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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第一章 总 那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也可参考本格式签订。 中国和国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在中国区街法定代表:职务国籍。国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在。 法定代表:职务国籍。 注:假设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合营。 第三条 合营的名称为有限责任。
2、 外文名称为。 合营的法定为:路。 第四条 合营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法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营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消费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理进步质量开展新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上的竞争才能进步经济效益使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详细情况写。 第七条 合营消费经济范围是: 消费; 对销售后的进展维修效劳; 研究和开展新。注:要根据详细情况写 第
3、八条 合营的消费规模如下: 合营投产后的消费才能为。 随着消费经营的开展消费规模可增加到年产。品种将开展。注:要根据详细情况写 第五章 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元以此为合营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元占;乙方元占 第十一条 甲、乙方将以以下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厂房元; 土地使用权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共元。 乙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共元。 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第十二条 合营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缴付每
4、缴付的数额如下:注:根据详细情况写。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置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为设立合营向中国有关主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部门申请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 协助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营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设施等; 协助合
5、营联络落实水、电、交通等根底设施; 协助合营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别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容许证和行手续等; 负责合营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合营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消费技术人员、消费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营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那么应负责合营在规定的限内按设计才能稳定地消费合格; 负责合营委托的其它事宜。 注:要根据详细情况写。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
6、意由合营与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获得为到达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消费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消费技术包括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材料配方、质量、培训人员等注:要在合同中详细写明。 第十六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营转让技术的合营合同中才有此条款。 乙方保证为合营公事提供的注:要写明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好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到达本合同要求的质量和消费才能; 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乙
7、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效劳应开列详细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施行; 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保证如提交; 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不另收费用; 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限内使合营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的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出厂净销售额的。 提成支付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限为限。 第十九条 合营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限为年
8、。技术转让协议满后合营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开展该引进技术。 注:技术转让协议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协议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章 的销售 第二十条 合营的在中国境内外上销售外销部占内销部占。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外汇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由合营与中国外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包销的占。 由合营委托乙方销售的占。 第二十二条 合营内销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和进展销售后的维修效劳
9、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效劳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营的使用商标为。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合营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是合营的权利机构合营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在详细合同中要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会议每年至少
10、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章 经营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营设经营理机构负责的日常经营理工作。经营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聘请任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会议的各项组织指导合营的日常经营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理机构可设假设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的经会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设备购置 第三十三条 合营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
11、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置。 第三十四条 合营委托乙方在国外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立 第三十五条 合营在筹备、建立间在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详细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方案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制定有关的理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图纸、资料的保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指派假设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指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
12、、监视、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立完成并完毕移交手续后经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理 第四十条 合营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理规定?及其施行经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和合营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福利、差费等由会议讨。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营职工按照?
13、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合营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藏基金、企业开展及职工福利奖励每年提取的比例由根据经营情况讨决定。 第四十五条 合营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起至十二月三十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展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合营限
14、 第四十八条 合营的限为年。合营的成立日为合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限。 第十六章 合营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合营满或提早终止合营合营应依法进展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比例进展分配。 第十七章 保 险 第五十条 合营的各项均在中国人民投保投别、价值、保等按照中国人民的规定由合营会议讨。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一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一致通过并报原审
15、批机构批准可以提早终止合营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犯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无法经营或无法到达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第一个月算起每逾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16、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本钱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互相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条 由于、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此项证明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
17、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法律的辖。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那么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
18、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展: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那么进展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展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第六十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展仲裁的部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 字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二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那么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包括:合营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甲、乙双方发送的如用电报、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国代表 国代表 签字 签字公布 单 位: 工商理经济合同司公布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