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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创造长周期的安全生产局面,为创一流社会主义火力发电厂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罚对象包括事故单位、单位领导、事故责任者及公司有关部室和公司领导,奖励范围为风险抵押金交纳者。 风险抵押金奖罚按公司风险抵押金方案执行。 第三条严格执行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统计办法、省局安全奖罚规定,对发生的设备、人身、交通、火灾等事故必须如实向公司报告。如发现隐瞒虚报者,除追回奖金并处以罚款外,
2、视情节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全公司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各种安全罚款必须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由安监部管理,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安全奖金分配应按责任和贡献大小拉开挡次,不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单位,多经总公司参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奖罚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长周期安全记录累进奖 第七条长周期安全记录累进奖以百日为周期进行累进。 第八条第一个100天运行分场、检修公司、燃料分场、化学会场、生产部、安监部、车管科、防火组人员奖励100元,其他人员奖励50元。 第九条每多连续实现一个安全
3、生产100天,生产人员累进多奖励100元,其他人员累计多奖励50元。第十条与生产紧密相联的公司和单位(如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物贸公司)按公司的奖励额度,自筹资金进行奖励;和生产无关的厂管剥离单位,如学校、医院、宝星公司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长周期安全记录累进奖的封顶标准由公司根据资金情况进行操作。 第二节安全特殊贡献奖 第十二条安全特殊贡献奖主要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此奖励: (一)积极主动地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从而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 (二)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防止
4、人身作伤亡事故。 (三)抢险救灾,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避免群伤、群亡事故,奖励5000-20210元。 第十五条避免人身死亡事故,奖励5000-10000元。 第十六条避免人身重伤事故,奖励2021-5000元。 第十七条避免主设备损坏(发电机、变压器烧损,汽轮机弯轴、烧瓦、动静部分磨损,锅炉打炮。),奖励3000元。 第十八条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电缆、输煤皮带、油系统着火、油区着火及爆炸,氢、乙炔、制氧站爆炸等),奖励3000元。 第十九条基层单位申请,安监部调查核实,报省电力公司批准后发奖。 第三节 一般奖励 第二十条及时发现主设备和重要辅机的潜在隐患
5、及暴露的隐患,避免一般事故的发生奖励50-500元。 第二十一条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并能积极及时组织排除而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奖励1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正常工作中在本岗位范围内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较重要隐患奖励20-200元。 第二十三条发现非本岗位的较大设备缺陷,及时报告、避免缺陷的扩大奖励50-300元。 第二十四条发生非本岗位意外事故,能正确判断迅速处理,避免事故扩大的主要工作人员,每人给予奖励50-100元。 第二十五条出现设备故障,能积极抢修,做到保质量提前完成,奖励50-500元。 第二十六条承担险情较大的工作,由于安全措施得力,组织监督工作好,做到了安全、保质、保
6、量、提前完成生产任务,奖励500-3000元。 第二十七条及时发现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的缺陷并及时排除,奖励20-50元。 第二十八条在安全生产中有创举,解决了危及安全的重大疑难隐患等等,均可临时向安监部申请奖励,安监部根据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由基层单位填申请报表,单位领导批准,安监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即可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三十条特大事故处罚 (一)全公司停发个月奖金,事故单位扣罚半年奖金。 (二)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处分。 (三)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四)直接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撤职、免职或降职
7、处分。 (五)对公司党、政、工领导及负责生产、施工的领导视情节申报电力公司给予处分。 (六)安监部长、生产部长及有关专业人员,停发六个月奖金。 (七)若触犯国家刑律,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重大生产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一)全公司停发奖金二个月,事故单位扣罚奖金四个月。 (二)主要责任者开除公司籍。 (三)次要责任者开除留用察看。 (四)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撤职或降职处分,扣奖金半年,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扣奖金半年。 (五)生产部长、安监部长及有关专业人员停发四个月奖金。 (六)公司主要领导申报省电力公司给予处分。 (七)若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
8、二条生产死亡事故的处罚 (一)全公司停发奖金一个月。 (二)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三)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奖金半年。 (四)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奖金半年,若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则予以免职。 (五)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公司党、政、工领导及负责生产、施工的领导视情节申报省报省电力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七)安监部长及有关专业人员停发奖金三个月。 (八)若触犯国家刑律,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负有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罚 (一)全公司停发奖金一个月。 (二)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 (三
