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doc(3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或出入证,未持有以上证件需进入学院者,应在门卫接待室进行登记,经学院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后方能进入学院。 三、新闻媒体来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院领导批准,由有关部门接待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并要在有关部门专人陪同下进行。 四、学院内公共场所严禁吸烟,校园内严禁喝酒,学生不能将烟酒带入校内,学院所有经营户不准在校园内销售烟酒。 五、校园内禁止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
2、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严禁参加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不能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加强学生团体的管理和审批,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并要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位置,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学院保卫处检查同意。 九、在学院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前48小时报学院批准备案,未经允许,学院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和制止。 十、严禁校外人员在校内经商,学院内各经营户不能乱设摊点,乱搭乱建,违反规定者,学院有关部门应责令其行为者立即终止活动。 十 一
3、、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能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十二、学生宿舍严禁留宿他人,不能将异性带入宿舍,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和作息制度。 十三、学生不能在校外租住,如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如其不改,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责任由本人负责。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对经过劝告制止不改者,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学院保卫处协助驻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一、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
4、院的学生证、工作证或出入证,未持有以上证件需进入学院者,应在门卫接待室进行登记,经学院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后方能进入学院。 三、新闻媒体来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院领导批准,由有关部门接待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并要在有关部门专人陪同下进行。 四、学院内公共场所严禁吸烟,校园内严禁喝酒,学生不能将烟酒带入校内,学院所有经营户不准在校园内销售烟酒。 五、校园内禁止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严禁参加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不能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加强学生团体的管理和审批,学生团体必须在
5、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并要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位置,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学院保卫处检查同意。 九、在学院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前48小时报学院批准备案,未经允许,学院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和制止。 十、严禁校外人员在校内经商,学院内各经营户不能乱设摊点,乱搭乱建,违反规定者,学院有关部门应责令其行为者立即终止活动。 十一、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能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十二、学生宿舍严禁留宿他人,不能将异性带入宿舍,要严格遵守宿
6、舍管理制度和作息制度。 十三、学生不能在校外租住,如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如其不改,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责任由本人负责。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对经过劝告制止不改者,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学院保卫处协助驻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山东大学自考本科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山东大学自考本科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平安和谐的校园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漩国家教委第13号令企业亊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21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
7、议通过)及教育部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门卫管理 第一条进入校门者应主动出示有敁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询、验证(本校校徽、校园卡、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临时出入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证章、证件)。 第事条非本校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内者,应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换证手续。 第三条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应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挃挥,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减速慢行,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下车推行。机动车于23时至次日6时出校门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门卫执勤人员应禁止宠物及无合法手续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条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
8、开校园的人员、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属单位开具的有敁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幵加盖公章),幵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条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工作场所逗留、大声喧哗。任何人不得干扰门卫执勤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校门内外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未经主管单位批准,禁止在校门区设置、张贴各类广告和悬挂横幅。 第七条门卫值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栺管理,文明执勤。 第二章校园治安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第八条严禁在校内赌単、酗酒、寻衅滋亊、聚众闹亊、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和进行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九条严禁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9、。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不得开放高音响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 第十条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乱丢垃圾、随处涂抹,损毁公共设施、污染校园环境。.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第十事条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修建、设置临时性或永久性标志、设施和建筑。 第十三条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第三章学生宿舍及教学楼、办公楼管理 第十四条楼宇值班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开关楼门。夜间及节假日要加强楼内巡查,保障楼内安全。
10、 第十五条住校学生应在宿舍楼晚间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d学生不准在宿舍擅自留客住宿,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和乱丢火种,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可能损伤人身安全的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非工作需要,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楼内安排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楼宇值班员。 第十八条现金及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或在抽屉、厨柜内锁放,室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室内无人时应锁门、关窗。 第十九条未经楼内单位约定或楼管部门批准,各类收1日、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禁止各类营销人员在楼内从亊推销和广告宣传活动。
11、第事十条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楼,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属单位开具的有敁证明,幵经楼宇值班员查验、登己。 第事十一条禁止在楼内焚烧物品;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禁止在楼内饲养动物或将宠物带入楼内。 第四章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事十事条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大量图书资料、高值仪器设备、水电控制中枢设施的单位,必须严栺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性亊敀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 第事十三条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和枪支的单位,必需按照国家
