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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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内在潜能的进一步释放,被改革初期农村经济迅速增长所掩盖的农地产权制度缺陷也逐步显现,从而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认为,现有农地产权制度是影响农民增收、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分析目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与对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农地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及制度变迁理论的理论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当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

2、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依据,并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和对策。通过对现有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二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三是农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农民的土地收益得不到保证;四是农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土地分割细碎分散,规模不经济。问题固然存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演化出有利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条件:首先,农民收入多样化缓解了农地产权改革压力;其次,农村人口转移为农地产权改革创造了条件;最后,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也迫使我国必须进行农地产权改革,以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从而转变我国经济增

3、长方式,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我们应以此为契机,从 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第一,立足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第二,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第三,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第四,通过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最后,通过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转变农地经营方式,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是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一是主张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成立农业公司,转变现有分散、零碎的农地经营方式;通过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二是在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产

4、品深加工企业的建立一方面能够提供就业机会,解决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能够拉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整体上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收入的增加、农业的发展及农村的繁荣可以最终有效的缓解我国内需不足的问题,从而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关键词】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模经营农民收入【学位授予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 :硕士【学位授予年份】 :2021【分类号】 :f321.1【目录】 :摘要6-8abstract8-12第1章导论12-21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2-141.1.1选题背景12-131.1.2研究意义13-141.2国内相关研

5、究综述14-181.2.1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研究综述141.2.2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综述14-151.2.3关 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现实依据研究综述15-161.2.4关于农地产权改革方向研究综述16-171.2.5关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建议研究综述17-181.3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18-191.4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19-201.5论文的创新与不足20-21第2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分析21-272.1产权、农地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21-222.2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确立22-242.3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24-272.3.1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边界不清和缺乏产

6、权稳定性24-252.3.2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农地承包经营权、责、利缺乏对称性252.3.3农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证25-262.3.4农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土地分割细碎分散,规模不经济26-27第3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实依据27-383.1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27-323.1.1农地征用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27-283.1.2农地承包经营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28-303.1.3农地产权制度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30-323.2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依据32-383.2.1农民收入多样化缓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压力32-343.2.2农村人口转移

7、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34-363.2.3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加速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36-38第4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及其思路38-454.1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38-424.1.1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38-404.1.2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交易费用及制度变迁理论40-424.2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42-434.3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43-45第5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与对策45-545.1立足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455.2明确农地产权主体 45-465.3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46-485.4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48-

8、505.5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转变农地经营方式50-54第6章本文的研究结论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4-556.1本文的研究结论546.2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4-55参考文献55-57致谢57-58攻读硕士期间写作的文章及发表的论文58-59请联系页眉网站。 本论文购买 第二篇: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试点改革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试点改革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和产权制度的激励约束等功能的缺失,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低效、农民权益受损问题较为严重。为了改变这个现状,解放农村生产力,全国各地就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纷纷进行试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更是受到极大关注,并

9、提上了政府工作日程。本文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情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确定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 关键词:宅基地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产权 基金项目:2021年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项目 主持人:欧阳苏芳 项目编号:yetp1430 项目内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研究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及其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的主要问题。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近年来,为了促进农村土地的进一步改革,各地进行了试点。本文就各地试点情况做综述。 1成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 成都市我国的一个特大城市,市域国土面积的绝大部

10、分在农村,半数以上的居民为农民。自2021年“城乡统筹”工作实施以来,成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76倍,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了1.77倍。成都在此过程中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其经济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成都市农村产权改革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进程:1 1.1确权与颁证 成都市农村产权改革的确权与颁证工作于2021年启动,至2021年末,全市共有257个乡镇、2661个村(社区)启动了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涉及农户190.04万户,已经完成确权颁证37.2万户。在确权和颁证过程中,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 1.2成立投资公司集合社会资本 成都市政府于2021年12月成立了成都市农发投公司

11、,该公司利用到位财政资金27.85亿元,累计推进项目398个,市农发投公司累计直接投入89亿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94.4亿元,使得财政投入的资金扩大6.6倍,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增强了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同时,该公司下辖的两个担保公司利用其高达6亿元的注册资本,集合社会投入资金25.4亿元。 1.3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所促进产权流转 2021年10月13日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各区县搭建了产权流转有形市场。截至2021年末,产权实现流转6.63万宗,流转金额33.62亿元。 成都通过试点改革,保持了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又遏制了城乡差距的拉大。但是成都在改革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城乡建联(农

