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要点告知书(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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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要点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总代):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现场负责人: 为了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告知如下: 一、“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市里为黄鹤杯,省里为楚天杯)申请及申报 (一)根据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武建(2021【293】 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包及分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

2、或装饰、安装等工程造价大于200万元或工期超过90天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均应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 (二)标准化达标工地分为申请和申报两个阶段。施工工地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报告批准开工后20天内向负责监管的安全监督部门申 1请(填写申请表);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10天内(经总承包企业同意后),向总承包企业申请并向工程监管的安全监督部门申请。按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考核评分表打分,达到85分以上的,具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申请条件的可确定为创“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 (三)工程竣工后,以施工工地为单位,各分包单位配合总承包单

3、位申报参加评选。工程竣工后1月内向负责监管的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 二、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 (一)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武建2021【276】 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须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八层及八层以下建筑在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组织一次安全验收评价;高层建筑在主体施工至1/2时和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分两次组织安全验收评价。 (二)工程达到形象进度时,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会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4、,同时报请市(区)安全监督部门派员参加。安全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实施,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安全综合评价依据。 (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后须由监理单位总监填写 2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表,并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各方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报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三、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21240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鄂建文【2021】 302号)文

5、件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未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明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三)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不得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四、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6、令第16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2114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凡在我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产权单位到市安全站办理备案手续;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未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

7、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告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五)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起重机械必须定期进行保养、维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和拆卸各种安全装置;起重机械设备每次附着完成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和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1、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

8、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40t.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 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七)邻近外电线路的起重机械设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吊作业时,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吊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六、模板支撑 (一)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21126号)文件要求,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和结构转换层的模板工程支架,宜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门式钢管脚手架作支撑体系,并严格执行

9、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认证审查办法,施工现场模板支撑系统不得使用木质材料作模板支撑架; (二)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支撑系统是否按方案进行搭设,在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应组织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七、脚手架 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21)、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及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21126号)文件要求: (一)凡在我市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的,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 5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相应的脚手架搭设资质且经市建委注册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 (二)工

10、程总承包单位应审查脚手架搭设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脚手架搭设企业应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安装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使用的脚手架须通过部或省级鉴定合格;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在搭设前,必须将搭设方案报起重机械管理部门进行方案论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搭设施工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21230号)文件规定,安装使用应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四)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式卸料平台、吊篮脚手架和附着式升降脚

11、手架等均应在安装搭设完毕后组织验收,每次提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或重新安装(悬挑式卸料平台)后,均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施工用电、安全防护 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2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 九、基坑支护 (一)深基坑支护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并制定和落实相应安全施工措施; (二)必须对深基坑支护及毗邻建筑物进行监测。 十、施工单位应填写参建单位及管理人员登记表和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审查后签字盖章。施工现场应有管理人员各类证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以备检

12、查。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2191号)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

13、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7(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

14、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十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

15、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施工阶段应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六)依法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吊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吊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十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

16、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21】 184号)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要制定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 (二)审查施工总承包和分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 9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结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情况; (五)审核施工现场

17、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六)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实施旁站监理; (九)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准确填写监理日志,下达的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单要有回复记载,各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记录和专项变

18、更记录应齐全,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和新增时,应对照人、进行审查,确保人证相符,并函告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总、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 (一)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 10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四)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十 四、行政处罚类 (一)根据(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

19、公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界定为8类,共111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罚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予以经济处罚或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根据不良行为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公示时间3-6个月,需要撤销公示的须经原批准公示机关和部门批准; (二)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武建【2021】 21号)文件的要求,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 1、被省建设厅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

20、; 2、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点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要求被通报的施工企业;在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全 11市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中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施工企业; 3、一年内同一企业有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工程项目或同一工程二次以上(含二次)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被责令停工处理的; 4、工程项目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同一工程项目发生三次或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企业; 5、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7、施工企业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应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 (三)根据市建委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武建【2021】 243号)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1、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2、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建筑工程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3、被确定为市、区重点监控单位的。 告知人: 时 间: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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