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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2021年3月10日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广大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本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在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有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居住在本居委会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员30天以上)和户口在本居委会外出(不含婚嫁)的居民。 第二章居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2、居委会的权利 1.依法行使本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管理权 2.维护居民的合法生育权益,限制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3.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 第五条:居委会的义务 1.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搞好计划生育“三位一体”阵地建设,积极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组织育龄群众落实“三查”,指导育龄群众选择避孕措施 2.居委会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每月召开协会小组长例会,汇报计生工作情况,并搞好“传、帮、带”活动,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章程 3.开展“生育、生产、生活”的三生服务,引导居民少生优生勤劳致富奔小康 4.积极落实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搞好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评议申报工作
3、,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建立扶贫帮困制度 5.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机制 6.号召居委会妇女代表,共青团和民兵等群众组织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7.充分发挥协会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兴办协会经济实体,争创一流的协会先进居委会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居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1.达到法定婚龄后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有依法申请婚姻登记的权利,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一孩生育证,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2.已婚育龄夫妻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享受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4、权利 3.享有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有待的权利 4.有民主选举、民主监督、评议计划生育工作的权利,享有法律法规和各类计划生育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居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责共同责任的义务 2.居民有自觉落实或帮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生育第一个男孩的妇女,孩子出生42天以后,如无禁忌症应首选上环措施,如身体适应上环而不上环的对象,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自觉落实流引产手术,费用由自己承担,已生 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首选女扎手术,有禁忌症者,采取其它长效避孕措施 3.已婚育龄妇女有按时参加每年四次“查环、查孕、查病”活动和如实反映孕、育情况的义务。 4
5、.居民有协助村委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收养)子女的村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6.外出务工、经商的居民有到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义务 7.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年月日第七届居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关心、支持、参与。 第二条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违法生育、违纪现象。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根本宗旨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计划生育可持续发展
6、。 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和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围内,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工作下进行。 第五条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原则上由居委会委员担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年度人口计划安排,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三查”,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全体居民进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为区计生协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负责为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7、。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居民,依据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将认为有必要交居民公决的问题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裁定。 第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居民在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时,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生育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就人口生育计划的安排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咨询,居民委员会必须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六条居民有权越级举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政策内怀孕和动员政策外怀孕的
8、夫妇落实节育手术。 第十八条居民有权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并有参与其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居民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依法计划生育,不早婚早育、违法生育和非法养收。 第二十条居民政策内怀孕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在产后42天内自觉接受计生工作人员指导,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身体条件适合的夫妇,产后3个月应首选上环避孕。 第二十二条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产后30天内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产后6个月首选女性输卵管结扎或男性输精管结扎。 第二十三条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服从居民委员会安排,按时参加定期“三查”和居委会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
9、条居民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外出除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还应主动同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五条居民做到邻里和睦相处,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创建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对五好文明家庭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政策允许生育二孩的,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生育二孩,主动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居委会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制度。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0周岁的,每年可享受1200元或960元的特别扶助
10、金。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每月5元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九条纯居民育龄妇女政策内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辖区单位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单位自负;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因本人没有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的,自觉施行补救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自觉与居委会签订计 划生育合同,要求每季度寄回一张有效孕检单。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
11、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女在现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孕检;发生意外妊娠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流入人口违约者将按照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在申办生育证时,根据“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原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上环、结扎的除外),生育后应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章程规定,出现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情况,除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罚外,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情节另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居民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因党
12、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重大修改,本章程则由居民大会讨论重新修订。 第三篇: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文章标题: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找文章到更多原创-(http:/ (2021年4月10日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居 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委会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居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
13、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社区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内容。主要是。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居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听证对象。居民代表、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在社区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居民公布,居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居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