9、)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奖金半年。 (四)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职处分,扣奖金半年。 (五)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扣奖金半年。 (六)生产部部长及有关专业人员,停发三个月奖金(设备事故时);派出所所长及有关人员、防火组、车管科停发三个月奖金(火灾事故时)。 (七)若触犯国家刑律,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非生产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一)死亡事故视情节轻重比照生产死亡处罚。 (二)交通事故按公司发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及生产人身重伤事故 (一)责任单位停发二个月奖金,其它单位停发一个月奖金。 (二)主要责任者停发三个月奖金。 (三)
10、次要责任者停发二个月奖金。 (四)直接领导责任者停发三个月奖金。 (五)因违章造成重伤的主要责任者及负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加扣二个月奖金。 第三十六条一类障碍及人身轻伤事故的处罚 (一)非人为责任扣罚单位月奖金10%,人为责任扣罚单位月奖金30%。 (二)责任者停发两个月奖金。 (三)次要责任者停发当月奖金。 第三十七条设备异常运行但未构成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的扣罚责任单位月奖金的2%-20%,责任者扣罚当月奖金的一半或全部。 第三十八条违章及事故责任者与先进评选资格 (一)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公司、工区、分场、专业及班组的主要领导,取消年内选先进资格,所在的公司、
11、分场、工区、专业、班组取消先进资格。 (二)年内累计发生违章二人次的班组,三人次的分场、工区、专业,均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进资格。 第三十九条对违章的处罚 (一)对违章作业不予抵制者,对违章指挥盲目执行者,一律按违章论处。 (二)发生下列违章行为,根据情节不同给以下岗三个月至一年时间的处罚: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3、停电作业未按规程停电、验电和挂地线。 4、专职监护人擅自离岗。 5、酒后作业、酒后驾驶。 6、无票操作、无证驾驶。 7、不按工作票要求布置安措漏洞较大的。 8、不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随意作业的。 9、已执行的工作票,操作票漏项
12、、错项的。 10、施工项目无施工方案,检修项目没有安全措施的。 (三)职工工作中出现其它违章、未造成后果者,每次罚款100-300元,本年度内出现第二次违章,下岗一年。 (四)出现造成人身或设备损失的违章者给予下岗一年的处罚,构成事故时另按事故责任者处理。 (五)领导者违章加倍处罚,直至撤职。 (六)职工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损坏,由责任者赔偿0.5%-10%的经济损失,最高赔偿金额一万元。 (七)职工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由责任者负担10%-20%的医疗费用。 (八)职工因违章作业死亡时,企业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执行。企业不再承担死者家属提出的超
13、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条发现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未进行或不及格自行上岗人员,未发生事故,扣罚单位责任人员每人次50元,如发生事故,单位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发生事故后,如不认真分析原因,不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扣安全第一责任者和安全员各100元,直到完成“三不放过”任务为止。对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出,给予隐瞒者及相关领导100-500元的处罚,并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未经办理安全措施审批手续,就安排外来人员到现场工作,未造成事故,分别扣罚发包人和施工负责人100元,并责令补办手续。造成事故发包人与施工负责人均按事故主要领导责任者处理。施工现场管辖单位如对本单位管辖区
14、内的施工安全管理不善,监护不利,造成事故其单位相关领导按事故主要责任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凡使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器具、仪表,未造成事故的扣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按主要责任者处理。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安全长周期奖 一、实施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所、站、班 二、奖励办法 1、各生产单位按公司“电力生产事故、障碍调查及考核细则”规定,完成一个长周期,人均奖励100元,连续两个长周期,人均奖励200元,连续完成三个长周期,人均奖励300元。 2、完成第三个长周期后,安全记录连续累计,奖金按完成第二个周期开始奖励,再连续三个长周期,按上述规定循环。 3、长周期累计奖只使用于长周期记录有关的
15、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第二条公司职能安全生产奖 一、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各分管副总经理、安监部长、生产技术部长、工会主席,在对实现安全生产长周期的生产所、站实行嘉奖时,按基层人均奖励的40%进行奖励。 二、全年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本企业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以及重大火灾和交通事故,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配电事故率不大于0.5次/百台年,变电事故率不大于0台年,每年实现安全生产300天长周期。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生产副总经理各奖励500元,其他公司领导各奖励400元,安监部、生产部(有关人员)、调度中心、输电所人员各奖励300元,其他部室人员年终一次性奖励200
