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最新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表格模板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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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为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整体水平,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现场围挡和大门1、房建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彩钢板围挡或24cm砖墙抹灰刷白,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在外则设置十牌二图和安全生产方面宣传标语。主要路段现场围挡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2、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金属板制大门,门头尺寸一般不小于54.5m,且设置企业标志。(二)现场及道路和出入口1、施工

2、现场内必须设置环形畅通的砼主干道路和沿单位建筑物四周非泥面的畅通道路,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确保雨天不积水、晴天无扬尘。2、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采用砼硬化且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方可上路。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整洁,尘土不飞扬,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3、外脚手架应当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4、拆除作业应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拆除作业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

3、取绿化等防尘措施。(三)物料堆放1、严格按照平面布置图所标位置堆放各种工具、构件、材料,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主要责任人等标示牌。 2、各种材料、构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做到“五成”(成方、成垛、成堆、成捆、成排),散装材料要入池,并设置明显标牌。 3、水泥、钢筋等建筑初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要有防尘、防潮、防雨措施。城区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四)土方工程 1、土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土方扬尘治理及文明施工承诺书、对周边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土方开挖施工准备、基坑开挖方法、

4、土方开挖质量要求和质量保证措施、土方开挖安全要求和安全保证措施、土方的运输和堆放地点。 2、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土方工程负总责。土方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大门、围挡、出入口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3、土方运送必须采取全覆盖的密封措施,必须装载规范,保持密闭运输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4、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并覆盖。现场堆土要使用蓬布及密目网双层覆盖。 5、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要进行碾压,及时洒水,确保无扬尘。6、施工现场四周设置畅通的排水沟,设置沉淀池,确保雨期洪水不污染城市道路、堵塞管道。(五)运输

5、车辆管理1、施工现场液体或散装材料、垃圾的运输,必须进行密封、包扎或覆盖,严禁洒漏污染城市道路。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置高压水枪,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洗车池应设在工地大门内适当位置,深度不低于30cm。沉淀池不小于8080100cm,并与市政管网相通,未经沉淀的污水严禁排入市政管网。(六)垃圾运送和堆放 1、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封闭运输。 2、渣土等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严禁高处抛洒。需要运输、处理的,按照市、县(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

6、的场所处理。 3、临时堆放的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 4、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 5、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七)临时设施布置1、现场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及生活区应有明显界限,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2、临建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防火、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3、职工宿舍: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需设置20.8m规格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不允许使用钢管搭设,每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

7、(八)后勤卫生管理 1、食堂的设置位置:距离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30米以外。 2、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做到四周场地平整、清洁、无污水。炊事人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间。食堂外墙面应抹灰刷白,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3、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封闭、水冲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高层建筑超过8层以后,应每隔4层设置封闭式便桶。 4、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淋浴室应有管理制度和专人管理,墙面应

8、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5、盥洗设施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并应使用节水龙头。 6、施工现场应设置医务室,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 7、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饮水室,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8、施工现场必须设专人供水和专用保温饮水桶,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九)监督管理 1、市、区(县)住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2、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

9、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4、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6、市、区(县)住建委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

10、治理措施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内容,加强现场踏勘和监督检查。 7、各区县住建委应当设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住建委举报投诉电话为2356802。 8、在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时,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必备条件之一,纳入评审内容。 9、在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1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加快推进扬尘防治标准

11、化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提升全省房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4术语4.1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在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

12、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以下简称“施工扬尘”。4.2 PM10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m的颗粒物称为PM10。4.3 产尘物料指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水泥、砂浆、砂石、石灰、腻子粉、石膏粉、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裸露土体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4.4 扬尘监测采用相关仪器对建筑工地内扬尘的监视与测定。4.5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叉车、开槽机、桩工机械、钎探机、强夯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工程类机械。5 基本规定5.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

