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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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 2.1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医源性疾患的报告)2.1.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卫疾控发(1995)第20号决定将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管理卫生部卫疾控发(1996)第5号决定将肺结核病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管理 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2.1.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组织拟订本辖区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管理要求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上级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疫情

2、报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3)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1.3工作要求 2.1.3.1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主要是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的时限和程序的监督,以避免漏报、谎报、迟报、瞒报。 2.1.3.2疫情报告检查频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传染病报告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2.1.3.3日常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 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诊疗记录、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册等并进行核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

3、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向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疫情;责任疫情报告人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2.1.3.4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检查责任疫情报告人传染病报告时间、核实报告内容、是否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至发病地所属区县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监督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是否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1.3.5对自然灾害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发生自然灾害时,疫情报告按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的规定建立应急专报系统,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1.

4、3.6有关部门疫情报告和疫情通报的监督管理。 检查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按规定向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疫情的执行情况;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地方病人,要向所在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疫情。 2.1.4评价与考核2.1.4.1评价监督覆盖率; 卫生监督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传染病报告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1.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地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进行考核;地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进行考核。 2.2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2.2.

5、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预防用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2.2.2职责 2.2.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1)组织拟订全省对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和计划;根据传染病预防的重点,确定分级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检查频次; (2)组织实施全省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血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和三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3)对地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4)传染病报告违法行为的

6、查处情况。 2.2.2.2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1)组织拟订对本地区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计划; (2)组织实施辖区内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5)地级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2.2.3工作要求。 2.2.3.1完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覆盖频次。 2.2.3.2监督传染病医院、综合性医院内设立的传染病病房符合下列要求: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对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和规范治疗;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院、病房的消毒隔离工作。 2.

7、2.3.2监督医院内设立的传染病专科门诊符合下列要求各级综合性医院应根据有关规定开设传染病专科门诊;专科门诊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登记报告;专科门诊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2.2.3.3监督医院内设立的性病专科门诊符合下列要求医院内设立的性病专科门诊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性病专科门诊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登记报告;性病专科门诊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2.2.3.4监督预防接种工作承担预防接种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预防用预防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管理规程要求,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保

8、证安全注射,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失效的预防用预防用生物制品;检查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校手续时,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执行情况;检查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的进货渠道、验收、领发和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2.3.5采供血单位监督 检查血站的合理布局和各项消毒隔离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级医疗机构血库的合理布局和各项消毒隔离措施的执行情况。 2.2.3.6监督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实施情况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备水源、二次集中式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等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工作;检查传

9、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和运输的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严格执行有关菌(毒)种的引进、保存、供应和审批手续和条件)2.2.4评价与考核2.2.4.1评价监督覆盖率; 卫生监督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对传染病预防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2.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地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进行考核; 地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进行考核。 2.3对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2.3.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

10、办法消毒管理办法 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2.3.2职责 2.3.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全省传染病控制工作,对重大的传染病暴发疫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根据对地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3.2.2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本辖区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疫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地级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3.3工作要求 2.3.3

11、.1对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依法实施必要的医学观察、卫生处理和预防、控制措施;在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下,依法采取限制人群的活动等紧急措施。 2.3.3.2对甲类传染病中鼠疫、霍乱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尸体的处理、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等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措施。依法对乙类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等的隔离治疗、疫点疫区处理等采取严格控制措施。 2.3.3.3检查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病人及其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人员采取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2.3.3.4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控制措施实施的监督检查传染病

12、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2.3.4评价与考核2.3.4.1评价 卫生监督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对传染病控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3.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地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进行考核;地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进行考核。 2.4对交通卫生检疫的监督管理2.4.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内交通检疫条例 国内交通检疫条例实施方案鼠疫诊断标准 鼠疫控制及考核原则与方法霍乱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霍乱防治手册鼠疫防

13、治手册2.4.2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拟订本辖区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上级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4.3工作要求 2.4.3.1对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4.3.2在对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国内交通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依法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2.4.3.3交通卫生检疫期间,依法对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

14、切接触者执行交通卫生检疫情况;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情况。 2.4.4评价与考核2.4.4.1评价 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卫生监督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4.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情况对地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交通卫生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地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情况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交通卫生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5行政处罚2.5.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

15、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5.2传染病行政处罚案由 2.5.2.1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案适用范围: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供水单位以管网系统供应的净化水、沙滤水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违反条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5.2.2违反饮用水水源卫生管理案适用范围: 在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范围内排放粪便、污水,丢弃污物或粪便、污水、污物污染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内水源的;在集中式供水单位

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违反条款: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三款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适用范围第1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5.2.3违反饮用水卫生管理案(1)适用范围: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17、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2)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七、 八、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3)适用条款。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以及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 三、五项。(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适用范围第1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4未按规定修建公共卫生设施案(1)适用范围: 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2)违反条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或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8、。(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5违反传染病管理案(1)适用范围: 准许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断治疗业务的;拒绝按规定对患鼠疫、霍乱、肺炭疽死亡的病人尸体立即进行消毒和火化的;拒绝按规定对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脊