12、户出让宅基地使用权,从而获得建立新房的基金)政策使得小产权楼盘出现;政府在农地综合治理中并未定位于服务的地位,加大了政府财政压力,也难以保证融资平台公司的积极推东作用。 2海南省三亚市天崖镇力村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2021年国土部在海南省三亚市天崖镇力村开始试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在于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为此,2021年三亚市政府出台了三亚市试点地区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办法、三亚市试点地区农用地流转管理办法、三亚市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在制度上作出了顶层的设计,并在力村开始改革试点。试点主要措施如下:2 (一)根

13、据三亚市试点地区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分别向村集体、农户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他项权利证,使得村集体、农户和村民拥有长久的土地产权,改变村民和村集体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地的状况。 (二)建立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用地流转办法通过具体的规定,建立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价、同权入市的统一土地市场。 (三)建立试点农村集体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用地流转方法指出,农民或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不改变农业生产用途,不对本地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自由的处置已经取

14、得集体农地使用权。 (四)建立试点农民长久生产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用地流转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同等权益。收益的5%用于村民社会保障,40%缴纳市政府,用于城市综合配套设施建设;30%分配给被征地村民;15%用于发展集体经济;1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3苏州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苏州的土地产权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3 (一)在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上,直接按照户籍、婚龄等进行房屋、宅基地的产权置换。 (二)在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改革上,苏州集体出租或转让厂房、土地等获得巨大的收益,集体成员通过成员全分享集体土地的收益,之后通过股份制改革农民成了集体资产的股东

15、,以股东的方式进行分红。 (四)在农村承包地产权制度改革上,其重要模式是当地农村居民放弃承包地进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苏州土地产权改革有其显著的特点,主要原因在于苏州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较快,非农就业比例很高。 四、北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北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在稳步的进行,其采取的措施主要如下: (一)宅基地流转改革。北京宅基地流转主要有三个阶段。上世纪80-90年代很多城镇居民在农村买房或者申请宅基地建房,1999年被国务院办公厅以发布通知的方式禁止;之后,北京农村宅基地更多的是以出租的方式流转,房屋出租收益成为近郊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2021年,北京市政府开始在密云县干峪沟试点

16、宅基地流转,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盘活闲置房屋发展旅游,增加了农民收入。然而,宅基地的流转受到法律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其发展遭遇瓶颈。对宅基地进行全方位的确权确价,使得宅基地得到有效的流转,是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北京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模式有两个阶段:一是2021年2021年的改革,主要是以货币形式安置农民“转居”或“转工”,此模式带来许多诟病,后弃之不用。二是2021年至今的改革,主要是逐渐实现农民的“农转非”,并通过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与建立集体商业底商的模式来保证农民的后续发展。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过程中无法与城市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此外,如何保证

17、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让农民直接受惠,是后续改革要研究的重点。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21年开始实施流转以来,对实现农村土地规模收益、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土地的生产力,提供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和带动作用。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流转方式单一,主要是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对象单一,85%的流转都在农户间进行;流转土地多用于非粮食生产;流转交易平台尚未完全建立(北京农交所目前只在平谷和门头沟在办事处);流转价格没有参照依据。 4结语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的历史性突破。通过各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又爆

18、发了巨大的生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受到极大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继续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则是学界和政府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刘泽仁.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21(3). 2中国农村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课题组.一个突破土地产权制度的试点改革-海南省三亚市天涯镇力村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案例分析j.区域经济,2021(7). 3曲福田、田光明.城乡统筹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管理世界,2021(6). 第三篇: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罗重谱 【专

19、题名称】 体制改革 【专题号】 mf1 【复印期号】 2021年05期 【原文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沈阳)2021年3期第913页 【作者简介】 罗重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60)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历经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制度变迁并日臻合理,制度绩效有了明显提升。然而,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存在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客体模糊、产权主体残缺等问题,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此,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展和物权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细分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到个人,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

20、使用权的对等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分类处理农村土地,保障国家利益、集体权益和农业用地,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 产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绩效 (一)土地改革时期农民土地私有制 1949年以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大部分土地归地主所有,而土地使用则实行租佃制。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但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

21、的焦点。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1950年冬至1952年春,我国开始并逐步完成了对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其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个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方法是在发动群众,划分阶级的基础上,没收地主的土地、农具、耕畜,征收教堂、学校、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其他公地。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 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通过土改运动,实现了以“耕者有其