13、考虑扬尘防治要求,鼓励工程项目采用BIM技术,加强场地布置、施工部署、材料储运、现场施工等重点环节扬尘防治策划,为施工扬尘防治的实施提供基础条件。5.2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5.3 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施工现场作业量,降低施工扬尘污染。5.4 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施工扬尘防治六项措施。5.5 土(石)方工程作业前,施工现场应配置符合要求的PM10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扬尘在线监测

14、和远程视频监控,及时优化改进扬尘防治措施、提高防治能力。5.6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5.7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采取应急应对措施。5.8 工程项目应在工地大门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明确各责任主体扬尘管理负责人,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5.9 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扬尘污染相关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5.10 主管部门应根据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情况对监督项目实施差别化管理。6各方主体主要职责6.1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应组织施工、监理

15、项目负责人成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制定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各方工作职责,落实扬尘防治措施。6.2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6.2.1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扬尘防治要求,将施工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按规定单独列支,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费用。6.2.2应在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内容、措施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6.2.3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代建合同中应明确代建单位扬尘防治责任。6.2.4应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整改。6.3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

16、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人,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6.4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6.4.1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6.4.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包含施工扬尘防治的相关措施,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承包范围内的扬尘防治负责。6.4.3施工单位、项目部、作业班组应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奖惩制度。6.4.4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篇,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

17、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培训交底。6.4.5应加大扬尘防治投入,保证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费用足额提取、专款专用。6.4.6应建立扬尘防治管理档案,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应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6.5 监理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7工地周边围挡7.1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连续封闭式硬质围挡,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环保。7.2 市区主要路段建筑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不宜高于3m;一般道路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7.3 鼓励在围挡顶

18、部设置扬尘雾化喷淋设施,减少施工现场扬尘外溢扩散,避免污染、影响周边环境。7.4 围挡下沿应与基础或路面贴合严密,紧靠围挡内侧不得堆放泥土、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7.5 宜采用工具式围挡、装配式围挡;当采用砌体围挡时,宜使用再生建筑材料。8产尘物料堆放覆盖8.1 产尘物料宜采取喷洒抑尘剂、凝固剂、洒水、绿化、密闭、覆盖防尘网(布)等防治措施。8.2 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土方挖填、铲、运,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产尘物料清扫、运输等应采取适当防尘措施如适当洒水、覆盖等以不产生扬尘为宜。8.3 对具备绿化条件的裸露土体、工程渣土宜优先采取绿化措施,不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喷洒抑尘剂、凝固

19、剂或覆盖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使用防尘网等造成的二次污染。8.4 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粉碎、筛分、切割的,应搭建封闭式搅拌防护棚或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8.5 砂石、灰土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防尘措施。8.6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48小时内无法清运完毕的,应采取适当洒水、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8.7 对水泥、石灰、腻子粉、石膏粉等产尘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适度的抑尘措施。8.8 楼层内高处垃圾应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封闭式容器

20、或装袋清运,严禁高空抛洒。9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9.1 在土(石)方开挖、爆破、回填、整平、运输、卸载、地基处理等施工过程中,应在作业面采取喷雾或洒水措施,保持土(石)方表面湿润。喷雾、洒水需适量,以人走、车行上去不起尘、不带泥泞为宜。9.2 土(石)方开挖宜随挖随运,土方回填应及时平整压实,尽量减少开挖和回填过程中土方裸露面积和时间,大规模场地作业应分区块有序进行。9.3 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土方堆放区、非作业区或非车行区域宜采取喷雾、洒水、喷洒抑尘剂或覆盖措施。10路面硬化10.1 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路面保持坚实、平整、畅通、清洁。10.2

21、办公区、生活区路面、仓库、材料存放场、加工区及一般道路、广场等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块材铺装,也可采用硬化处理。10.3 当施工道路与拟建道路位置一致时,宜结合拟建道路结构进行施工;使用时间较短的临时道路可采用预制拼装式混凝土路面、钢板临时道路、铺设石子等。10.4 所有硬化面层无破损,无起砂、无开裂,坡向坡度满足排水要求。10.5 场区内设置排水管(沟)网,场内无积水。11出入车辆清洗11.1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11.2 应对出入现场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轮胎、车身进行冲洗,严禁带泥、污出入,确保出入车辆符合要求,严禁污染城市