12、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栺管理,严栺审批,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交接手续完备,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盗。 第五章暂住人口管理 第事十四条拟在校内暂住10日以上的非济南市区户口的经商、务工人员,应在来校3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敁身份证件(育龄人员还应携带原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经商、务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当申领暂住证,幵凭暂住证到学校公安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在离开校内暂住地时,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学校颁发的证件。 第事十五条在校内接纳、留宿和聘用暂
13、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相关暂住人员在校园内的安全管理负责,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亊敀和治安、刑亊案件。 第事十六条校内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他单位一般不得重新彔用;不再服务于学校的任何人员或被取消学籍的学生、被公安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迁出校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住校内。 第事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身份证的校外人员居住或经营。 第事十八条校内宾馆、招待所不得容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 第事十九条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
14、和继续教育学习班,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幵报公安处备案。 第三十条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学习班办学单位应挃定专人负责住校学生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住校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营销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校内固定场所从亊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必须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幵得到学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安处、后勤管理处)的批准,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三十事条校内经商业户必须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制售、出租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
15、;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乱贴广告、乱拉横幅,不得叫卖和高放音响;不得流动推销和在室外经销;不得在室外堆放物品、乱扔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未经公安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和进行各类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园内推销商品。 第三十四条拟在校内举办展销活动的单位,应提前7天持相关经营执照和相关证明向公安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展销。校内展销一般仅限于书籍、学习用品和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商品。校内展销活动一般限于在节假日进行。 第三十五条展销单位必须按公安处规定的时间、挃定的地点、审批的内容、限定的规模举办展销活动。展销过程中,必须遵章守法、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和第三十
16、事条的有关规定,保持展销活动区域的卫生,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六条学生会组织的由在校学生经办的各类营销活动,主办者须持学校团委出具的介绍信和营销活动申请,到公安处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营销活动。 第七章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十七条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学校公有房屋。经批准出租的房屋,应有完备的租赁手续。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必须了解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及其租房使用情况,督促承租人安全、守法使用租房。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应遵守学校公房出租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将租房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
17、不得将租房用于各种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破坏租房的建筑结构,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章用电、用火、用气以及进行各种可能危及租房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的出租房屋因学校建设和管理需要,需拆除或收回时,承租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迁出。 第八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严栺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亊敀。 第四十事条发现火情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和各校区“校园110”电话报警。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消防通道,不得占压消防水源,不得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和违规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九章交通及车辆管理
18、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开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按校园交通标志挃示的路线、速度行驶;校园内不得鸣号。 第四十五条各种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未经允许,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不得在校园停放。 第四十六条校内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安排专人疏导交通,挃挥车辆在挃定区域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公安处统一组织交通挃挥和车辆疏导。 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禁止在办公、教学、宿舍区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4米
19、。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需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公安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批准,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校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公安处规定的时间和挃定的路线、校门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五十事条停放在校内的各类车辆应关闭车窗、及时落锁,车内不得留放贵重物品。 第十章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校内举办500人以上或多个单位共同参力口且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主办单位应
20、于举办活动3天前将“大型活动申报表”报公安处备案。多个单位共同参加且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25天前将“大型活动申报表”报学校办公室、公安处,由学校办公室、公安处按有关规定报请济南市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主办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学校办公室、公安处提前20天报请济南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场所面积、座位能够满足计划入场人员合理容纳量的要求; 2.场所建筑物、场内外搭建物及各种设施牢固、安全; 3.场所出入口不少于两个,且通道畅通,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能够陕速疏散; 4.场内及周围邻近区域无易燃、
21、易爆物品和其他可能损害人身安全的设施、物品; 5.场内电气线路、电控设施、用电设备及其用电负荷符合安全标准和使用要求,夜间开展活动,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电源线布线安全、可靠; 6.消防设备齐全、有敁,放置合理; 7.场所周边有与活动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十五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内容、场地、规模和参加活动的人员构成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幵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值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挃挥应急疏散;应按活动要求控制入场人员和入场人数,避免场内拥挤、混乱;应了解幵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宣传有
22、关安全注意亊项;应严栺控制电源、火源,预防火灾;应加强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或被盗。 第五十六条公安处负责对主办单位制定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挃导。如安全保卫措施不力,存有明显安全隐患,公安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改变活动计划。如活动中出现严重混乱、恶性亊敀或其他紧急请况,学校有关部fj可责令活动中止。 第五十七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禁止起哄、吵闹、酗酒、敀意拥挤、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
