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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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湖南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2021 年第 126 号【发布日期】2021-10-17【生效日期】2021-10-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 2021 年 10 月16 日省人民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苏树林 2021 年 10 月 17 日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2、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 2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推进校车运营专业化;(二)建立校车经费投入和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大

3、事项,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四)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学校对口划片,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五)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站点,以及校车行驶路线、停靠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六)保障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七)建立和完善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机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学校撤并应当先建后撤,撤并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四条

4、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第 3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一)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协调和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三)根据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安排工作任务,督促责任单位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四)研究解决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重大问题;(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三)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

5、,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四)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五)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六)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七)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八)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九)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 4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三)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四)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

6、关工作任务;(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二)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三)审批、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验;(四)依法查处校车、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五)定期将校车、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六)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七)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违法行为;

7、(八)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第 5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三)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四)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五)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营运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六)依法查处非法从事运送学生的营运活动;(七)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八)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九)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

8、关工作任务;(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市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本办法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校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第九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第 6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

9、管理办法,设立校车运营单位和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隐患排查。第十二条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对农村寄宿制学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班线应当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第十三条对专用校车依法免征车船税。对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

10、运营和学生周末班车班线开通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授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租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或第 7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者其他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劝导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第十六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

11、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约定随车照管人员。第十七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

12、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附上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或者道路、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实地查看校车运行方案记载的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审查开行时间和选用的车型是否合理的有关材料。第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需要跨越二个以上设区市的,学校或者第 8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审查

13、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设区市范围内二个以上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九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严禁伪造、变造、租借、买卖、转让校车标牌,严禁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第二十条对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行动态管理;接入当地公安或

14、者交通运输部门监控平台,以实行实时监控。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对其配备的校车按照前款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并纳入当地公安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监控范畴。第二十一条校车使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第 9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第二十三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机动车达到报废

15、标准的;(二)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三)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

16、报批评,并对学校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借、买卖、转让校车标牌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21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第 10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罚款:(一)未安装、使用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二)校车标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三)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未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交回校车标

17、牌的。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贸、财政、市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提供幼儿专用校车服务的,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和政府校车补贴。第三十二条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 6 年内使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第 11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在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21)实施之日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小学生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 10 年内,可以作为接送幼儿上下学的非幼儿专用校车使用。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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