22、道路。其他车辆的轮胎、车身有泥、污时,应进行冲洗。11.3 建立物料运输车辆登记制度,对出入场的每一车次运输车及装载量进行登记。车辆冲洗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建立车辆冲洗台账。11.4 鼓励工地现场选用可周转并能满足大型车辆使用的定型化车辆冲洗设备。对不具备设置洗车平台的,应配置手动冲洗设施,对出入车辆进行有效冲洗。11.5 车辆冲洗设施应有污水回收、净化装置,满足重复循环用水要求,确保场区无积水,严禁将污水排放到城市道路上,具备条件的应与城市排污管道连接。12渣土车辆密闭运输12.1 施工现场要使用密闭加盖的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并保证

23、装载无外漏、无遗撒、无高尖。12.2 渣土运输须采用经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及车辆。12.3 施工现场物料运输车辆应限速行驶。运送易散落、飞扬、流漏建筑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13扬尘在线监测监控13.1 施工现场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时联网,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系统运行、数据传输正常。13.2 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宜支持手机等移动终端实时监控和远程管理,施工现场应根据实时监测监控情况,采取相应的施工扬尘防治措施。13.3 监测点位应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区域,优先设置于车辆出入口。监测点附近应避免强电磁干扰,周

24、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方便安装和检修通信线路。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13.4 监测点数量应根据施工场地占地面积确定,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1个监测点,面积1-2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2个监测点,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3个监测点。13.5 视频监控系统、点位、数量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要求。13.6 视频监控应重点监控出入口、洗车台、作业区、塔吊、围挡四角等部位,洗车台、主要施工作业区和塔吊上至少各安装1个。其中,塔吊上应安装球机摄像头,满足施工现场全覆盖、无盲区、24小时全时段监控要求。13

25、.7 监控点数量应根据工程建筑面积确定,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3个监控点,面积5-10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5个监控点,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8个监控点。13.8 视频监控应确保图像清晰,能准确显示监控部位名称,具备视频图像切换、处理、快照、存储、检索和回放等功能。14非道路移动机械14.1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国家、省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14.2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建立管理清单、台账,加强日常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机械设备,责令其停工或撤场维修,并将非道路移动机

26、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4.3 重污染天气期间,应严格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确保完成“着力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扬尘污染防治达标率90%以上”的目标任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18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打好三大攻坚战之一的“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进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压实工作责任,严格督查考核,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为全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作出积极贡献。二、工作目标建立企业建筑工地扬尘治理

27、管理体系,完善主管部门扬尘防治监管体系。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考核机制,按照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评价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通过考核提高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管水平,使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达标率90%以上。三、组织保障和考核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参建主体单位要充分认识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指定负责扬尘治理的责任人(请于4月15日前将各单位扬尘治理的责任人名单报送县住建局安监站),抓好每月、每季度扬尘治理工作检查,实现扬尘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二)加强检查督查考核。各参建主体单位应对照附件的检查表开展自查整改,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

28、,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立建筑工地清单和台账,按照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要求,对所有建筑工地进行检查考核,填写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分项检查评分表,按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评分汇总表的要求评分,自4月份起,将所辖区域建筑工地检查评定动态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上报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检查评定情况汇总表,每双月底前上报汇总表。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暗访暗查相结合,凡发现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停工,直至达到标准要求,对扬尘防治控制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检查督查可结合各季度安全检查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29、考评工作进行,也可单独进行。(三)健全长效机制。要树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永远在路上的理念,通过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安监、执法、质监联动机制,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四、工作要求4.1术语工地:本实施方案中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责任区域是指工地围挡内部、工地周边及工地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扬尘防治:通过采取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发生。围挡:为了将建筑工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其成为相对封闭空间所采用的隔离物,包括砌体式围墙、装配式围挡等。易扬尘材料: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包括:土方、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建筑垃圾:房屋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