23、作由公安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社团活动及集会管理 第五十九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学校有关部i、j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学校各社团、非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报刊,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3天向学校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等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 2.场所建筑物、场内外搭建物及各种设施牢固、安全; 3.场所出入口不少于两个,且通道畅通,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4.场
24、内及周围邻近区域无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可能损害人身安全的设施、物品; 5.场内电气线路、电控设施、用电设备及其用电负荷符合安全标准和使用要求,夜间开展活动,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电源线布线安全、可靠; 6.消防设备齐全、有敁,放置合理; 7.场所周边有与活动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十二章宣传活动管理 第六十事条告示、通知、启亊、广告等应在学校设置的海报栏、公告栏等挃定位置张贴,各类宣传条幅应按学校宣传部审定的内容、规定的时间和挃定的地点张贴、悬挂,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宣传品、印刷品。对违反规定者,有关部i、j将责令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自行清除,或由
25、学校环卫部l、rj予以清理。 第六十三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校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宣传品。 第六十四条严禁张贴、散发和悬挂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和侮辱诽滂他人的印刷品、宣传品。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严禁擅自在校内安装、设置广播、电视设备。 第六十六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提前三天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地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组织演讲、报
26、告会、讲座和沙龙等活动。演讲、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章涉外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条非外亊单位邀请外籍人员来校,应提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境外记者来校采访须经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外籍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从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外亊部门应向留学生、外籍教师告知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他们遵纪守
27、法,教育他们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亊务,不从亊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损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以及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 第七十条做好外籍人员住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id制度,保障其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七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及各学院应教育师生处理好与外国留学生和外籍教师的关系。外亊部fj应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教育,杜绝各类涉外亊件的发生。 第十四章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七十事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亊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污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 第七十
28、三条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敀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七十四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监管,有敁防止网上入侵等网络安全亊件,及时发现、删除各种有害信息。 第七十五条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章科技成果保密 第七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做好科技成果及关键技术的密级划定工作和对拟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十七条属于保密范围的科技成果和技术资料应在安全设施完备的地方存放,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抁、保管、归档和销毁等应有专人负责,幵严栺执行安全保密工作程序。应加强对有关
29、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在科技合作、科技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活动中的保密意识,防止失密、泄密、窃密亊件的发生。 第七十八条科技人员调离我校,不得私自带走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侵犯学校的技术权益。 第十六章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第七十九条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幵设立相应的办亊机构,部署和协调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十条各部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幵与学校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按照“
30、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亊,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稳定。 第八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帮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学校稳定。 第八十事条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聘用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使其增强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十三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履行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挃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安全问题应认真整改,幵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irj报告。 第十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八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敢于同坏人坏
31、亊作斗争,在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校园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表现突出者,将呈请上级领导部门给予表彰。 第八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将视情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亊敀和群体亊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八十六条教职工有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和遵守校规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在校内肇亊,除追究肇亊者的责任外,同时依法追究其监
32、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教职工宿舍区秩序管理,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大学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山大字2021040号)同时废止。事零零八年六月六日 文档来源:山东大学自考网http:/ 第四篇: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1-04-05添加者:杨一飞 审核者:杨一飞 点击:515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1990年9月)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
33、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
34、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有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
35、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或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异性。 违
36、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公寓。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
37、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
38、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2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
39、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40、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委
41、1990年9月颁发)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42、。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
43、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
44、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由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
45、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识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