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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费管理办法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会议费管理,统一会议费开支标准,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成本控制,在总结公司会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基础上,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细则 三、会议管理原则 (一)贯彻执行“精简时效、节约开支”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节约会议费用。 (二)综合部是公司会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全公司会议计划,对公司各部门组织的会议规模、规格、费用等统一管理和控制。 (三)会议实行月度计划管理,费用实行预算管理。无计划、无预算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临时性会议,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安排
2、。 四、会议的审批 (一)各部门每月需按年度会议计划安排,按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向综合部报送会议预算计划,综合部汇总月度会议计划。 (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临时会议(包括承办上级会议),需报分管领导审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召开,并报综合部备案,否则财务部不予报销。 五、会议费用 (一)会议费用根据会议类别、规模、规格、时间等必须先做出综合预算。会议费用开支项目包括:餐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杂费、专家费等。 (二)会议费用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均需向综合部报送会议预算,报总经理批准实施。会议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不得超支。 (三)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专家费必须本着
3、“合理、必要、有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扩大化,坚决杜绝发放“人情”费。必须根据会议预算按照开会前拟定的名单发放,不在该名单上的人员财务部有权拒付。未经事先书面请示批准,擅自给付他人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四)由我公司人员从会务组领取后代发的专家费必须亲自交给本人,如专家未出席会议应及时将专家费退回。如果发现私自挪用者或未按时交回者,除勒令退回外,公司将给予必要的处分,严重者予以除名。 (五)会议费由承办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控制使用,不得超支。各部门会议费实行一会一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预算、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财务部对会议费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六)
4、会议报销应及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10天之内办理完毕。报销费用时需严格遵循公司费用报销程序,并需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统一报销。 六、办会要求 (一)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公司会议室内,会期为1个工作日的,安排用餐;会期超过1天的,各县参会人员安排住宿,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安排住宿。 (二)参会人员除特殊领导或专家外,午休用房尽可能按钟点房安排或将不重要人员集中安排。 附则 七、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会议费管理办法2中共仙河镇委员会 仙河镇人民政府 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为控制和精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转变机关作风,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镇直行政机
5、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镇直行政机关和镇属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审批,统一标准,定点开会”的办法。 第二条、会议的分类 镇直行政机关和镇属部门单位召开会议共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指镇党代会、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类会议指村(社区)支部书记会、村(社区)主任会、全镇三级干部会、各类表彰会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以镇党委、镇政府名义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及镇属部门单位召开的培训等会议。 第三条、会议的规模 1、严格控制会议天数。原则上各类会议控制在1天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办)。各单位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长会短开,努力提高会议的质量。 2、严格控制会议人
6、数。各类会议除应参会人数外,列席和其他代表人数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或根据具体情况由镇党委、镇政府审核1 确定。 第四条、会议室选用 会议人数在10人以下的办会单位使用单位会议室,10人以上的 使用镇政府会议室。 第五条、会议的审批 1、各类会议由镇党委、镇政府决定。 2、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和镇属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由镇 党委、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党政办”备案。 3、除现场会议以外的所有会议都只能在镇政府机关内部就餐。 第六条、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1、会议费开支包括伙食费、一类会议交通费,其他会议一律不 含住宿费、场租金、资料费、宣传费、交通费、通信费,不发误工补 助和其他费用。 2、
7、会议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负、结余留用”的原则。除一 类会议交通费和二类会议中的表彰奖励据实报销外,其他会议确需按 排用餐的,按参加该次会议的实际人数每人每顿餐10元标准补助。 第七条、会议费的审核与结算 1、各类会议的会议费由财政专项安排并统一由镇政府报帐员负 责审核结算。各部门单位自行安排的会议或会前未申报会议费而会后 补办的,一律不予安排会议经费。 4、会议经费(含交通费、表彰奖励经费)必须填制“仙河镇集中 采购审签单”,由财政专项安排并由镇政府报帐员负责审核结算。 5、本办法所规定的会议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属上限标准。各举 办单位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提高开支
8、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严禁借会议费的名义套取现金。 第八条会议及会议费纪律 1、未经镇党政办下发会议通知,不得通知村(社区)支部、村 委会正副职参加镇属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 2、各单位不得以开会名义赠送礼品和纪念品(有价证券、购物 券等)。 3、各类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便餐,不上烟酒,确需宴请的报分管 领导同意后,可安排一次宴请。宴请费用控制在50元/人标准之内, 并相应核减一餐会议伙食费。 4、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每季度末报帐一次,各项支付手续必 须真实齐全。 5、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镇财政不予办理本次会议开支的所有 费用的结算。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
9、起执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应以本 办法为准。 2013.5.16 第三篇: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201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
10、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11、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 一、 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
12、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 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一、 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13、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
14、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
15、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 一类会议400150110660 二类会议30015010055
16、0 三、四类会议24013080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 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第十八条各单位会
17、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
18、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19、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
20、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
21、,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
22、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
23、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XX省财政厅XX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5号 颁布时间:2014-2-18发文单位: XX省财政厅XX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4、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XX省财政厅XX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2月18日 附件: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
25、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
26、议是指除上述 一、 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 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一、 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50人
27、,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一般开到市,与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需开到县(市)的会议,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与会人员控制在15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选择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要优先选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会议时间不得超过九十分钟。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的会议应实行定点
28、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到定点饭店(酒店)召开。按照会议分类和开支标准,省财政厅在XX市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会议定点管理的饭店(酒店),并签订协议,定点饭店(酒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并提供协议规定的相关服务。未纳入定点饭店管理,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XX市以外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 参会人员以在并单位为主的不得到并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国家、省委、省政府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八条会议
29、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市县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自理食宿费用的各种会议。 第九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以精神鼓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
30、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80 130 90 500 二类会议 200 130 70 400 三、四类会议 180 120 60 360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费按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会议费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类会议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类会议除
31、按法定程序、章程规定召开的以外,其余会议应按程序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会议费列入部门预算的由承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应将批复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省财政厅核定经费。单位应从严从紧执行,不得突破会议预算指标。 三、四类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议费从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
32、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标准、超范围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会议费实行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将召开的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按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和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议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
33、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单位要加强会议费管理,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报送的会议经费进行核定;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配合做好 一、二类会议的总务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对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单位年度会议编制和审批管理;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
34、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会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会议费报销和支付、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等其他情况。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安排自助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
35、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期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茶歇、水果;各类会议一律不制作、不发放纪念品和文件包。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不统一发放,实行按需领取。 各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计划外召开会议未经批准的;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
36、准的;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规定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
37、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文号】 财行2013286号【发布日期】 2013-09-13【生效日期】 2014-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财政部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286号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党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
38、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
39、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40、、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 一、 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
41、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 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
42、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一、 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
43、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