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10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评审和进行自验收,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
28、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11第三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
29、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及自验收情况的报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
30、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组织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完成现场验收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2第三十七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及自
31、验收情况的报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建设项 13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32、第三十九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同步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
33、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预验收弄虚作假的; (二)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
34、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三)未对不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整改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试运行的; (五)未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或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 15接触限值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五条职业
35、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办法葛洲坝集团沙坪二级水电站施工项目部制度gzbspah2021020 葛洲坝集团沙坪二级水电站施工项目部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主要包括
36、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严格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
37、进步,做好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年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在人员、资金、物资方面予以保证;明确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的检查、检测和管理,及时治理尘毒危害,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六条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检举控告。 第七条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
38、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八条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九条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条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一条体
39、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项目部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者离开项目部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四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40、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十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41、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试验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 第十七条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有效。 第十八条在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 第十九条对技术转让和引进
42、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安全措施及卫生保障设施。 第二十条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和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监察认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中应当避免采用有毒有害的原料、设备和工艺。必须采用的,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依法加强管理,达到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粉尘、高温、低温、噪声、毒物和辐射等职业危害场所和职工体力劳动强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进行治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卫生防护仪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
4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资格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对象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给予职业病待遇;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第二十
44、八条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或者有害生理机能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及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加班。 第三十条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逐项登记,限期消除。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瞒报、谎报。 第三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45、批准: 第四章附则本规定自下发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审核:编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坪二级水电站施工项目部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第五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