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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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水利厅责任追究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改进省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和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2、有错必究,错罚相当; 3、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4、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四、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1、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水利厅的决定、部署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2、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 3、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甚至刁难的; 4、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或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5、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 6、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

3、造成损失的; 7、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8、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的; 9、违反水利厅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10、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11、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12、其他违反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和优化发展环境规定行为的。 五、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辞退、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

4、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厅机关处室(单位),有违反上述第四条规定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违犯三次的,取消评优资格或取消当年考核管理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处室(单位)负责人责任。 厅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一年内违犯二次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或取消当年考核奖,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2、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八、

5、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1、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履行职责的; 3、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十一、厅机关效能投诉部门要认真负责,及时受理、办理对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十二、

6、厅机关效能投诉部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或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厅机关内部有关管理和职能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事项,应当自厅有关领导或厅有关会议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原批准领导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十三、给予书面告诫信以上责任追究的,应将相关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 十四、被处理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或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按有关规定申诉。 十五、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监察室、人事处共同解释。 十六、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厅直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违反提高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办法。 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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