22、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边界是清晰的,使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排他性产权,其产权归属是农民个体。通过土改,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由于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客观上具有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为避免重新出现两极分化,从1952年起,全国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四年左右的时间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逐渐替代了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一过程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组织农民成立农业 生产互助组,即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的基础上实行以自愿互利为原则的劳动互助。在这一阶

23、段,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仍属于农民私有,对土地不实行统一经营,土地产权关系并未改变。第二阶段,将几个互助组联合起来,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收入以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土地所有权归私人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从而为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做好了准备。第三阶段,从1955年夏季以后,成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民个人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无偿转归高级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土地统一经营、按劳分配,这样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取代了农村土地私有制。通过农业合作化,有步骤地取缔土地农民个体所有制,在农村建立了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了

24、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对农村经济作出了较大贡献。1957年全国农业总产值达到604亿元,完成原定计划的101,比1952年增长25,平均每年增长4.5,粮食产量达到19505万吨,比1952年增长19,平均每年增长3.7,农业合作化期间,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也较快,每一农业劳动者提供的农业净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7。 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宣布了土地私有制的终结和劳动群众集体农地所有制的最终确立。1962年,为巩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稳定农业生产,中央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即将原先的公社所有,改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成为土地等资产的主要所有者

25、,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本经济单位;生产队拥有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至此土地村社集体所有制确定了下来,农村形成了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统 一、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下,这种产权制度明显不利于农村土地经营效益的提高。土地集体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利益和责任难以明确界定,土地使用者之间劳动分工也存在着不合理性。更严重的是收益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不断滋生,不仅束缚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而且也影响着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农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农业生产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每一劳动者提供的农业净产值从1957年的806.8元下降到197

26、8年的508.2元,下降了37。农民收入水平低下,1978年农民人均从集体分配到的年收入在50元以下。全国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1万元,有些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 20世纪70年代末推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变革。它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及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创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的土地关系。集体将土地等生产资料按照一定的条件交给农户家庭经营,以合同形式明确农户的生产指标、上缴任务和集体提留,农户以户为单位进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7、这一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实质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迅速摆脱了长期徘徊的局面,实现了巨大的经济增长。以土地产出效率为例,粮食每公顷产量由1978年的2527公斤增加到1997年的4377公斤,年均递增2.9;棉花由445公斤增加到1025公斤,年均递增4.5,其他经济作物增长速度更快。1978-1984年间,家庭承包制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2.2-46.9。 总体而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虽然有所波折,但基本上是符合产权制度变革方向的,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更是一个变革的基本趋势。应

28、该说,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初步跳出了土地所有权即代表所有土地产权的窠臼,农民开始拥有土地的部分产权相对独立的经营权以及由此引起的部分收益权。比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三次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前两次均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但因制度本身与市场机制的适应程度不同,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效益、成本比例不同而结果迥异;第三次最先引发 的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最后由于高效率而以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被国家予以法律上的肯定。可见,如果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符合农民对土地收益的合理预期,就不具有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土地资源就难以得到最优化的配置,整个社会的效益也必然不能实现最大化的目标。只有从农民的利益出发,以市

29、场经济为导向,制定合理的制度安排,才能开发土地资源的巨大生产潜力,实现制度绩效的最大化。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及现实影响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经营实行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制度。改革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将农民的投入与收益挂钩,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典范之一。但它还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之上,仍然存在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客体模糊等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对农村经济市场化要求的提高,这种体制一方面使得承包方对土地的资金技术投入受到制约,另一方面也难以建立和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和合理流动机制

30、,使土地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达到优化配置,从而使这一制度逐渐表现出对市场经济的严重不适应。当前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已出现一些突出问题和严重的“异化现象”便是明证。 同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虽然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但这一体制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农地产权主体残缺问题。在我国正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今天,一方面,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在城市、工业的侵蚀下不断消减,农业的发展空间日益萎缩,而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缺乏自我更新的适应能力,集体经济被不断削弱;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的发展趋势要求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方向发展,这就要求土地经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而现有家庭承包制下的分

31、散的农户土地经营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这种要求,表现为农民增收越来越困难,农村经济接近传统体制的增长极限。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正进入新的实质性关键阶段。市场经济的开放使旧有农村土地经济内部自动平衡机制得以形成与产生,投资与经济主体多元化,这构成了我国农村经济土地制度的新型微观基础,而经济体制全面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启动及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初步完成,为此提供了保证与宏观政策基础。土地管理机构的功能健全为土地制度的改革与体系建设奠定了组织基础,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商品化理论的重大突破,为新时期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体系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使

