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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思考 文 一、基本情况 : 二、存在问题: 自2021年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有十个月时间了,客观地说,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维护我县农村社会安定和稳定,促进我县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实施过程和效果来看,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界定难。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称,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四大项。但由于收入多元化、农产品市场价格不稳定,以及家庭养殖自养自给部份、
2、临时工收入带有很大隐蔽性等原因,实际收入难以跟踪测算,加之有的农民拒绝如实提供其个人状况,现行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村民必须履行如实告知其收入的义务,也未赋予民政部门、乡政府、村民委会员对本行政辖区内村民收入的调查权,导致家庭收入界定难。 2、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难以界定。统计农村家庭人口,一般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簿登记数为依据,但在实践中,有的农村居民实际现有的共同生活家庭人数与户口簿上登记的家庭总人口数不一致,这种“人户分离”现象给农村居民家庭人口的计算带来一定难度。 3、农村低保工作透明度不够。有些乡镇、村民委员会,由于有怕麻烦的思想或受人情观念、宗族观念的影响,对申请低保的农户,没有
3、调查摸底,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也没有公示,直接由村两委或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确定,有优亲厚友现象。 4、部分村未实现“应保尽保”。我县虽然已经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农村低保工作任务,将18069名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未考虑地域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加之时间紧(省政府规定今年农村低保工作必须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等原因,部分经济水平较差的乡镇、村可能还有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未曾入保,导致“漏保”。 5、农村居民返贫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改革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减轻贫困农民的生活负担,从而使他们能
4、够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但由于受目前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保障程度比较低,农村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扶持扶助政策不够健全,相应配套措施比较缺乏等因素影响,相当一部分农村低保户虽然一时基本解决了生活困难,但又可能因病、因子女上学或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重新返贫。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备案制。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备案制是顺利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县、乡民政、统计、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未雨绸缪,尽早组织人员深入乡村访贫问苦,了解情况,摸清实情,并将贫困
5、对象建帐立卡,设立台帐,台帐应包括家庭人口、收入、劳动力状况、致贫原因等相关内容,从而做到“情况清、底子明”,心中有数,胸有成竹,为下一步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三)、准确界定家庭收入。准确界定家庭收入,是低保工作的难点。当前,主要应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建立农民工外出务工登记制度。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外出就业,应当即时向村委会告知或登记,劳动就业单位应予详细登记,并通知所在乡镇、村,从而能够准确掌握其就业及工资性收入状况;二是要逐步规范经营性收入计算口径。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因地域因农户本身能力而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经营性收入的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大体上根据当地
6、统计局上半年采用的农产品第一次交易价(计算农产值的单价)乘以农业部门提供的亩产一般经验下限匡算出收入,再扣除生产必要费用得出纯收入;三是应当尽快制定法律,赋予民政部门必要的居民收入调查权,使民政部门能够更好地掌握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准确核定其家庭收入。 (五)、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动态管理,既是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村低保工作运行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应转移到动态管理方面来。县、乡、村三级要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档案,一是把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不存在有收入变动的低保对象,列为享受低保待遇中较为稳定的群体,经常予以关心慰问,尽力解决他们生活中遇
7、到的困难;二是把年龄偏大、身体不好,就业机会较少的低保对象及在读大学、职高或技校即将面临就业的低保人员,列为享受低保待遇中相对稳定的群体,采取定期走访形式进行管理;三是把比较年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低保人员,列为有隐性就业,享受低保待遇相对较不稳定的群体,经常了解他们的隐性就业情况,依据实情给予及时变更,从而实现动态管理的目的。 (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顺利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力保障。县、乡、村三级要开通低保工作热线电话和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了解低保政策,畅通投诉渠道;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工作全程跟踪督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严肃查处,维护低保工作纪律;县、乡人大代表及其工作部门要定期视查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监督农村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使农村低保工作真正成为一项“阳光作业”。 文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