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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官选拔模式的改革探讨 浅谈我国法官选拔模式的改革 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写入宪法和党的文件的一个基本的司法原则。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很多要素,首当其冲的就应该是人的要素。笔者认为,应当改革我国法官现在的选拔模式,使法官的选拔适应司法独立的需要。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官队伍建设不断取得进展,法官队伍逐渐专业化、正规化,法官素质不断提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官队伍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分析我国法官队伍现状,应该说是不容乐观的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不高,法官个体参差不齐
2、这是不争的事实。主要表现在:一是单一型人才多,复合型人才少;二是经验型人才多,知识型人才少;三是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教育培养的人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官的选拔模式。我国关于法官的任职条件从建国到1995年以前,没有具体规定。选任法官主要看政治条件,而对业务素质、司法能力的要求则相应不高。这样的选任模式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质,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形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氛围。也许正是为了适应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防止素质较低的法官的心理肆意,便在法官之间人为地划分了不同的行政等级,使得在审判中,不同等级的法官对案件的意见“效力”也
3、不同等的怪现象,使本应独立审判的法官,不得不屈从于等级有别的行政权,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这无疑为司法独立打上了行政管理的烙印,是与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背道而弛的。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要实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是极为重要的环节。而改革法官选拔模式,则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可谓势在必行。 1、可供借鉴的当代世界其他国家主要的法官选拔模式 当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选拔合格的法官,对法官的选任非常严格,并且把法官人选的选拔和培养结合进行。 (1)在大陆法系国家,首先进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然后进行司法实践训练。德国对法律专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完全不同的两部分:第
4、一部分主要是理论上的培养,另一部分则侧重于实务方面的训练。要取得在司法部门任职的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州考试,参加第一次考试至少要在完成七个学期的法律学习之后,参加第二次考试则必须是完成了30个月的实习或见习服务之后。在法国,未来的法官必须在大学读完四年法律课程,大学毕业后还必须通过由政府主持的考试,合格者进入国立法官学校进行为期四个月的专业培训,包括在该法官学校正式学习和在警察局、律师事务所、监狱及在巴黎的司法部这些部门中实习,接受细致的指导以深化具体的法律知识,这种培训最终完成于司法试用期。 (2)在英美法等国家,绝大多数法官要从律师中产生。英国法学教育的宗旨,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和教师,而是律
5、师。英国的律师培养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学习阶段。学生通过3年法学院学习,通过严格考试,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二是职业训练阶段。由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提出申请,参加考试通过者再进入大律师公会所属的四个律师学院学习一年,再通过考试后即可获得其所在的律师学院授予的法律学位,成为大律师。三是实习阶段。取得大律师资格后,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跟职业大律师见习一年,由承训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学生见习期表现决定是否录用。经过一定年限的律师经历后,才能参加法官选任。美国法官的培养方式和英国基本相同。从法学院学习到律师再成为法官是一个具有严厉性和漫长性的过程,使英美法官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 (3)在日本,对法曹(即法官
6、、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的统称)的培养非常重视,有着严格的考试,录用,培养制度。根据日本新宪法的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无论想当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各类考试中最难的一种,每年约有3万人报考,只录取500多人。考试合格者必须作为司法实习生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至少2年的学习,期满经严格考试后,取得法曹资格。然后根据本人志愿分别担任助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上述三种人一般要经过10年的司法实践,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在这10年期间,他们必须重新回到司法研修所进行四次短期(最长4个月,最短7天)进修,以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 2、改革我国现有的法官选拔模式 从上述国外的
7、法官培养选拔模式可以看出,法官选拔的基本过程,基本上是法官人选首先必须经过大学系统的法学教育,然后经过严格的考试和长期的法律实务训练,方可任命为法官。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在三种法官人员的选拔培养模式中,笔者认为英美法系的做法更适合我国。我国法官的培养选拔,可以考虑分为三个我国法官选拔模式的改革探讨.阶段。 第一个阶段,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大学法学本科以素质教育为主,让大学本科生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也要进行职业技能教育,以适应未来法律职业的要求。毕业后,想做法官的,作为第一次筛选,必须考取律师资格。 第二个阶段,从事律师实务阶段。要想从事法官职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必