32、其表现出一定的内在强大动力,这些都为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一)基本思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展和物权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多年来,在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模式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其代表性观点主要有:国有化、私有化、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所有制、实行国家、个人复合所有制。笔者认为,这些改革思路在现阶段的中国都是不可行的。它们对于延续了几十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无疑是根本性的冲击,极易造成社会的震荡,偏离中国现实的程度太大,其改革的阻力和造成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故可行性不大。而与土地国有化、私有化或复合所有制相比,对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改革与完善是

33、改革成本最低的方式,而且这种具有“路径依赖”性质的“渐进式”改革在中国最容易取得成功,因为它给整个社会造成的震荡和影响最小。而且目前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出现的种种弊端,不在集体所有制本身。土地的碎化、规模狭小、粗放经营、短期行为等弊端的根源在于土地产权关系界定不清,各种土地权力不完整、不充分、不稳定。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从改革制度本身出发,而应从制度的完善出发。因此,中国目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起点仍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此确定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点和基本指导思想,制定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战略模式和阶段性对策。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决不是坚持现行的集体所

34、有制不变,而是要在坚持农民集体所 有的前提下,探索农地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民应不仅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和狭义的使用权,还应该拥有处分土地使用权和因此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就是指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法定化、固定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法定化要求对农户土地的使用权的界定和保护,应由主要依靠政策手段过渡到依靠法律手段上来,通过完善民法建设,把土地使用权定为农户对土地的当然权利。所谓固定化,要求把土地使用权固定在具体的地块上,对土地不再进行行政性调整。可继承化指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继承。市场化指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实际上赋予了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

35、权,变单一的土地使用为占有、收益、使用、处分四权统一的权利。通过将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延展,并通过市场方式的转让而将使用权物权化,可以有效地弥补目前因“产权残缺”带来的农民利益受损,农村经济发展滞缓的问题,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的利益。 (二)加快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创新 1.细分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到个人。我国目前实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有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两种具体形式。一旦使用权延展开来和实现物权化,涵盖了处分使用权和获得处分使用权而带来的收益后,家庭就不足以形成稳定的使用权拥有者的单位,也必然

36、要求将土地使用权细分给各个家庭成员。笔者认为在操作上应该将已经承包到户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再在家庭内部进行细分,每位家庭成员获得一定比例的“分产权”,这种“分产权”需要明确在承包土地上的位置和面积,以便于单个家庭成员处置他自己拥有的那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分产权”有其法定监护人持有并代保管,待成年后再过户到其名下。 2.农村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身份突破。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只能是身份为“农民”的个体,而在延展和物权化了土地使用权以后,如果还将土地使用权持有人限定为农民或农户,无疑将大大限制土地使用权延展和物权化所产生的巨大意义,最初的制度设计所预想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37、因此,应当突破农民或农户这一身份限制,在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的时候,将范围扩展到城市居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等等,而需要限制的仅仅是使用上的用途而不再是使用权的持有者。 3.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等化。对于延展和物权化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在法律上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对等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改变了农业用途的集体土地上。(1)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在集体土地用途上依法发生变化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附随于其建筑物的处分而转让其处分权。在建筑物被出卖、赠与、继承时,集体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2)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

38、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可随之抵押。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无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3)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并收取租金。 (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 1.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要适地、适时地推行,反对一刀切。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沿海地区和城市郊区可以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建立市场化的流转机制,而对于欠发达地区则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注重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但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其方向。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要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坚决反对

39、行政性、强制性地迫使农民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充分尊重农民作为使用权拥有者的权益。同时,为防止土地过度兼并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政府可以考虑采取“单一规则”在一定时期里限定土地最大经营规模:以县域为单位,确定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规定每个农户拥有土地使用面积的最高限额为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定的倍数,这个倍数的确 定或调整由立法机关确定,但调整的周期应在若干年以上。最后,要逐步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如农村土地经营公司和土地融资公司,以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 2.分类处理农村土地。已经是国有土地的,如国家森林、国家农场、公路、河流等,保持其所有权性质不变。属于集体所有,但未承包到户的共有土地,如公

40、共池塘、公共道路、公共林地等,其所有权性质不发生变化,仍然为集体所有,但由于我国集体界限的模糊,则还需要对其进行分类量化处理,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根据目前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乡(镇)、村、组集体所有,因此,凡是能直接界定为属于镇、村、组哪一级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证也划分给与之对应的那一级集体;对于产权界限模糊,不能直接界定为属于镇、村还是组的土地,其使用权采取235的比例分配给镇、村、组,按照这种比例分配的缘由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真正的支撑载体采取的是以组为主,以村为辅,镇再次之的组合方式。对于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属于个人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仍然明确为集体所

