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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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一、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是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车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车辆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每年必须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主管车辆的领导对本单位的车辆安全负直接责任,协助责任人做好车辆的日常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司机进行安全教育。 二、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地方车辆安全管理法规,并完善、补充各种车辆使用、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的规定,认真予以落实。 三、主管车辆的领导要组织驾驶员按时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年检和各项业务考核学习,

2、对机动车驾驶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并报安全保卫部。 四、全公司大小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驾驶员要熟悉消防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要加强保管,按时换药。 五、机动车辆驾驶员工作标准和要求: 1、全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执照。 2、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交通规则及公司内部的各项安全规定,爱岗敬业,服从管理,持证上岗,优质服务。 3、按时参加单位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例会,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车辆驾驶。 5、出车前应做到证件携带齐全,转向、制动、轮胎、气压、雨刷、后视镜、灯光、喇叭、减震、各种仪表功能安全有效,无不安全因素存

3、在。 6、熟记各种道路信号、遇到无人看守的道口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7、认真执行九严禁: 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出车; 严禁无证驾驶; 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严禁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 严禁在患有妨碍安全行驶疾病时驾驶车辆; 严禁开疲劳车; 严禁超速、超载和抢超、抢会、抢道行驶; 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 严禁下坡熄火滑行。 六、落实车辆的检查制度,各有车单位的责任人,每月应组织一次车辆大检查,检查发动机、转向、照明、制动、电器、传动等部位的完好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机动车辆的停放: 1、机动车辆停放位置必须安全,严禁停放在近火或有坠落物等不安全的地方,公司各种车辆必须按本

4、单位要求的位置停放。 2、各类车辆停放后要关门落锁,用上手刹,取下钥匙。 八、考核及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及道路安全法执行。 九、本规定自2021年4月5日起执行。 2021年4月5日 第二篇:公司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公司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使公司车辆高效、安全、有效运行,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司车辆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职责及管理要求 2.1行政部是公司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使用调度、维修保养和司机的统一管理。建立健

5、全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司司机岗位职责,并通过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2.2公司司机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不开斗气车、故障车。 2.3公司车辆由公司指定公司司机驾驶并统一管理调度,公司司机必须服从管理,牢固树立服务思想,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遵守劳动纪律,不搞特殊化 2.4公司定期组织公司司机进行业务学习和安全学习,公司司机需积极参加,不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尽力为用车人提供高标准的服务 2.5公司司机必须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保

6、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2.6公司司机要不断提高节能降耗意识,规范驾驶,合理选择行车路线。 2.7司机对于各级领导及来访人员的谈话不打断、不扰乱,不外传,保证职业操守。 2.7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非公司指定司机驾驶;不准开与证不符的车辆。 2.8如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确保公司用车正常。 3.0车辆使用程序 3.1驾驶者必须是受雇于我司的员工,并须持有所驾车辆类别的有效驾驶执照 3.2各部门因公用车时,需提前半个工作日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其程序如下: 3.2.1用车人填写出车申请单提交行政部司机班; 3.2.2由司机班长根

7、据申请情况和拟办事项的轻重缓急进行统一调度。 3.2.3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采取电话等其它方式联系向所属领导申请,由本部门负责人向司机班长说明情况申请派遣车辆;待工作结束后,用车人需补齐相关手续. 3.2.4司机接到出车任务后,要仔细了解清楚出车等候地点、出车时间、乘车人及其去向等内容,并事先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3.2.5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由用车人员直接驾驶车辆时,等同公司司机管理要求,保证安全驾驶 4.0车辆管理规定 4.1总公司车辆钥匙一律由门卫室统一保管,车辆外出作业时由车辆驾驶人填写门卫车辆使用记录,如驾驶 人员为两人(含两人)以上也需同时签字确认,

8、各项内容填写要详细准确,并由门卫签字确认其信息填写是否完整,每周五下班前将记录表交行政部备档;项目部车钥匙管理需专人专责,并提报总公司备案。 4.2司机每日完成出车任务回公司后,应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保管好出车申请单,每周五下班前将记录表及出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备档. 4.3司机班长需将公司所有车辆情况整理填写车辆信息油耗表于每月26日下班前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记录表提交行政部备档 4.4项目部用车需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并编制月车辆信息油耗表,于次月5日前将所有记录表以图片形式发回公司行政部进行核查备档 4.5每日出车结束后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检查车辆无异常情况后,关闭车窗、锁好车门,有关车

