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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学校的名称、地址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自愿接受县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
2、限 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第十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章董事会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人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年以上。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
4、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xxx;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xxx、xxx。第二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5、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
6、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7、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xxx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
8、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 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9、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10、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定名为。xxxxxxx。 第三条本园由xxxxxxx出资举办,是经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
11、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知识储备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本园接受xxxxxxxx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园地址。xxxxxxx。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本园办学层次。幼儿学前教育。 第九条本园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本园办学范围。xxxxxxx及其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本校招生对象。学龄儿童。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本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成员
12、为3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2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对本园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本园的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
13、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十八条本园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 第十九条
14、本校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各自发挥的功能及人员构成。 第二十条担任本校的理事、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会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园办学资金由xxxxxxx提供,启动资金为3万元。第二十二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或跨学程)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本园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园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
15、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及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园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园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五章学
16、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一)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请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旺苍县民政局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财产等的清算;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本校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园
17、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园终止后,本园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园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本校的理(董)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并于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月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
18、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
19、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xx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
20、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 第四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的目的等)。 第五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六条办学规模 第七条办学层次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 第十条学校经费来
21、源 第十一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2、 (一)聘任或者解骋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
23、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例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 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九
24、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人担任(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五章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
25、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26、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 第二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二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停办的
27、,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
28、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浦东新区农工进修学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路700号。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学校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 办学范围:英语、文化、职业技能 办学形式:业余、基本业余 招生对象:社会劳动者 第六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做到通过互联网向
29、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八条学校由上海市医药学校出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十条本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请继续关注淘。)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由出资单位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人员具有5年以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学校首届
30、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
31、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
32、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学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3.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
33、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
34、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八)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
35、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七)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年检;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
36、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
37、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条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三十条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
38、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
39、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终止 第四十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学校章程的
40、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成员签字: 2021.7.17核准 淘给你推荐其他文章: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全文共有11957个字)。淘为全国范文类知名网站,复制或下载全文稍作修改便可使用,助你顺利写稿。可完全免费阅读或下载全文:下载该doc格式word文档全文(免费) 第 28 页 共 28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