30、废物,主要包括废混凝土、废砖、废沥青、废管材、废木材、废钢筋等。扬尘: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物料运输、物料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包括道路浮土、裸露地面、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质。4.2工地扬尘防治要求4.2.1资金保障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工程招投标时作为不可竞争性专项费用办理。4.2.2设置围挡工地应实施全封闭施工,现场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原则上应设有相对固定的出入口,并设置大门和专职门卫保卫人员。工期超过3个月的工地,现场围挡应采用固定式围挡,主干道高度不得低于2.5米,次干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

31、防溢座不得低于0.2米。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要组建专门的保洁队伍每天进行清扫保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围挡原则上应安装喷雾(淋)装置,以减少扬尘对工地周边的影响。4.2.3配备抑尘设工地应配备洒水车,定期对责任区域范围进行洒水抑尘,保持路面(地面)湿润;应配备能够满足工地及作业要求的雾炮机和雾炮车,推荐在塔吊吊臂等处安装喷雾头,对施工中产生的扬尘进行喷雾降尘抑尘。当出现大气污染蓝色及以上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适当增加洒水、喷雾频次,确保地面潮湿。洒水、喷雾等作业应根据环境温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4.2.4道路场地硬化工地道路、出口道路、加工区、物料堆放区和办公生

32、活区应进行硬化处理,硬化部分的边缘应设置冲洗水导流槽,导流槽应可以直通沉淀池,硬化后道路不得有浮土、积土、积水,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道路承载力应能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硬化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非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应采用硬化干化防尘措施。4.2.5车辆冲洗工地主出入口处应设置成套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场地特别狭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工地应配备高压水枪进行冲洗。应确保车辆驶离建筑工地前车厢及厢盖外部、底盘、轮胎等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自动冲洗设施冲洗压力应能满足车辆冲洗要求,冲洗设施应能满足各类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自动冲洗设施基础

33、内四周应设置循环排水沟,排水沟坡度大于2%,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沟排水口应与沉淀池连接。基础周围2米范围内路面,宜按2%坡度向基础方向顺水设置沉淀池设置应不得少于两级沉淀,水容量应满足自动冲洗的要求。沉淀池四壁应采用水泥砂浆粉刷并作防渗处理。沉淀池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和河湖等水体。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用水措施。车辆冲洗及设施的清洁和保养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施工期间,台帐应长期保存)。4.2.6覆盖工地内裸露的场地、堆放的土方和基坑开挖等应采取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覆盖用防尘网应选用6针及以上密目扬尘防治网。工地空置区

34、域应根据使用周期和使用功能,采取场地硬化、防尘网覆盖或植被种植等防尘措施。建筑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定期洒水并用防尘网覆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4.2.7安装监测监控设备工期超过6个月、工程造价超过1000万元的工地,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监管部门联网。4.3现场施工管理现场施工管理责任主体为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等。4.3.1基本要求防尘方案: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经建设方审核、审批程序批准。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应包含扬尘防治资金保障及使用计划内容。责任制度:施

35、工方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应配备扬尘防治管理人,制定以现场围挡、主要道路及场地的硬化及冲洗洒水保洁、裸土及建筑垃圾覆盖、运输车辆冲洗、围挡及周边道路洒水保洁、固体建筑垃圾可回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扬尘防治管理目标,并对扬尘防治管理目标进行分解、管理、考核。施工期内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应每周组织技术负责人、扬尘防治管理人、分包单位负责人按照标准进行扬尘防治检查。扬尘防治管理人应结合施工动态,每日进行扬尘防治巡查,重点检查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重点部位。施工现场大门一侧应有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信息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方、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三方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

