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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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2021-12-27)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

2、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

3、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专项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

4、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拒绝监督检验; 4.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未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5、.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

6、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 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7、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

8、中。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9、(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

10、过90天。 第二十三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

11、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

12、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

13、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 (二)、 (三)、 (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 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

14、(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

15、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21910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 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

16、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

17、,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

18、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

19、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专项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拒绝监督检验; 4.产品

20、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未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

21、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第十二条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 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

22、、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

23、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件5)。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

24、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

25、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三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

26、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

27、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

28、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 (二)、 (三)、 (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29、 第三十条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检

30、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推进

31、分级分类监管,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点监控设备范围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本省(区、市)的重点监控设备目录: (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 (二)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二、分级监管规定 对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分级监管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参照以下因素决定: (一)设备使用单位的隶属关系; (二)设备级别或者参数; (三

32、)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能力。 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运行。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三)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100%; (四)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 (五)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七)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

33、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四、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设备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设备名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 (二)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 (三)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四)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和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举报投诉等发现重点监控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六)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

34、级质监部门以及有关使用单位报告或通报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七)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重点监控设备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 (二)对使用单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确保检验率100%和检验工作质量; (三)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质监部门; (五)对检验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

35、门; (六)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七)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各省级质监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下载:附件.doc 第三篇:特种设备现场监督监察检查规则讲义特种设备现场监督监察检查规则讲义 安全,检查,游乐设施,机构,技术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据 强化使用环节安全监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

36、进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落实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四)概述 1.什么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及其活动现场(即特种设备现场),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在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中的定位。

37、(立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行政处罚、管理性事务6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解决的主要问题1.特点: 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的职责:检查单位和设备的数量; 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的内容:检查项目和方法; 规定了检查的程序。查封扣押、下达指令书、告知和报告的范围。 2.本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第2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特种设备充装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除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人员考核培训机构。(另行规定)3.检查类别(第3条) (一)全面检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检查项

38、目见附表)。 (二)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日检查、重大活动检查、上级交办检查、举报投诉检查等。 (三)区分的目的。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同,可以界定监察人员的责任,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同,可以减轻监察人员的责任。 (一)全面检查a、检查数量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b、组织实施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各

39、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梳理,摸清情况。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4%,检查的特种设备数量应不少于设备总量的5%;全面检查的生产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监控设备按照要求确定。对上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分别建立目录并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科进行确认,对计划进行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和重点监控设备要建立台帐和档案,并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c、设备数量要求 实行抽查方式,无论生产、使用单位,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生产单位: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产品安全质量状况。充装单

40、位: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资源条件、气瓶管理、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包括两大方面 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设备档案、人员档案。 具体设备检查。人员证件、登记标志、安全保护装置、运行参数、设备本体状况等,八类设备设八种表格。 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超级链接(特种设备现场检查项目表) (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a、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41、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超级链接),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拒绝监督检验;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未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

42、备; 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b、专项检查的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c、专项检查的数量、项目 专项检查的检查

43、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超级链接)自行确定。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4.检查主体 省级局负责组织对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 市级局负责组织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充装单位的全面检查。各级局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5.检查程序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 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整改复查等上报规定。检查中的问题 (一)拒绝检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查封或者扣押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 (一)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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