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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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使全线工程质量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集团有关规定等,结合*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四条质量管理方针。质量管理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为本;依法

2、管理,争创精品”的方针。 第五条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质量目标两确保一争创。确保所有工程全部达到国家、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所有工程一次成优,全线达到省、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 2.确保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防止工程质量较大

3、和一般事故。 第三章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对全线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公司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综合考评。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定期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专

4、题会议,研究部署质量管理工作。第八条*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安全质量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质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四)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五)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负责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的关系。 (七)负责验工计价的工程量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八)负责对参建各方质量管

5、理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各方质量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 (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研究审查有关处理方案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尽快纠正。 (十)按照*集团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综合考评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司其他部门质量管理主要职责: (一)工程部 1.负责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 (二)计划部 1.负责验工计价的价款核定工作,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参与对参建单位的综合考评工作。 2.负责工程所需物资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抽查原材料、

6、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三)综合办公室 1.负责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正常。 2.参与对参建单位的综合考评工作。 (四)财务部参与验工计价工作。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公司、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

7、认真搞好站前、站后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公司、咨询、监理、施工单位等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验标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

8、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公司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建设方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质

9、量责任制、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检测和试验设备,配足配齐有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试验。 (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铁路建设工程验收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按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单位和*公司。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铁路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

10、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

11、同,依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建设部或铁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的调换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人员的调换、轮休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

12、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质量计划及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设

13、计及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格式见附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公司负责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参建各方均应自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

14、,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公司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公司进行举报。 (二)*公司将对工程质量举报人进行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核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逐级上报

15、监理单位、*公司进行审批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八条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公司应明确贯通测量、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各项具体要求、规定、责任等,实行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各参建单位(包括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必须加强员工培训,坚持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测量工、试验工、电工、电

16、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爆破工等)、技术工人、外部劳务人员要加强培训,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控制培训。*公司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事质量岗位的从业人员经培训后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公司工程部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进场、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与竣工验收制度。 (一)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标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对本标段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17、、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重新进行划分和细化,报监理工程师初审,总监审批。跨越标(管)段的单位工程划分由*公司工程部与总监协调相关单位处理。 (二)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要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查和签字认可。凡铁道部验标中规定需要设计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一并参加。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公司工程部代表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和*集团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发生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

18、经调查分析研究后,按事故的分类等级,遵照国家、铁道部和*集团有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司负责具体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 第二十五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参建各方须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完备的个人质量责任档案,实现工程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直接责任,谁监理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勘察、设计、咨询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质量事故,根据分析结果追究施工、监理和设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的主体,各标段项目经理对管段质量负总责,是质量第一责任人

19、,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工程质量管理承担技术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和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必须严肃认真,随着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准确的按照规定要求逐项填写,并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施工单位严格工序控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标准,建立工序检验制度,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检制度;监理

20、单位严格工序控制,上道工序检查不合格或检查合格但未经签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项目质量管理计划需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

21、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过程质量监理,把好进场材料验收关,强化关键工序旁站,严格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一条咨询单位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咨询质量。第三十二条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过程控制。 (一)各单位自建的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在具备生产条件时,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监理

22、单位会同*公司工程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公司工程部及时将验收的项目备案。现场验收时*公司派专人参加验收或抽检。 (二)检查验收标准(条件)实施细则由监理单位会同*公司工程部,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预制梁,要按预应力混凝土铁路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检验和试验,合格并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三十三条*公司将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线质量大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项质量检查、抽查。 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定期全面质量检查。对监督站和*公司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

23、期整改和落实。各单位对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和结果要及时反馈,形成制度,对耽误时机、久拖不报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参建单位在施工中推行样板引路,若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

24、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四)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公司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五)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六)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

25、定及时上报。 2.*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3.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道部、*集团现行规定办理。 4.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三十五条参建各方均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告,以明确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并及时更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数据。 监理单位(纳入监理月报)和施工单位(季、半年、年报)应定期向*公司提交总结报告。提交时以电子文档提报,再提交纸质

26、文档。 上报时间。月报为每月25日报送,季报为每季的第三月25日报送,半年报为每年6月25日,年报为每年12月25日。 第六章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每季组织一次全面质量考核检查,半年进行考评评比。第三十七条对季度质量管理考评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黄牌警告,并要求现场限期整改;连续两次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公司将依照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规定有权终止合同,并对相应的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职责,保证工程

27、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自治区颁发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加强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质量事故。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到第一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是,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家及行业颁布的质量管理法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他相关条款。 第五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是对所有建设实施阶段实行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

28、位检查、总承包方控制、设计、施工及其它参建方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所有参建方。 参建各方职责第八条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各参建单位第一领导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归口单位为工程技术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收集工程建设实施中的情况和意见; (三)监督、检查、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验收工作; (五)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和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第十条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依据

