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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难题的调查报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难题及建议调查报告 摘要。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总量屈指可数、判刑率不高等问题,存在对“劳动报酬”范围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存在理解分歧与规定空白、“有能力支付”的判定标准不明等问题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劳动报酬范围、对“政府有关部门”应作限制性理解、责令支付的方式可考虑增加公告送达。 关键词: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支付能力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现状 (一)适用总量屈指可数。目前欠薪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但侦查机关移送作为刑
2、事处理的案件总量仍屈指可数。根据统计,2021年至2021年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1件12人,其中2021年6件6人,2021年5件6人。这反映出2021年1月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人社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数增加,但也存在可探讨和需完善之处,导致总体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打击力度仍不大。 (二)适用主体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主,经营管理松散,且服装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案较多。根据统计,我院受理11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大部分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甚至有一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的个体袜厂,其中涉服
3、装生产加工行业的有7件,主要原因在于服装领域易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的特点,较易因成本上升、经营不善、融资困难等原因使经营难以为继甚至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欠薪问题。由此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发生与经营管理不规范之间也常具有密切关系。 (三)客观上多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统计,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11件案件中,有8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四)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根据统计,劳动者多以信访方式追讨工资,在11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有5件涉及劳动者以集体信访,对政府施压的方式追讨工资,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五)判刑率
4、不高。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11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最终撤案2件2人,不起诉3件4人,即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最终法院有罪判刑率仅为55%,由此可见,鉴于目前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争议较大,具体办案过程中对该类犯罪的证据要求和定性把握尚有欠缺之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难题 (一)对“劳动报酬”范围认定存在认识偏差 劳动报酬的认定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核心内容之一。何谓劳动报酬,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它的具体范围通过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争议的问题在于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是否包括在劳动报酬之内。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存在理解分歧与规定空白 1.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不同理解 解释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解释。仔细分析,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未给我们划定一个真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圈圈,而是要司法机关在办案实践中自己辨认和判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对于解释规定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该作何理解,是仅限于行
6、政机关内部职能部门,还是包括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等单位存在争议。查看各地案例,全国各地法院采用的观点也不一。 2.对“责令支付”的规定空白 解释规定了“责令支付”的具体方式,但是对于“责令支付”的性质、期限、次数、期限届满何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问题却未予以明确规定,对于欠薪者能否对政府部门的责令支付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提出后是否影响刑事追诉程序等问题也未涉及。 上述对于“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问题的不同理解和空白规定,一方面造成了实践中劳动监管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及人民法院之间角色定位和配合混乱,进而导致该罪刑事启动程序混乱现象;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罪的适用,致使司法实践
7、中该罪的适用总量偏少,打击力度不足。 (三)“有能力支付”的判定标准不明 关于有能力支付的证明问题,司法解释未予以明确规定。实务部门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这也是导致司法实践中该罪适用总量偏少,有罪判决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我院数据分析,目前我院办理的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单纯表现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例较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有能力支付”的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把握困难。曾有学者建议比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2021年12月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中,也并未提及关于“有能力支付”的相关
8、问题。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劳动报酬”范围 笔者认为,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应包含在劳动报酬之中。理由如下:第一,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其产生的依据并非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规定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而产生。第二,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为了劳动者的利益而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并非个人财产,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刑法分则的财产犯罪一章,故将其纳入劳动报酬显然不当;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其性质属福利,法律对此并无硬性要求,即使用人单位不提供,也不属于违法,更谈不上犯罪,故显然不应划入劳动报酬之范
9、围。第三,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会像劳动报酬一样迫切地影响劳动者的生存,也没有必要直接在刑法范围内解决。况且目前我国各地关于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不一,将其纳入劳动报酬范围也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不过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工资范围可能会扩大,相应的本罪的劳动报酬外延也会随之改变,以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有关部门”应作限制性理解 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责令支付的“政府有关部门”,上述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异议,但是对于解释规定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该如何理解一直存在争议。 笔