9、辆将车钥匙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并汇报全天出车情况。 4.6因公出车产生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及其他车辆费用,每周五集中将有单据交至财务部统一报销。对于行驶路线、时间与派车任务不符的费用,不予报销。 4.7员工因工作需要在非办公时间使用车辆或驾驶公司车辆回家,必须先取得公司领导批准,并在第二天早上第一时间将公司车辆驶回公司制定停车场停放,不得私自将公司车辆驾驶回家 4.7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调遣使用车辆,杜绝公车私用,违者将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罚并对所有或可能导致的后果负责 5.0车辆的保养和修理 5.1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汽车驾驶和保养技术,注重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故障苗头和安全隐患,

10、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和酿成更大的损失。 5.2车辆日常的维修或保养,如换机油、加注防冻液等需由司机本人完成;坚持每日对车辆进行内、外清扫、擦拭,保持车容整洁。 5.3按车辆要求保养的公里数进行保养。由司机详细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说明车辆情况、更换零(部)件及修理的详细情况,提报行政部交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车辆保养维修;车辆维修保养原则上定点修理。维修费用交回公司审批后方可报销。 5.5司机班长对送厂修理回来的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只有当确认车辆各项行驶功能完全恢复正常状态时,才可安排出车任务。 5.6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具有绿色环保标志,车辆年检合格后要及时领取年检合格证,按规定要求贴于汽车驾驶室前风档玻

11、璃右上方 6.0司机奖惩规定 6.1驾驶人员做到全年安全行车、无违章、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按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及通报表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2因没有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和保养或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的。 6.3未按要求准时到达出车地点,或因车辆准备不足等情况而延误出车的。 6.4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好,受到用车人投诉的。 6.5因违反本规定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 6.6车辆使用人在乘坐过程中对车辆造成的损坏,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员工手册等进行处理;对于故意损坏车辆的,从重处罚。 6.7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的,责

12、任由司机自行承担;如无法明确驾驶人,按照门卫车辆使用记录所填写驾驶人为准,如填写为两人(含两人)以上驾驶人且无法分区责任时,由所填写人员共同承担 6.8饮酒后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交予非司机驾驶的,或私自开车办私事而发生的交通违章和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且公司视情节将给予处罚 6.9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或报110),并立即与车队负责人联络处理,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行政部通报车辆事故。 6.10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扣除保险以外的损失)的20%由责任者承担。 6.11调离工作或辞职的驾驶员,由行政部查询交通部门确认无违章罚款的

13、,1个月后由公司领导签字方可退领当月工资。 第三篇: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21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2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14、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

15、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 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21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

16、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文件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内贸(物资)厅(局)、供俏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 、公安厅(局) 、交通厅(局) 、环境保护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1986年制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措

17、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 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

18、、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

19、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超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万公里; 二、使用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年的延缓

20、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吨、小于等于吨的载货汽车。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2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_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特制定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二oo一年三月十三日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农用运输车(包括

21、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二、农用运输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二)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三)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农用运输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五)长期使用后,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

22、术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本标准发布时已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报废条件的车辆,可以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内报废。 五、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o一年三月十三日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2021年10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2021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23、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的报废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报废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大连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汽车更新工作。 市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报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报废。 第五条机动车辆报废,其所有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报废的车辆交由公安交

24、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车身等六大主要部件(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依据车辆档案对车辆整车(含六大总成)及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批准报废,发给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第七条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将车辆交给有资格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处理,凭回收(拆解)企业签字、盖章的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领取市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 第九条机动车辆因故需要延缓报废的,其条件、审批程序和检验,按

25、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不得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和每年12月10日前,将上月已报废或下一年度应报废机动车的有关情况向市经贸委通报。 第十二条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简称五大总成)作破坏性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应予报废的车辆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限期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属于非经营车辆的,处500 元罚款;属于经营车辆的

26、,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的,强制报废。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严格执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于律己,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驾驶、倒买倒卖已报废

27、车辆或五大总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3日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如何延缓报废。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四川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

28、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第四篇:医院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1、机

29、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总务科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停放、维修、油料采购、发放、结算、司驾人员的交通法规教育培训及证件、各种费用 办理的管理职能。 3、车管员对汽车使用实行统一调度,车辆调度人员要积极配合分管院长加强对车辆的使用、停放、维修等事项的管理,及时了解所管车辆的动向,建立相关台帐,实行不定期检查。 4、车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所管车辆的性能及其用途,未经请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120”值班车辆用途。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由总务科书面向分管院长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改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其原用途,未

30、经请示,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的,发现一次,扣派车人500元,驾驶员300元,累计三次,驾驶员扣发一个季度效益工资。 5、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本着“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 (1)、管理人员必须保证“120”24小时正、付值班车辆的需要,不得有误 (2)、如遇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抢救工作 (3)、市内用车由车辆管理员开出车单,出市用车需管理人员请示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根据行车路线和驾驶员的情况开出派出车单,所有用车必须做好记录,没有派车单不得报销过路费、油费、行补费,无派车单发现一次,责任人和驾驶员均扣50元,驾驶员擅自用车,发现一次扣500元。 6

