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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事前责任问责制度大全五篇 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 问责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
2、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
4、门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要认真负责回答联合问责小组提出的询问,全面细致地说明问责事项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整改措施,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同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适用对象所负的责任和情节轻重实施。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
5、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规定的; (二)没有逐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 (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规章制度尚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尚未落实的; (四)未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有关企业申报事项、没有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 (七)未提取、缴纳安全生
6、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举报,而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不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 (十)其他方面存在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产生后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没
7、有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人群聚集活动场所缺乏周密部署和应急防范措施,致使恶性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阻挠、干涉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已经发生伤亡事故,但不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七)违规投资或入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 (八)其他因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行政问责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问责事项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重要责任追究事项的立项须经园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问责时,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责人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时,也应当申请回避。问责人的回避,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涉及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事项的有关内容,可酌情向社会公开,必要时新闻媒体可以对行政问责会议实况进行采访录制和转播报道。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