10、者认为,应对“政府有关部门”作限制性的理解,即认定本罪中的“政府有关部门”除了已经明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外,主要指的应该是具有监管劳动关系职能的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排除法院等司法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样的民间组织。理由如下: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司法机构,二者都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二,从两法衔接的角度而言,将“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作为本罪的前臵程序主要是考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对不支付劳动报酬均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措施,故为了更好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宜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相衔
11、接。11而上述法律对行使责令支付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显然是指负有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的行政机关,劳动仲裁和法院等单位并不具有上述职权,从责令方式上看就已经能够排除非。例如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郑建英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正是因为只有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书裁定郑建英应支付拖欠工资,而无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故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经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最终仍维持不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已作撤案处理。 (三)对“责令支付”的理解 1.对“责令行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影响刑事立案虽然解释未规定对于“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行为”欠薪者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提出后是否影响、中
12、止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未作规定。但从法理分析,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由此可见,对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支付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 2.责令支付的方式可考虑增加公告送达 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责令支付并送达责令支付文书,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困扰办案部门。解释规定了对于行为人逃匿的情况,责令支付可以采用留臵送达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与留臵送达同为司法审
13、判的法定送达方式,故是否也可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考虑适用公告送达。笔者建议,为加大对欠薪者采用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11高铭瑄、陈璐:解读与思考,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08页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公告送达的责令方式,但必须保证公告送达必须在其他送达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适用。 对于责令支付的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何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笔者建议,责令支付的期限不宜采用“一刀切”的规定,由于我国地域和行业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异性和复杂性,不同的用人单位情况各异,很难限定统一的而时间作为期限,应根据劳动者人数、欠薪金额、行业习惯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作出责令支付的“
14、政府有关部门”自由裁量,责令支付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政府有关部门则可直接将案件移送刑事立案,以促使欠薪者及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与“逃避支付”的关系界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行为的两种表现方式,对于二者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属于包含关系,即“逃避支付”应以“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为定罪前提;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属于并列关系,只要实施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具有支付能力。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15、两种行为不能简单的归纳为包含关系或者并列关系,笔者认为两者应属于相互补充的关系。刑法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列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两种行为方式,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对采用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确不应要求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例如我院办理的郑培仁、陈国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中,两人均单纯采用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最终分别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八个月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都不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也并不是所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就没有采取逃避的方式。
16、故笔者赞同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应该是概括式的兜底性”22的说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只是在法律条款中采取了详细的列举式的罪状描述方式,一旦出现某种行为既不属于转移财产,又不属于逃匿等方式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但该行为却又确实造成了劳动者未实际领取劳动报酬的数额标准,即可适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规定,这样也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全面性。 (五)“有能力支付”的判定标准 对于“有能力支付”的理解应该区分自然人和单位。首先,如果行为人是单位,应以单位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欠薪者的个人家庭财产是由其经营的财产转化而来的,仍应列入考查其支付能力的财产范围。但对于单位财产如何证明又是困扰司法
17、机关的一道难题。有观点认为,只要单位能够维系正常生产,就应认定有支付能力;也有观点认为,不论单位盈亏与否、欠债与否,只要仍有积累的财产,就可以认定为由支付能力;还有观点为要有专业人士对单位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后进行判断。对此,笔者认为,应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径行综合评定后作出判断。若单位在严重亏损状态下,为了不放弃本单位生存发展权利而实施的暂时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基于企业生存发展、市场经济秩序、劳动报酬的平衡,根据该罪的立法精神,认为不应认定为有支付能力。若单位濒临破产,则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余财产按照清偿顺序,以破产财产为限进行清偿。对用人
18、单位支付能力的证明,在收集证据时,重点收集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情况、会计账簿、资产负债表、企业货物出厂记录等凭证、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证言等证据;其次,如果行为人系自然人,应以其个人的所有合法财产为限来清偿所拖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司法实践中,自然人犯罪主体多数是以22孟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探析,南都学坛,2021.1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出现。如果该个体工商户是以夫妻或者合伙的名义存在,则应以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或者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进行清偿。在调取证据时除了收集个体工商户的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等证据外,还应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的资产状况及消费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妍) 赵妍(侦监科第 10 页 共 10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