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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
2、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
3、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4、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5、。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伯”的,鉴定评审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
6、见不“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 四、 五、 六、 七、 九、 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7、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cxlf2021-10-3114:04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
8、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门庭若市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
9、局备案。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过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
10、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
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缺陷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
12、1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cxlf202
13、1-10-3114:04a1.3.2化验、检查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2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哭;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14、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宰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15、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消防及安全设施 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16、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序报警器。 a5.2安全设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5.3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
17、3)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172671998液公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a5.4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b1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管理职责 b2.1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2.2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机关法
18、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9、(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b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b5工作记录和风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购买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
20、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附件ccxlf2021-10-3114:05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c1充装前、后的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c2充
21、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全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cxlf2021-10-3114:05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浙质特发2021404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 6、以下简称规则)转发
22、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的规定,气瓶充装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准、送达许可证等工作仍委托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2、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不再执行浙江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规则,之前已经按其要求实施了现场鉴定评审但还未完成气瓶充装许可取(换)证工作的气瓶充装单位,有关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审(补充鉴定评审不再重新收取费用),符合要求的上报审批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3、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其自有产权气瓶不少于当地同规模充装单位的平均数
23、量。新建气瓶充装单位不再进行气瓶托管,已经具有充装资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托管气瓶的产权转移工作,且必须达到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或按照省局推荐的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 4、按照新旧有别的原则,申请取证的新建气瓶充装单位按照规则和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以及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实施资格许可工作,申请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可在确保安全的同时要求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5、各地要严把取(换)证审批关和加大年度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充装单位一律不予取(换)证或向省局建议撤销
24、气瓶充装许可证。 6、为进一步做好气瓶充装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请各市局按照要求填写(填写市名)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汇总表(详见附件 2、不再填写“浙质锅发2021164号”文件的汇总表),同时通过oa系统上报excel电子文本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7、各气瓶充装单位参照执行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3)。 附件: 1、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推荐表 2、(填写市名)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汇总表 3、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气瓶充装许可规则通知 抄送。有关评审机构。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21年10月20日印发 附件1: 最低充装介
25、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推荐表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只)液化石油气300m340000氧气、氮气空分500m3/h4000氢气2500二氧化碳、氩气4000液态工业气体50m34000溶解乙炔气200m3/h8000液氯、液氨200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附件2(填写市名)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表 序号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鉴定评审机构批准资格明细原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备注 1胜利股分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胜利公司)略江苏省胜利大街略略2021-10-8更名氧气、氮气充装资格ts4233050-20212021-10-162021-8
26、-8至2021-8-7(表示原证书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更名 2胜利股分有限公司略江苏省胜利大街略略2021-10-8略氧气、氮气、氢气充装资格ts4233050-2021(原证书批准范围:氧气、氮气充装资格) 2021-10-162021-8-8至2021-8-7(表示原证书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增项 备注。表格中填写的是更名或增项(含迁址)审批汇总表的样式。 附件3: 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 序号气瓶编号气瓶名称介质容积(l)定期检验颜色标记瓶阀安全附件充装前余压(mpa)瓶体损伤抽真空或置换油脂充装量(kg)压力(mpa)温度()气体用户名称 不符合要求: 检查日期:检查人员:备注:定期检验
27、至油脂项的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填“”,没有此项的填“”,否则填“”,并把具体情况填入不符合要求项内。 浙江省各地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表 项目地区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只)省局推荐液化石油气300m340000氧气、氮气空分500m3/h4000氢气2500二氧化碳、氩气4000液态工业气体50m34000溶解乙炔气200m3/h8000液氯、液氨200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杭州市液化石油气300m340000氧气、氮气空分500m3/h4000氢气2500二氧化碳、氩气4000液态工业气体50m34000溶解乙炔气200m3/h8000液氯
28、、液氨200环氧乙烷1500丙烷1000二氧化碳和氩气混合气1000二氧化碳和环氧乙烷混合气1400卤代烷烃6000二氧化碳和氮气混合气800氮气和氢气混合气500氩气、氮气和氧气混合气500氦气、氢气和氮气混合气200氯乙烷50(仅供自用的根据实情确定)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宁波市液化石油气300m312021氧气空分500m3/h或液态储罐50m34000氮气1000氩气1500二氧化碳1500氢气2500溶解乙炔气160m3/h7000液氯200(单只400l以上)液氨100m3200(单只400l以上)丙烷、丁烷及其混合气体100m3300制冷剂100m3200仅供自用和一次性使用出
29、口气瓶的不作要求。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温州市液化石油气300m340000氧气、氮气空分500m3/h4000氢气2500二氧化碳、氩气4000液态工业气体50m34000溶解乙炔气200m3/h8000液氯、液氨200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湖州市 已取证单位新取证单位已取证单位新取证单位液化石油气100m3且不少于2只等容积储罐300m34000040000氧气、氮气空分500m3/h空分500m3/h30004000氢气 25002500二氧化碳、氩气 20214000液态工业气体50m350m340004000溶解乙炔气80m3/h200m3/h60008000液氯、液氨 20210
30、0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嘉兴市液化石油气200m325000氧气空分500m3/h或液态储罐50m34000氮气3000氩气3000二氧化碳3000氢气2021溶解乙炔气200m3/h8000液氯200(单只400l以上)液氨100m3200(单只400l以上)丙烷、丁烷100m3200以充装罐车、罐式集装箱为主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根据实情予以降低。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绍兴市液化石油气100m38000氧气、氮气空分500m3/h3000氢气2500二氧化碳、氩气4000液态工业气体50m34000溶解乙炔气100m3/h4000液氯、液氨200液化天然气30空气400只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
31、确定。 金华市液化石油气100m315000氧气空分150m3/h2400氮气5m31000氢气配套设备 二氧化碳15m31000氩气5m32021液态工业气体50m34000溶解乙炔气配套设备15000液氯、液氨200制冷剂配套设备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衢州市液化石油气100m310000氧气、氮气空分500m3/h4000氢气2500二氧化碳100m32021(气瓶充装为主)、80(罐车或罐式集装箱充装为主)氩气4000液态工业气体50m34000溶解乙炔气200m3/h8000液氯200液氨100甲胺300m3100氢氟酸200m350氟里昂50m350以充装罐车、罐式集装箱为主的自
32、有产权气瓶数量根据实情予以降低。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舟山市 已取证单位新取证单位液化石油气50m3100m37000氧气、氮气空分500m3/h空分500m3/h2021、500(外岛及自用)氢气 2500二氧化碳、氩气30m350m32021、500(外岛及自用)液态工业气体50m3100m3300溶解乙炔气100m3/h200m3/h6000、2021(外岛及自用)液氯 200液氨50m3100m3200液化天然气50m350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台州市 已取证单位新取证单位已取证单位新取证单位液化石油气按初次取证申报计300m32021040000氧气、氮气空分500m3/h20214000氢气8002500二氧化碳、氩气20214000液态工业气体50m320214000溶解乙炔气200m3/h40008000液氯、液氨80(800l/只)200液化天然气、液氧、液氮30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丽水市液化石油气50m350m310000氧气、氮气空分150m3/h1000氢气2500二氧化碳、氩气1000液态工业气体50m34000溶解乙炔气160m3/h2021液氯、液氨200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第 22 页 共 2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