16、元。第三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一、对制止人身事故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单位领导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审定、批准,可奖励20213000元。 二、对制止电气误操作事故者,经单位领导确认后,经主管部门核准,主管领导批准后,奖励10002021元。 三、对发现设备重大隐患避免事故者,奖励5001000元。 四、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难题做出贡献者,奖励5001000元。 五、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降低事故者,奖励5001000元。 六、对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者,奖励100200元。 七、在日常工作中,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者,由基层单位上报,安监部审核批准后,每人奖励100150元,并在公司月
17、度安全简报中给予通报表扬。 八、每年评出23名优秀安技员给予奖励,奖金总数不超过500元,此奖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安监部掌握执行。第四条百张工作票无差错奖 一、凡经公司领导批准担任变电线路工作票的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均属考核范围,工作票执行标准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执行细则及公司“两票”管理制度。 二、工作票的统计考核以所为单位进行。 三、各生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统计工作,要认真负责,尤其对执行中的工作票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当工作票累计到百张时,可由安技员进行考核,核实无误后,填表上报安监部,经安监部审核认定,给予奖励,百张工作票的统计可跨年度累计。 五、奖励办法
18、变电、线路 一、二种工作票、低压工作票百张无差错,奖励1000元。奖金发到各所、站,各所、站根据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六、安监人员要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各生产单位的工作票,尤其要经常深入现场对执行中的工作票进行检查,严格按电气线路“两票”制度执行程序细则要求进行。如发现差错或不落实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工作票丢失,立即中止该所、站工作票无差错记录,重新累计。线路工作(包括 一、二种)差错一张扣责任部门1分,变电一种工作票差错一张扣责任部门1分,变电二种工作票差错一张扣责任部门1分。两票合格率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部门200元,并扣该部门1分。 七、本考核不代替处罚习惯性违章的有关规定。 八
19、、如由于工作票的差错而发生事故时,除按本考核规定处罚外,不代替对责任者的处罚。第五条千项操作无差错奖 一、凡经公司领导批准担任调度运行的值班员、调度所长、输电所均属考核单位。 二、操作票执行方面的标准,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气、线路“两票”制度执行程序细则及公司“两票”管理制度执行。 三、输电所、调度信息中心应设立“千项操作票无差错统计记录簿”由输电所长、调度所长负责检查统计工作,要求认真负责,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存放于输电所、调度值班室,以便进行检查。 四、当累计项数已够受奖项数时,可由输电所长、调度所长核实无误上报安监部,经安监部审核认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元。 五、安
20、监人员不但要定期抽查各变电站的操作票,操作令尤其要经常下现场对执行中的操作票进行检查,如发现操作票有错或不按电气线路“两票”制度执行细则执行时,将中止该班组的无差错记录,并扣该班组1分。 六、统计操作项数应以操作票的操作记录簿,实际操作内容为准,达到受奖规定但一个月内不报者,过期不予奖励。 七、如发生误操作、误下令事故时,取消本班组无差错奖励。 八、本考核细则不代替处罚习惯性违章的有关规定,不代替公司对事故责任者处罚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竞赛奖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奉献达茂电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为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凡参加包头市农电公司举办的
21、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康杯知识竞赛,及旗政府、公司举办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参赛的部门及个人一定资金的奖励,以此来展示员工和企业的风采,打造达茂电力品牌。 第七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及及设备事故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发生一般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 一、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扣除责任部门全员当月奖金,重新抵押风险抵押金。 三、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处分,并处以2500元罚款。 四、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处分,并罚款2021元。 五、发生35kv及以上生产设备事故扣责任部门2分,扣生产技术部1分;人身事故扣责任部门2分,扣安全监督部1分。第九条违章处罚 一、发生事故
22、、障碍后根据事故的责任大小,停电时间及造成损失的大小,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障碍责任者及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二、公司领导、安全监督部、生产技术部及相关部门人员对各所队定期及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年内在检查中每发现有一次违章现象,将按照公司规定,扣除本所队全部人员当月绩效奖,如发现二次违章现象,将一票否决(不参加任何评比),所队负责人将调离原岗位。 三、对生产事故、障碍不报安监部进行认定,不进行分析,没有记录和处理情况,扣罚供电所负责人2分。对事故原因不分析、不检查、不做记录、不报安监部,对供电所负责人扣3分,扣该所1分。 四、变电设备操作不穿绝缘靴、不唱票、不核对模拟图、不戴绝缘手套,扣当事人(主、
23、副值)3分,扣该变电站1分。 五、变电站值班期间,值班员脱岗打麻将、饮酒、穿短裤、背心、拖鞋,每发生一次,扣当班站长兼主值3分,副值2分,扣该变电站1分。 六、变电站值班人员上班期间擅自不执行调度命令,操作完毕后不按时交令,扣主值3分,当班副值2分,站长2分,扣该变电站1分。 七、变电站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到达,如在交接班期间,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决不允许提前离开变电站,否则对主、负值各扣3分,在交接班期间必须按照“三制”来执行,做好记录,确认签字手续。主值未到,负值在岗,扣罚主值3分;主值在岗,副值未到,扣接班副值2分,扣该变电站1分。 八、对事故隐瞒不报者,扣所长、线路