41、有,而对于使用权的直接拥有权,则按照承包地的方式一样,量化到个人。 3.注重国家利益、集体权益和农业用地的保障。原来农村里已有的国有土地,国家继续完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土地闲置两年(含)以上的,国家将收取农村土地闲置税,借此避免或减少目前农村中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土地闲置或撂荒问题。要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延展和物权化,使集体所有权由虚置落到实处,获取到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要严禁农业用地流向非农业用地,以遏止日益严重的耕地流失现象。市场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会使土地资源流向利润高的产业,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甚至房地产业,这样一来耕地流失会愈演愈烈。因此,必须树立起

42、保护耕地的原则,具体可采取从规划上保证、税收调剂、坚持目前采用的改变为非农用地要对等拓荒相应面积的政策,用相应的财政、税收杠杆鼓励荒山、荒坡、荒原变良田的投资行为,并运用土地使用权证确保该类行为的合法、合理收益,对于完全沙化、碱化等条件特别恶劣的土地,原则上实施谁开发为良田,谁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 4.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并加强地籍管理法律制度,做好土地的确权工作,划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界限,确保产权明晰。还要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延展和物权化创新法律机制:应该通过立法来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等原则

43、,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农村闲置土地的法律调整和税收调整,可以借鉴国有土地的实施方式,并与集体土地的特征紧密结合;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相关税法,包括农业用地使用权变更相关税法和变更用途的使用权变更的相关税法;调整和完善现阶段的征用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开发商以市场形式获取集体土地使用权。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a.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

44、文集c.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经济科学出版社,2021. 5李明秋,王宝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及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研究m.中国大地出版社,2021. 6盛洪.经济学精神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21.u1 第四篇: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牛凤瑞 一、我国正处于土地利用结构大变动时期 城市化是我国低成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市化提高社会要素整体配置效率,没有城市化依托的工业化将支付极高的分散化成本;一个社会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越多,物质财富的代际积累能力越弱,一个大多数人生活在农村的大国要实现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解

45、决“三农”问题的主导权在城市而不是在农村;城市是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依托,也是优化经济结构的主体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依托,享受同等生活水平在城市消费比在农村更节约。在完成工业化和实现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大规模扩张,农村建设用地大幅度减少是历史的阶段性必然。 合理的城市化用地是更集约的用地。满足合理的城市化用地需求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形成威胁,而是践行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城市化必须支付的成本。因为在城市化用地增量和农村建设用地减量之间存在着后者大于前者的置换关系。我国城市建设人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之比在1:2以上。以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计算,我国为实现城市化需要增

46、加耕地占用面积的上限为6000万亩(约4万平方米公里),而理认上农村居民点占地可以置换为耕地的面积在1亿亩(6.67万平方公里)以上。近十年来,在我国减少的1.2亿亩(约8万平方公里)耕地中,近80%为退耕还林,城市化用地仅占不足10%。我国没有实现耕地减量与增量的置换,是城市化相关政策滞后的结果。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私有化现阶段不具可行性 我认同以下观点。明晰产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前提;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不一定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主要取决于社会剩余价值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但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家庭所有制,在现阶段不具可行性。其一,完成工业化、实现城市化是社会结构和利益

47、剧烈分化、重组的阶段,也是广大农村居民割断与土地联系、向城市迁移的过程。在此阶段根本改变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将加剧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振荡,提高城市化、工业化社会成本。其二,农村居民的大量减少和居民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动,大大增加了农村居民身份认定以及建立土地家庭所有制的难度,有时甚至成为不可能。其三,维系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构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同时在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城乡居民平等分享城市化成果上寻求出路,要比全盘否定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现实是前进的起点,接受现实不等于肯定形成现实的历史原因)更为稳妥,更易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风险。 三、坚持耕地家庭承包制长期稳定 我国改革开放是由农村起步的,农村改革的核心是耕地的家庭经营。家庭经营冲破了集体经营对农业生产力的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为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了必备的物质基础。耕地家庭承包经营必须长期稳定的理论依据是其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第一,农业是大田生产,具有高度的分散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要求经营者的自主决策和执行的高度统一。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正是实现这种经营决策与执行高度统一的最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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