14、获通过的,由居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居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委会“三套班子”成员、居民小组长及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居民代表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职权。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 第九条社区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社区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社区划分为35个居民小组,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居民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居民
15、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年上交,不得拖欠。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负总责,由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凡居住社区的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社区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居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五条为了维护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大力开
16、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八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
17、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居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在社区居留的,应向居委会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社区居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
18、按本章程由居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七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社区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居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十四条居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 布在辖区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区财务工作由会计站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居委会
19、财务工作接受镇会计站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二十八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社区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居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为了加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建立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20、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觉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居
21、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计划,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服务,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措施落实和宣 传教育等基础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
22、,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怀行动。(5)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大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 (3)为广大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4)参与社区计划生
23、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督促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3)有要求保障节育手术安全有效的权利,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
24、利。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荐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有享受条例和本社区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权利。(6)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本社区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不非法收养孩子。(2)有授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
25、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4)有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义务。意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胎后,应在3个月(剖腹产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特殊原因除外)。(5)流动人口有授受计划生育管理义务。18-49周岁成年人外出务工、 经商离开本社区,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还应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7)有按规
26、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应按照条例规定授受处理;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惩 第九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进行奖励优待: 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以下优待: 1、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免交节育手术费用; 2、实行结扎绝育手术奖励200元; 3、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的奖励200元;考上重本的奖励1000元;考上国内排名前三名的大学的奖励5000元。 5、企业承包租赁、扶贫帮困,发展生产科技培训,劳务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实行优先照顾。 6、落实对征地拆迁、
27、集体利益分配及宅基地分配等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份额的补偿。 第十条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居民委员会作以下处理。(1)对因发放药具不到位造成意外妊娠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担手术费100元的处罚。对流动人口居住一个月以上造成漏统漏报的直接责任人,每发生一例,给予年底扣除奖金100元的处罚;(2)违反计划生育者,其本户当年不得享受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成,五年内取消在社区的一切福利待遇。违法生育对象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区不予提供上户的相关材料,同时不提供低保、住保等惠民政策的相关材料;(3)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和躲避孕环检,逃避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居委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
28、4)对违法生育对象以前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应予以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违约金实行居帐乡代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困难户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居民的优先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全体居民应共同遵守本章程规约,每位居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义务。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2021年5月28日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自次日起生效,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太白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太白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
29、育居民自治是依法治社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社计划生育协会作用,深入开展“两为两争”活动,搞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重大举措。 第三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目标是更好地完成人口计划目标,使人口再生产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整个社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机制是使计生工作由过去依靠行政机关管理模式,变为以广大居民为主体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新模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由社区两委、团支部、妇代会、社区计生协会等组成。(下设:议事会、理事会、监事会)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 组长:沈云贵 副组长:吴元兰 组员:唐永红王志斌高绍民周志斌罗小满陈述华 刘
30、国钦余建兵王云龙李胜玉孟浩雷双凤 毛昌贱张见南冯国良张国卫罗月娥高仲春 理事会监事会 主任:沈云贵主任:吴元兰 副主任:吴元兰副主任:高仲春委员:委员:王业初罗建民王洪波高世武高振明刘哲纯 王建明罗月娥高登科庄青云皮佑谋 王振云高振明高仲春罗坤良王振云 议事会 主任:罗月娥副主任:吴元兰 委员:沈云贵罗建民高世武王洪波王建明高登科 高振明刘良田张文科王育中庄青云高仲春 第六条充分发挥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对计划生育工 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七条社区计生协会必须发挥好带头、宣传、服务、 监督、交流作用,广泛发动群众自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做 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31、、自我监督。 第三章自治任务与范围 第八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第九条按照自治章程及社规民约,签订合同, 年度规划,不定期的检查对照实施。 第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社区公开,定期公布生育指标、节育措施、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向居民提供“三生”服务,兴办“三结合”项目等,帮助群众走少生快富之路。 第十二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立会员与流动人口的“三联”(即联人、联地、联心)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杜绝违反计划生育人和事的发生,弘扬先进良好的生育文化。 第四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权利 一、参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活动的权利; 二、有申请
32、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权利; 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有知情选择节育措施的权利。 第十五条义务 一、参与做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义务;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的义务; 三、有自觉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四、会员有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章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知情选择,必须本人申请,组织批准, 签订合同,请人担保,张榜公布才能有效。 第十七条应采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而不自觉采取节育措施者,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除自费流引产外,还要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造成计外生育的,按法律法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九条第六章附则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a 第 20 页 共 20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