24、负责人、变电站值班人员、调度值班员各3分,分管领导2分,扣相关部门1分。 九、未经正常手续,私自停电,发现一次,扣当值值班人员5分,调度员未及时发现扣调度当班人员5分,扣该变电站3分。 十、设备巡视不认真,缺陷未能及时发现,不及时汇报造成事故,罚值班主值3分,副值2分。对提出缺陷、故障处理不及时,扩大事故,扣罚输电所负责人3分,扣该变电站1分。十 一、生产技术人员因未按规定要求、标准进行设计,造成事故者,扣部门负责人3分,设计人员2分,审核人员2分,扣相关部门1分。 十二、因35kv线路巡视、检修、维护不到位,造成线路停电,扣罚输电所负责人3分,巡视员2分。属变电站范围内的扣罚站长3分,扣相关
25、部门1分。 十三、调度下令,不互通报姓名,值班员不复诵命令内容;值班员所装设接地线和所设安全措施与工作要求不符,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2分,扣相关部门1分。 十四、验电不认真,对有电、无电、感应电不认真分析,就盲目操作或使用不合格、超周期的安全工器具,拉合开关操作设备不到现场检查核对,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2分,扣相关部门1分。 十五、变电站、调度中心交接班,交的不清,接的不明,设备巡视不认真,不按规定时间路线巡视,无记录,重缺陷未能发现,值班期间长时间通电话,耽误正常工作,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2分,扣相关部门1分。 十六、进行倒闸操作、装拆地线、验电等不戴绝缘手套或倒闸操作,装拆地线、验电等不穿绝缘靴
26、,接地线位置放错,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分,扣相关部门2分。 十七、工作隔日间断,工作票不交回工作许可人,次日工作不办理许可手续或变更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不在工作票上办理签字手续,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分,扣相关部门1分。 十八、现场施工需变更安全措施,不重新签发工作票,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工作负责人已在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但工作班成员还未完全撤离现场或还在工作,或全部工作结束,工作班不认真清理工作现场,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2分,扣相关部门1分。 十九、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中,无人监护或升压不呼唱,设备试验后不履行验收制度,给运行留下隐患,或修试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设备异常运行(ct开路,pt短路,保护误
27、发信号等),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分,扣相关部门2分。 二 十、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登杆前不检查登杆工具,电气设备操作不穿绝缘靴(鞋),不戴绝缘手套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分,扣相关部门3分。二十 一、无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票在工作前未签发,工作票填写严重错误;停电申请地点、内容等不符合现场实际;工作票未经许可,工作班成员就进入施工现场工作;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手中不带工作票,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当事人5分,扣相关部门3分。 二十二、工作中,工作班成员与工作票人员姓名、人数不符;工作前不召开班前会,工作结束后不召开班后会,工作班成员不参加开工会和收工会。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分
28、,扣相关部门1分。 二十三、施工现场不办理三措票、危险点预控票,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分,扣相关部门3分。 二十四、饮酒后从事电业工作或在值班期间打架斗殴,不服从分配,在工作期间无理取闹,影响工作;工作中不负责任,人为造成设备、工器具损坏;高空作业随便抛掷物件;全部工作结束后,将物件遗留在设备上,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3分,扣相关部门2分。二十 五、工作期间,工作人员超越工作票所规定的内容,工作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3分,扣相关部门2分。 二十六、工作负责人对临时加入的工作班成员,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本人也未明确现场安全措施就参加工作,发现一次扣罚当
29、事人2分,扣相关部门1分。二十 七、按规程规定,应设专职监护人或专职监护人兼任其他工作,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分,扣相关部门1分。 二十八、不汇报、不请示,将带有明显不符合规程要求,存在严重缺陷的设备终结送电,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分,扣相关部门1分。第十条发生误操作、误调度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予以开除留用一年处分,并扣6分。 二、对负有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扣5分。 三、对责任者所在所(站)负责人予以行政记过降职处分,并扣5分,扣相关部门3分。 四、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误操作或误调度事故,给予事故所(站)负责人行政警告或撤职处分,扣相关部门5分。 第十一条对责任性一般电网事故
30、的处罚 一、对于责任性一般电网事故或设备事故,对责任所(站)正职,扣5分,安技员3分,扣责任者5分。 二、对性质恶劣的人身轻伤,每发生一起,扣有关部门负责人5分,安技员3分,职工2分(包括专职电工),扣直接责任者5分。扣相关部门3分。 第十二条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对策划者和决策者予以开除处分。第十三条符合下列任一条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有意将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十四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时,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的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对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规程,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安监部。 第 19 页 共 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