19、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进行消毒和火化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透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病人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2)违反条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第 一、二款、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八条、性病管理办法第 八、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五、八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性病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对适用范围2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20、下罚款; 对适用范围第3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对适用范围其他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6违反传染源管理案(1)适用范围: 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确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疟疾、丝虫病、霍乱、传染性血吸虫病和传染性病毒性肝炎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

21、带者)在本市从事劳务活动的;(2)违反条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 四、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 (3)适用条款: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九、十项和第二款、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对适用范围2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适用范围3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对适用范围其他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7违章养犬造成伤人或导致发病案(1)适用范围: 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2)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

22、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三项。(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二款。(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8造成传染病感染或致病微生物扩散案(1)适用范围: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2)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十 四、十五条的规定。(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9违反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案(1)适用范围: 非法经营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预防

23、用生物制品的。(2)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或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4)行政处罚: 收缴违法预防用生物制品; 处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经营额不满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5.2.10自然疫源地未经卫生调查施工建设案 (1)适用范围: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2)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11出售或运输被污染物品案(1)适用范围:出售、运输被传

24、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服及生活用品的。(2)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处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 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经营额不满二千元的,处二千元罚款。 2.5.2.12违反传染病疫情管理规定案(1)适用范围: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报、漏报、迟报、慌报的;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报、漏报、迟报的;擅自公布艾滋病疫情的。(2)违反条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 一、二十二条、实施办法第三十 四、三十 五、三十六

25、条。 (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对适用范围第2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适用范围第3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5.2.13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案适用范围: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条款: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罚款。 2.5.3说明: 2.5.3.1本规定所称情节

26、较严重的包括下列情形: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2.5.3.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2.6传染病防治监督档案管理2.6.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2.6.2职责 2.6.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传染病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对地、

27、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组织建立本地区传染病监督档案,并上报卫生部。 2.6.2.2地级卫生监督机构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组织建立本地区传染病监督档案,并上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6.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建立本辖区传染病监督档案,并上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6.3工作要求2.6.3.1基本档案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开设传染病专科门诊情况;血站、血库的基本情况;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和暴发疫情情况。 2.6.3.2传染病监督档案(1)情况汇总 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监督发现主要的问题。(2)监督文书现场检查记录;采样记录单

28、;检测报告。 2.6.3.3传染病行政处罚档案(1)情况汇总 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处罚案由及内容;处罚日期;执行情况 (2)处罚案卷 2.6.3.4暴发疫情处理档案(1)情况汇总 暴发疫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疫情暴发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发病时间、症状体征等);暴发原因;实验室检验结果。(2)暴发疫情调查处理案卷 暴发疫情报告登记;暴发疫情处理登记;实验室检验报告;暴发疫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情况。 2.6.3.5传染病监督法规档案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2.6.3.6传染病诊断标准及卫生标准档案传染病诊断标准 传染病监督有关的卫生标准2.6

29、.3.7传染病监督报表档案传染病监督报表;传染病行政处罚报表;暴发疫情处理报表2.6.4评价与考核2.6.4.1评价 各类传染病监督档案完整、系统、正确2.6.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地、县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考核一次; 地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考核一次。 2.7用语解释 2.7.1传染病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与个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保证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法定规范能够起到实效,以达到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2.7.2责任疫情报告人。指执

30、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 2.7.3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2.7.4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2.7.5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 2.7.6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2.7.7疫区。指传染病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2.7.8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

31、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2.7.9预防用预防用生物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人用预防用生物制品。 2.7.10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国内交通工具(包括列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车辆)和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时,对交通工具以及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检疫。 第二篇: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2010年原卫生部

32、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对指导和规范地方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认真总结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我委组织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7月14日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33、,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 1 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制定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应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确定年度重点监督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

34、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 (四)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抽检; (五)负责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第六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

35、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组织查处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设区的市对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七)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第七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明确具体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人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2 第八条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监督人员应

36、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三章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 (二)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 (三)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

37、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接种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明文件、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资料; (二)核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接种情况登记、报告记录,以及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报告记录; (三)查阅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查阅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填写的接种记录; (四)检查接种单位在其接

38、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情况; (五)查阅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向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发第一类疫苗的记录; 3 (六)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核查记录的保存期限; (七)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记录和资料; (八)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的证明文件,核查文件的保存期限; (九)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的记录。 第二节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

39、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二)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核查收到无网络直报

40、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进行网络直报的情况;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甲类传染病疫情的记录;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四)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运行情况,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传染病的报告、审核确认、查重等情况; (五)查阅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记录情况。 4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

41、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异常信息的快速反馈、自查等方面。 (二)查阅诊疗原始登记(包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和影像阳性结果)、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网络直报信息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自查的记录及有关资料; (四)查阅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上岗人员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资料; (五)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专用设备及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六)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

42、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查阅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查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及送检确认情况; (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检查疫情报告人员演示网络直报操作,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运转情况;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 第三节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

43、、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5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 (二)检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落实情况; (三)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五)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查阅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 第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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