31、、院、考核办对机动车辆实行分级检查制度,考核办必须对所有车辆做到每月检查一次;总务科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车辆做到每星期检查一次,驾驶员必须对所驾车辆做到日检三次(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严禁车辆带病出车,若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10分。各检查单位及人员要建立台账,以便随时了解车况,发现一次未检或漏检,当月考核扣一分。如因车况不明或驾驶员处置不当而导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按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责任的大小由驾驶员进行赔偿。 7、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及时报警,严禁自作主张,私下解决,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当事人承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含主要责任)。暂停驾驶车辆,待事故调查处理后作

32、出结论。 8、安全行车,遵守交通法规。 (1)、驾驶人员驾驶车辆一年中安全无事故,由医院发给1000元的安全奖;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行车中违章罚款,一律不得予以报销。 9、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指定位置停放,没有管理人员的通知不得随意改变,违者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0、驾驶员必须服从汽车调度员的指挥和日常管理,虚心接受安全教育,认真填写工作日记(时间、地点、出车后里程数、车况、用车人),保管好派车单,每次用车完毕后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并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驾驶员通讯设施必须保证全天候畅通。不服从管理、不做记录、不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的,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1、

33、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总务科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2、机动车辆的维修实行分级管理,机动车辆有故障后,驾驶员要及时向本级管理人员报告,确需维修的由本级管理人员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办理。 13、总务科、考核办每年对各车用油核定一次,每季公布各车辆用油和修理情况,对油料核定数节油的部分析成现金按40奖励给个人,超标部分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因驾驶员使用不当,造成的机械修理,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弄虚作假产生的修理费用除由当事人承担外,并处修理费两倍的罚款。 14、行政用车凭出车单、发票和里程表实际读数按0.15元/km享受里程补贴,但需经管理人员核实,报

34、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15、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在医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但车辆不得在外过夜。同时必须按照用车程序,填写用车申请单,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用车,职工因私用车应交纳相关费用: (1)、汽油费:轿车0.5元/km,面包车0.8元/km,车辆出库里程即为起点,入库里程为终点 (2)、过路费、停车费一律由用车人自理。 以上费用可以在用车前预付。也可以在用车后及时交纳,或者从用车人当月工资中扣减。 (3)、职工私人用车以下情况免收费用。职工本人及其直系家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儿女)因病接送、婚丧用车。 16、本规定自二oo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

35、定为准。 第五篇:xx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xx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加强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为保障自有机动车辆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行驶,对车辆、驾驶员和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

36、管理。控股公司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其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职岗或兼职人员;基层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本单位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组织或参加单位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37、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配合劳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负责对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牌证和单位内部准驾证管理,组织或参与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定期检审。 6.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机动车辆保险方案、投保和保险车辆事故定损、索赔工作。 7.参加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考核工作,对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8.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各项档案资料。 9.协助公安交通

38、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10.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11.及时总结、发现、推广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专(兼)职安全员交通安全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

39、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驾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交通安全活动。 5.做好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组织开展本单位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驾驶员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准驾证的检审或换证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六条 生产、企管、设备、资产、劳资、组织和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

40、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本部门以下安全职责: (一)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组织车辆生产运行时应认真识别控制风险因素,查处“三违”现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企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外雇及租赁车辆的安全资格审核。 (三)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维护维修和检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门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四)资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保险工作,负责保险方案审核,并配合安全部门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五)劳资部门应制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管理和技能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1、。 (六)组织、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机构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第三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应开展以下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一)各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二)各单位为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机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三)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常开展路检夜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制度,包括准驾证申领范围、申领种类、审验或换证

42、办法、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二)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三)日常车辆运行“三交一定(驾驶员应将准驾证、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制度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三交一封(驾驶员将准驾证、车辆钥匙、行车证件上交单位统一封存,将车辆固定停放)制度。 (四)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五)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六)长期在外值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八)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九)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十)厂内机动车

4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定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将全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制度中,将交通安全相关知识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三)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所属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生活区应采取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及所属二级企业和基层车辆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一)机动车辆档案。 (二)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三)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四)

44、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五)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六)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经各单位或所属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取得单位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单位内部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 驾驶重型、大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工程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了解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质、一般安全

45、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自律,驾驶车辆做到“四不、四让(不违反信号,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安全自律性,不开英雄车、斗气车和霸气车,礼貌行车,文明行车,驾驶车辆时应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三)爱护车辆,服从调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检查车辆,及时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出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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