8、须从事8年以上律师职业;法律专业研究生,必须从事5年以上律师职业;法律专业博士研究生,必须从事2年以上律师职业,从而获得法律职业训练。这样要求主要是考虑一下因素:首先,从事律师职业都经过律师资格考试,因此所要求担任法官的人,专业知识要求的起点一致。其次,通过从事律师职业,获得法律职业经验。再次,在我国,有“三十而立”之说,一般来说,人到30岁基本进入成熟期,从这个时候开始当法官,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国外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是30岁以上才能做法官。因此在我国从事法官职业的年龄应控制在30岁以上,以保证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 第三个阶段,从事法官职业阶段。要从事法官职业,在经过规
9、定年限的律师职业生涯后,还必须参加由最高法院组织的全国性的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再次进行筛选。考试通过者,方能任命为基层法院的助理法官,再经过35年的工作,经考核(考核应由上级法院结合法官所在法院组织进行)合格者,再任命为正式法官。上级法院的所有新任法官从基层法官层层选拔。要通过长时间的、严格的培养、选拔,来保证所有的法官都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同时,要把法官职业设定为法律职业的顶峰,赋予法官崇高的社会地位,提供优厚的物质待遇。否则,谁都不愿意经历如此艰辛的奋斗而成为一个普通的职业者。 之所以要经过三个阶段才能成为法官,一方面是通过从事多年律师职业,有了较丰厚的收入,再做法官就有了较
10、好的物质保障,利于防止受贿和抵御其他物质诱惑;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目前已具备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一大批律师,有的律师已从业二十年,从规模和素质上都能满足法官选拔的需要。 3、加强对现职法官的培训及继续教育 我国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任职条件,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职的一些法官还没有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条件。据有关资料显示,到1998年底,全国还有三成的法官没有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最低学历要求。而目前不达要求者也仍然大有人在。那么,这部分人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对不合格的法官应区别对待。对50岁以下的,其他条件符合法官法规定的,要求其必须参加法律专业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50岁
11、以上的法官让其从法官岗位上退下来,从事法院行政、后勤工作;对那些既没有达到大专水平,又有其他不符合法官条件的人,无论年龄大小,限期调出法院。应建立良好的现职法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现职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司法能力,确保法官法律知识的随时更新。一般情况下,每年都应对现职法官进行不低于10天的轮训,就新颁布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解释等进行学习,每隔三年应在国家法官学院或省级法官培训中心脱产培训三个月。所有经费由上级法院保障。 4、加大法官职业保障力度 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法官在独立审判、身份保障以及物质待遇方面的保障是十分必要和非常重要的。纵观世界各国,凡是采取司法独立原则的国家,都有着一套
12、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是要保障法官的独立。保障法官的独立包含两重含义,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司法机关外部的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以及其他社会势力的任何形式的命令、指示和干涉;内部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时不受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二是要实施法官的身份保障。主要包括法官的不可更换制,不兼职制和退休制。法官的不可更换制,即法官在任期届满之前,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弹劾更换,不得违背本人意愿予以免职、撤职、调任或者令其提前退休。三是要实施法官的高薪制。从世界各国来看,法官的高薪制是不争的事实。之所以如此,主要目的是保障法官有较高的生活水平防止产生司法
13、腐败以及使法官这一职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这对于司法的进步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实施法官高薪制。 5、我国司法改革的应有内容 要改革我国法官的选拔模式,相对应的就必须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笔者认为,主要应在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修改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顶点的独立自主的司法体制。具体即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司法行政权,即对法院人、财、物以及设施等方面事务的管理权。具体包括: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对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权,所提出的人选经权力机关同意后任命为正式法官。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法官以及法院其他职员的配置、调任、考评、晋升,奖励以及
14、对违纪法官的处分权,统一管理法官培训。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法院设施建设和管理事务,决定法院内部的工资、报酬以及事务费预算,彻底排除行政机关的司法的干涉。四是法院的经费保障由财政部直接划拨。另一方面是修改我国的法官法,建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使之与法官的崇高社会地位、与法官担负的神圣使命相适应,并补充法官因专职化而减少的收入,从而使法官职业成为能够吸纳优秀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适当延长法官的任期。在正常情况下,法官于任期内不得被免职、辞退,也不得违背本人意愿将其调职、停职、减薪或令其提前退休。应当更加明确任命、免除、辞退和处分法官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实行惩处权和任命权的分
15、离,即行政机关有权任命法官,而无权免除法官职务,而非惩处机关非依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得对法官行使惩戒权,从而减少法官惩戒中的随意性和不稳定因素,给法官更高的职业安全保障。 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法官队伍也逐步向职业化、精英化迈进。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各个部门的坚决配合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部门以及个人的利益,这就需要从国家大局出发,服从整体利益的需要,切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最终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我国法官选拔模式的改革探讨 第 8 页 共 8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