29、合同或授权,对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监督检查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 (二)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的技术力量、设备、人力和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落实情况,并进行资质或资格审查,防止无质量保证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标; (三)督促设计单位按时提交满足质量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 (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重要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对工程施工中所有原材料

30、、半成品、成品以及施工设备、永久设备质量适时组织抽检或者出厂验收; (七)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八)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考评比活动,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 (九)定期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向工程技术处报告; (十)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工作; (十一)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二)实行项目管理设总负

31、责制,严格设计成果校审制度,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三)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以及施工、验收、材料、设备等质量标准; (四)做好施工地质等工作; (五)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 (六)及时研究处理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 (七)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 (八)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督和控制责任,其主要责任: (一)审查招标设计,参与工程招标工作; (二)负责审查、复核、签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含设计变更) (三)组织设计交底;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

32、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五)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检查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 (七)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试验等形式对施工工序和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 (八)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九)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十)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十一)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工

33、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也不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质量意识教育; (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按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四)设立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实验室; (五)按合同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七)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提供质量

34、事故的分析报告,并实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九)接受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第十四条材料、设备供应商职责: 材料、设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制定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二)按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制造,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供应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接受并配合监理单位的随机抽检及驻场监造工作; (四)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五)配合做好有关方组织的出厂验收;

35、 (六)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履行设计合同及供图协议中有关保证设计质量、供图进度、现场技术服务的职责,满足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设计中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但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第十七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 (一)工程招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招标工程项目与范围、总体布置及相关图纸、主要结构型式、主要布置、主要结构配筋图及设备选型、施工程序与主要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与控制性工期、主要技术要求与主要技术标准、总工程量与分项目工程量明细、分析建议与招标

36、进度安排等项内容。 (二)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在具体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难度、工程量等方面与招标设计相一致,避免与承包合同(或设备制造采购合同)产生较大或重大变更;第十八条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 (一)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文件必须由严格的审查和审签手续; (二)建设管理单位依照合同接受设计单位报送的图纸后,经审查签发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然后签发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审签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三)施工单位必须对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进行认真核对后方可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中的问

37、题,报监理单位复查。第十九条设计的修改与变更 (一)设计单位应提高设计质量、切实保证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和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紧密衔接,避免因设计工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修改与变更; (二)当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主要建筑物形式、安全设防标准、施工度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与国家审定的初步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时,必须由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报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准;与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出现重要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当将变更文件报工程技术处,由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各方审核;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变更文件直接报建设管理单位,由其组

38、织有关单位审核; (三)施工图设计与招标设计原则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事先报工程技术处; 第二十条设计优化 (一)工程设计优化,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二)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各方提出的设计优化及其变更的建议,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后的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适应现场施工对设计的需要,并对设计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实行设计质量保留金制度,保留金的数额按合同规定执行。 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满足资质等级和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货厂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及时按批量抽

39、样试验检测,并将试验检测成果及采购单位提交的产品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抽样检测、审查签认。对试验检测数据有异议时,报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重新抽检并最终确定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的抽样检测、审查签认不减轻、不替代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设备进场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交接验收。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制造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材料、设备制造商在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严格执行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强化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第二十九条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替代设备制造商应负的质量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

40、中经监理单位确认为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责成制造商予以处理。 施工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准备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质量保证体系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材料、水电供应等的准备情况认真检查落实; (三)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试验工作,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提出工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批准。第三十一条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 (三)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

41、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专业性、技术性强,对工程质量影响大的工种必须由技术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五)施工单位应充分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严格控制并主动报请监理单位全过程监控,在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复检确认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六)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工地实验室,试验人员资质、试验设备必须报监理单位批准; (七)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施工单位对提交的试

42、验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代表性负责; (八)施工单位在砼浇筑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砼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骨料级配参数和符合合同规定的砼配合比,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九)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独立进行监督性的抽样试验检测; (十)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对工程重要的部位和关键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十一)建设管理单位可以直接对任何施工项目或部位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性的抽样检测; (十二)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理和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第三十二条施工质量

43、检查签证与工程验收 (一)所有的施工质量检查与施工验收,均必须在施工单位按“三检制”自检合格后并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后进行; (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签证,按时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单位参加,并听取设计单位的意见; (四)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应在其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 (五)参建各方应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质量统计表

44、,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单位。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第三十五条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后上报质量监督部门核查。 第三十六条重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上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具体划分见表1。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

45、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工程技术处顺序上报。书面报告详见表2。 (二)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再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在逐级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对于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故,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做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第四十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一)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工程技术处;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由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单位调查。 (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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