36、务和手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与“五牌一图”整齐张贴。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经复查合格方可继续施工。4.3.2建筑工地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建筑工地道路、裸土覆盖区域等易产生扬尘部位的定期保洁、洒水,并做好记录。建筑工地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预拌砂浆应使用自带螺旋输送装置和搅拌设备的专用储藏罐,搅拌设备四周设置全封闭围挡。建筑工地使用储罐式散装水泥,储罐顶部设置扬尘防治罩,下部设置输送装置,并封闭围挡。储罐顶部撒漏物料清理时,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式垃圾道的方式收集,严禁凌空抛掷。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对施工场地内堆放的各种

37、物料进行封闭或覆盖。工地内垃圾和渣土堆放不得超过48小时(用于回填使用的除外),综合土壤成分及气象等因素,应做到表面不得见到“干土”,应尽快推行“日产日清”。不能及时使用和清运的,应实施封闭或覆盖等防尘措施。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应选用渣土管理部门核准的车辆。其他物料的运输应采取密闭化车辆,途中不得泄露、散落和飞扬。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采取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者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

38、施;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土石方开挖或回填时,应由专人及时清除场地内散落的泥土,及时对土方裸露部位进行覆盖处理,做到不泥泞、不起尘。基坑开挖应采取边开挖边覆盖或采取挂网喷浆的防尘措施。脚手架作业层和隔离防护层应定期清理,不得堆积垃圾。密目式安全网应定期清理,替换后的密目式安全网用水浸泡冲洗,不得用拍打法除尘。当出现大气污染蓝色及以上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土方、拆除、洗创工程等易产生扬尘作业。4.4现场监督管理4.4.1监管主体责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监管的主体是工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及建筑工地封闭

39、围挡内的建筑垃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4.2监管频次负责直接监管的部门执法(管理)人员,应每周至少一次现场检查;负责督查职责的部门执法(管理)人员,应每两周至少一次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双方签字。对于暗查和突查,需要检查部门至少两名现场执法(管理)人员签字。现场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并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4.4.3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交办单、督办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污染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重复问题,应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后,由责令停工整改的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允许恢复施工。

40、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颍淮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设施建设、园林工程施工、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工地(围墙)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41、,施工单位不得挪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第五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工地项目部必须成立扬尘治理工作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专职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门卫为主要成员;必须建立扬尘管理网络并上墙公示;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账;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二)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挡。(三)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遇到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

42、防尘网。(四)渣土等建筑垃圾及土方、砂石、粉煤灰等材料应分类堆放,严密覆盖。需要运输、处理的,按市容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至指定的场所处理。(五)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六)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闭式外运。(七)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第六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施工作业的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围墙设置不低于2.5米高度的硬质密闭围挡,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43、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方可上路。(三)施工现场的道路、加工区实施硬化,不得有积水、浮土、积土,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四)在建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严禁高空抛掷、扬撒。(五)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第七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道路、桥梁、管线施工,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密闭围挡,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二)堆土或其他散装材料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

44、尘污染防治措施;(三)施工运输车辆、商品砼车辆、挖掘机械等驶出工地前必须进行泥土清除等防尘处理,严禁将泥浆、尘土带出工地。运输砂、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车辆,必须按规定统一篷布覆盖,不得超量运输,严禁途中撒漏。(四)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向地面洒水,禁止使用鼓风式除尘器,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器。第八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覆盖,绿化带内土层应低于绿化带周围路牙石上沿。新种植行道树泥土应低于树池上沿并进行覆盖。(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

45、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第九条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减少既有路面破损和路面施工。对供水、供气(汽)、通讯(信)、供电设施安装需要挖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工程完工同时将道路恢复原貌。第十条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控平台,制定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应急预案,负责测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费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相结合,纳入重要的监督范围;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

46、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内容。第十二条施工项目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录不良行为。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记录表工程名称形象进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序号扬尘控制措施现场情况记录1建设单位总负责施工扬尘治理,应明确工程项目扬尘控制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落实,合理安排工期,将包含扬尘防治费用在内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2施工现场出入口外侧显目位置设置“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公示牌”,公开建设、施工、监理、监管单位扬尘管控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3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设置连续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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