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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受理 工程的安全监督,本工程将由市安监站 科监督,联系电话: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为使监督工作有序顺利实施,现将市安监站的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监督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程序 1、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合格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在五个工作日内
2、派监督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条件,对参建各方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并签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书。如果现场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工程项目可以正式开工;如果现场不符合要求,监督人员将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现场整改完毕并经监督人员复查合格后才能开工。 2、第一次达标抽查。房建工程施工至主体二层楼面,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30,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达标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将根据具 1体情况采取随机抽检方式进行抽查,对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给予认可,并备案。
3、3、第二次达标抽查。房建工程主体封顶,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80,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达标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派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评抽查,做出综合性评定意见,并备案。 4、巡查和抽查。市安监站还将对该工程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巡查和抽查。 5、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须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等安全管理资料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4、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2189号)、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2122号)以及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 三、监理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 2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1248号)及市建委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5、的通知(南建质安202111号)规定: 1、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监理责任制及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对本工程项目危险源辩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完成
6、对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检查。 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各个程序中,项目监理部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4、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乡建委或市安监站报告。 四、安全
7、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 根据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规定的资金监控银行专项账户,通过建设单位、资金监控银行、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三方监控协议”,采用施工过程中分期、定量支付。 1、第一次付款。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取得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持申请40%措施费用的支付申请表及施工许可证明材料(施工许可证、提前介入函等),到建管大厦安监站综合科核查后,即可持支付申请表和支票到银行办理支付40%措施费用的手续。 2、第二次付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大门
8、、冲洗平台、临时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施工单位持申请30%措施费用的支付申请表和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到建管大厦安监站综合科核查后,即可持支付申请表和支票到银行办理支付30%措施费用的手续。 3、第三次付款:房建工程完成主体封顶、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80%工程量,施工单位持申请30%措施费用的支付申请表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验收备案表,到建管大厦安监站综合科核查后,即 4可持支付申请表和支票到银行办理余下30%措施费用的支付手续。 五、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的抽查 1、抽查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按
9、名单抽查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按名单抽查专职安全员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的规定。 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上岗证。电工、焊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电梯司机、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司机、指挥员、信号员、司索员)、起重设备装拆工、爆破工。 3、抽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按名单抽查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其他监理人员的上岗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与实施完成验收手续的抽查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方案应能指导施工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
10、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参考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本工程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查。 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1.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2.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3.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
11、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4.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4.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5.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5.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5.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4吊篮脚手架工程。 5.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6.1建筑物、构筑物
12、拆除工程。 66.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7.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7.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7.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7.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7.5预应力工程。 7.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上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1.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3、。 1.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2.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 7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2.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3.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3.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
14、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4.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4.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4.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5.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5.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5.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6.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86.2跨度大
15、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6.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南宁市规定无深度限制)6.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6.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上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后由施工单位按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必须填
16、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报告书(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到市安监站备案,以便市安监站安排监督人员加强监督检查。 若因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或施工方案变更而产生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由施工单位补报。 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抽查。 (三)施工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记录的抽查 1、对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记录。 2、安全操作技术交底记录。 3、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 1、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制度、项目部的安全自检制度。 2、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记录、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3、项目部的安全自检记录、整改记录
17、和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五)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检查及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 1、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安全监理检查的规定。 2、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中有关安全问题的内容。 3、安全监理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整改完成记录(施工单位的回复)或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站所发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的抽查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或允许复工批复书)所反映的监督过程应闭合。 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履职印证 市安监站派出的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印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
18、是真实或是虚假,是流于形式或是认真细致,从而得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程度的结论。 七、监督管理措施 (一)现场监督执法 1、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市安监站将按严重程度分别发出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对项目进行安全例检或检查次数不足, 10发现项目部未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除按第1款发出整改通知外,市安监站同时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或督促项目部履行法定职责。 3、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监理机构未进行安全监理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其他履职不到位情况的,市安监站将通
19、知监理单位,要求其督促现场监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责。 4、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对现场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当场给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二)实行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制度 1、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确定 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经市安监站查实报市建委批准后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并书面告知工程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1)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 (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
20、,或逾期未整改到位; (4)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两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5)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 (6)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 11规范要求; (7)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 (8)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2、重点监督期限 重点监督工程期限为3个月,自该工程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之日算起。重点监督期内仍发生本条第 (一)款所列事故或行为之一的,或企业不按第 (四)款要求定期自查的,立案从重从严查处,重点监督期限再顺延3个月。 3、
21、重点监督工程公告 被列为重点监督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名单,由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和及时更新,并责成招标承办单位将最新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在投标资格预审和评标时告知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单个工程的公告延续时间等于其重点监督期限。 4、施工单位定期自查重点监督工程在重点监督期限内: 施工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自查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成记录备查。 监理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项目监理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安全生产监理检查。督促检查和
22、监理检查应使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 12成记录备查。 5、监督站跟踪监督检查 市安监站每月至少对重点监督工程进行1次跟踪检查,并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6、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的撤销条件及程序 重点监督期限内,重点监督工程在每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均合格,不再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不再发生本条第1款所列事故和行为的,重点监督期满后,可由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提出撤销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申请,经市安监站复查合格后予以撤销名称,并及时告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企业与执业
23、人员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发布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 1、在安全监督检查中,有被责令停工整改或同一项目一年内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工程项目的,作为1次不良行为载入项目所属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不良记录。若监理单位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2、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管的工程项目有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是所管工程在同一年内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累计有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的,作为1次不良行为载入个人不良记录。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3、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市安监站将上报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地大众传媒上发布,同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
24、全监督总站, 13报请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后在全区大众传媒上发布。 4、依据有关规定,将企业和持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报告给招标管理部门,与招投标挂勾。 八、事故的报告、应急预案的启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市建委和市安监站报告。 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标准、规范要求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请本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并认真阅读本告知书。 1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收)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收) 。 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年 月 日 第 16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