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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公司货物运输服务标准和规范为规范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货物运输 第一条 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条 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公司说明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第三条 对专用用车辆如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的货物运输,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
2、污染、损害。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第四条公司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第五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第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公司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第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
3、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第十条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第十一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第十二条 在车辆运输货物时,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第十三条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
4、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第十五条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告。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章 货物装卸第一条 大力开展文明装卸,严禁粗暴蛮干。各装卸站、队、班组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奖罚制度,并制定装卸操作规程。因装卸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条 各种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完整,车厢不漏。车辆进出铁路车站、港口、仓库装卸货物,在不影响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应靠近货堆或收货人指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严格执行车辆装载标准和有关规定,车厢内装载要均衡。 第四条 装卸件杂货物一般要做到:堆码整齐,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车厢关闭。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还要分别做到: 1. 贵重、精密、易碎物品,要轻装轻卸,防剧震
6、,防撞击,不倒置; 2. 食品及怕污染的货物,车厢内必须清洁,下垫上盖,防玷污,不混装; 3. 易飞扬的货物,行车前盖好苫布,以防污染环境; 4. 装卸散装货物,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控制丢撒漏损; 5. 装卸危险品及超重超限货物,应制定专项操作规程,事先察看现场,根据货物特点和外形尺寸,拟订装卸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货物包装,已有国家或部颁标准的,必须按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按交通部颁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执行。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货物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不得装运。第三章 货物交接 第一条 货物从接收、装车、起运、卸货
7、至交付,各环之间都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二条 工人随车装卸的单车作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接;无装卸工人的,由驾驶员负责货物的交接工作。车辆到达装货现场,必须按照行车路单的要求点件装车,由发货人在回单上签名或开具送货单。如有破包、破件、应在回单上签注记录,以明责任。 第三条 车辆到达卸货地点后,应与收货人取得联系后再卸车,当场点清数量,由收货人签证回单,不得自行签证。如发生破损、货差等质量纠纷,要当场与收货人分清责任,并在回单上批注清楚。 第四条 在澄清货损货差过程中,致使车辆停滞、时间延误而造成营运损失时,货损货差发生原因属于托运方责任的,由托运方交付车辆停滞损失费;属于承运方责任的,不应向托运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